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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费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为广大会员服务,促进建立健全丧失市场竞争力的企业退出的市场化长效机制,推动合肥市企业破产清算工作和管理人队伍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合肥地区实际状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  会费管理包括会费收缴、使用、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会费使用的基本原则为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第五条  会费管理应当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六条  本会会费为团体会费。由住所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持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资质会员;申请时虽未持有有效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资质但经本会批准的部分社会中介机构的非资质会员等两部分社会中介机构,依照本协会章程规定,自愿加入本协会并成为团体会员的,依照本办法缴纳团体会费。

临时会员不缴纳团体会费。

本会暂不接收个人会员,也不接收个人会费。

第七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缴。 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会费收缴年度,即自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  团体会费缴纳的标准为:

1、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所在单位会员:3万元/年;

2、理事、监事所在单位会员:2万元/年;

3、资质单位会员:1万元/年;

4、非资质单位会员:0.5万元/年。

第九条  会员执业机构更名的,不再重复缴纳会费。

第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执业机构合并设立新的执业机构的, 在其被批准设立之前均已缴纳当年会费的,不再重复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费收缴的时间为每年的 2月1日至 3 月31日。

第十二条  本会收取会费时,向会员出具社会团体收费专用收据, 作为本会收取会费和会员缴纳会费的凭据。


第三章 会费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主要使用范围:

(一)本会机关正常运转所发生的房租、水电费、物业费、停车费、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等办公性费用支出;

(二)本会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资金等劳保性支出以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性支出;

(三)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工作会议性支出,以及会员表彰等奖励性支出;

(四)本会组织的业务学习、培训、研讨、论坛、调研、交流