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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保障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肥市破产管理人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名称:中文名称为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英文全称为HeFei Associ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英文缩写为HFABA。

第三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住所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有效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虽没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有效资质,但经本会批准的非资质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合肥市行政区域外,临时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法院承办破产案件,经申请本会批准的管理人机构等,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专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会员,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互助机制,推动合肥市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本会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行业主管机关合肥市司法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自愿接受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本会的住所为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

第七条  本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由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安徽振信律师事务所、国浩(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力澜律师事务所、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合肥)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等十五家发起人自愿缴纳。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定破产管理人行业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保障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开展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监督会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对会员进行考核、奖励或处分;

(四)组织会员开展破产业务培训、学术研讨和对外交流等活动,努力提高会员专业素质和专业能力;

(五)建立会员互助机制,为会员履行破产清算职责提供必要援助;

(六)宣传破产管理人工作,反应会员诉求,择优向人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资质认证建议;

(七)推动并协助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竞聘制度等科学化长效机制;

(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开展破产业务培训和交流,建立行业互助机制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暂不接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包含资质会员、非资质会员和临时会员。

本会设置会员名册,向会员发放会员证,并向业务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监督部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等报备。会员证和会员名册是会员资格的证明,由本会秘书处保管,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证与会员名册不一致时,以会员名册为准。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质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遵守《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合肥市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2、住所地为合肥市行政区域内;

3、持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有效资质;

4、已从事或拟从事清算或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5、参加成立大会,或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并经本会批准和缴纳会费的;

6、近三年未受到行业行政处罚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资质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遵守《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合肥市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2、住所地为合肥市行政区域内;

3、申请时没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有效资质;

4、拟从事或曾经从事清算或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5、提交书面入会申请,提供相关从业证明或资料,并经本会批准和缴纳会费的;

6、近二年未受到行业行政处罚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已加入本会的资质会员,如因履职考核、未及时申报等原因而丧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资质的,未提出退会申请,并自愿缴纳会费的,可保留非资质会员。但因违反法律法规,已被有关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的除外。

(三)临时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遵守《合肥市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2、住所地为合肥市行政区域外;

3、在合肥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强制清算或破产案件中,经受理法院指定、选任或清算组聘任等,临时单独或者联合担任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成员或破产案件管理人,从事强制清算或破产案件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4、依照其向受理法院提交的声明,并向本会提交的书面入会申请。

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提供相应的破产案件管理人资质证明、从事清算或破产案件相关业绩证明或资料,并签署提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承诺书等;

2、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缴纳会费(临时会员除外);

4、颁发会员证,并登记于本会会员名册。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临时会员除外)和被选举权(非资质会员和临时会员除外),享有对本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章程、会费、互助资金修改等重大事项表决权(临时会员除外);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等活动;

(三)参与本会公共事务管理和会员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合作等);

(四)监督本会工作,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

(五)享受会员福利,按照《合肥市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助或补偿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行业规范;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组织单位内个人执业人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名誉;

(三)教育单位内个人执业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积极完成本会委派的相关工作;

(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临时会员除外);

(七)按照《合肥市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缴纳管理人互助资金。

第十四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为:

(一)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所在单位会员:3万元/年;

(二)理事、监事所在单位会员:2万元/年;

(三)资质单位会员:1万元/年;

(四)非资质单位会员:0.5万元/年;

(五)临时会员不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交纳年度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年度活动3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秘书处负责将其从会员名册中删除。

第十六条  会员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经本会理事会审查并表决通过后,给予下列行业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理事会审查并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一)不缴纳当年会费,经本会催告后仍拒不交纳的;

(二)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三条第(七)项义务的;

(三)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累计达三次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严重损害本会合法权益及名誉的。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证书或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的;

(二)因违反本章程被除名的;

(三)因违法犯罪被人民法院剥夺管理人资质的;

(四)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会员因退会或者被除名等情形终止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等随之自行终止。如有结欠本会款项或物品的,应立即清偿或归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理事会决定。

特殊情况下,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书面提议、监事会提议,或理事会决定,可以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会员大会代表(以下称代表)由会员从所在单位个人执业人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代表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每届任期四年。

根据需要,会员大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会费和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行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范;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工作目标、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和批准财务收支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和批准本会自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部分资金,作为本会会费补充,或专款专用于本会教育培训、学术探讨、经验交流等费用;

(七)选举或罢免本会的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及其成员;

(八)决定本会解散或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全体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本会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五)、(六)、(七)、(八)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具有表决权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召开之前应当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主席团,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大会主席团的职责是:负责主持本届会员大会,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会长及副会长;监事、监事长及副监事长候选人人选等。

会员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和通过议案,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等方式。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从资质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单位代表由资质会员从其所在单位执业人员中选举或推荐产生。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推选的执业人员组成,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理事单位在必要时可以更换本单位推选的代表,但更换的代表必须经理事会确认后生效。理事单位代表离开理事单位的,其理事单位代表资格自然丧失。

理事单位代表应当在合肥市所在行业连续执业满二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议事能力,在本地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且近四年内未受过所在行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执业人员。

每届理事单位的更换不少于四分之一。

理事单位不得兼任监事单位。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

(五)选举、罢免或增补会长、副会长;

(六)向会员大会提出选举、罢免理事的议案;

(七)审议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八)答复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或建议;

(九)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定,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单位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和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单位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单位代表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本市执业的,应在一个月内向理事会提交辞职申请。逾期不辞职的,理事会有权免除其理事职务。

理事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连续两次履行职责评议不合格的,理事会有权免除其理事职务。

理事单位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其职务: 

(一)不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或决定的; 

(二)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应当罢免职务的情形。 

因辞职、免除、罢免、自然死亡等原因产生的差额,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以从当届会员中增补理事单位及其代表。

第三节  会长及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本会。

会长、副会长从理事单位推举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但会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副会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职责: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

(二)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督促或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或决定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的重要文件;

(五)答复监事长或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

(六)领导本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七)处置突发事件;

(八)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并按其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方式,负责本会日常事务的决策或决定。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会长可以指定副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研究并提交理事会议题或表决事项;

(三)对会员大会、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具体执行情况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说明;

(四)建议提请会员大会罢免或增补理事单位;

(五)向理事会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六)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的设置和撤销;决定秘书处相关人员聘任和工资薪酬等;

(七)决定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以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

(八)领导和决定本会具体的日常工作,制定和修改本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决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等;

(九)决定本会名誉职务人选;

(十)对会员申报破产费用补偿方案、管理人报酬补肋方案进行审核批准,并负责管理人报酬互助资金的收取、发放、结算和管理工作;

(十一)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二)其他应当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或提请理事会、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本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从资质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单位代表由资质会员从其所在单位执业人员中选举或推荐产生。

监事会由监事单位推选的执业人员组成,每个监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监事单位在必要时可以更换本单位推选的代表,但更换的代表必须经监事会确认后生效。监事单位代表离开监事单位的,其监事单位代表资格自然丧失。

监事单位代表应当在合肥市所在行业连续执业满二年以上,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较强的议事能力,在本地本行业有一定影响,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且近四年内未受过所在行业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执业人员。监事单位代表应当切实履行本章程及监事会规则赋予的监督义务。

监事单位不得兼任理事单位。监事单位代表不得兼任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也不得兼任本会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委员。

每届监事单位的更换不少于四分之一。

第三十条  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

(三)对会长办公会、理事会,秘书处,工作委员会日常会议及重大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监督评价意见或建议;

(四)对理事单位代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个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监督评价意见或建议;

(五)对财务收支情况予以检查监督,并提出监督评价意见或建议;

(六)提议召开会员大会临时会议;

(七)监事会列席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员列席工作委员会等本会内设机构会议;

(八)选举或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九)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提出监督、罢免意见;

(十)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具体召开时间由监事长办公会决定。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单位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由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的监事单位代表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监事单位代表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会的重要工作进行监督,监督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

监事会向被监督对象发出的否定性监督意见或罢免意见,被监督对象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监事会反馈否定性监督意见整改或执行情况。

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监事会可以设立若干监督工作部门。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副监事长若干人。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

监事长、副监事长从监事单位推选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但监事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副监事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

监事长、副监事长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监事会、监事长办公会;

(三)对监事分工、履职进行部署、考核;

(四)签署监事会的监督意见和建议;

(五)行使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并按其分工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长办公会,监事长办公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组成,采取民主集中制的议事方式,负责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决策和决定。

监事长办公会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监事长可以指定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办公会。

第五节 秘书处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工作机构,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聘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四年。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提请会长办公会同意,可以设立相关工作部门,聘任相关工作人员。

第六节  工作委员会及其他机构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若干工作委员会,承担本会专门性工作和专业性工作。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会长办公会从会员中选任。

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定期向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可以成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主要由破产清算行业专家或学者组成,指导本会会员开展破产清算业务,或提供政策、法律咨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注册资金;

(二)会费;

(三)会员及社会各界自愿捐赠;

(四)本会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五)经会员大会表决同意自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中划转的专项经费;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正常运转所发生的房租、水电费、物业费、停车费、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等办公性费用支出;

(二)本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资金等劳保性支出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性支出;

(三)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工作会议性支出,以及会员表彰等奖励性支出;

(四)本会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研讨、论坛、调研、交流、起草或编制相关文件等发生的专门性或专业性支出;

(五)开展对外宣传等文宣性支出;

(六)开展党建工作、社会公益性活动支出;

(七)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事关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关于“破产”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破产案件或业务,“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或企业自行清算等清算案件或业务。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本会其他工作人员等应当勤勉尽责、廉洁奉公,忠实履行义务,维护本会利益;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者享有的职权谋取个人或所在单位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年5月31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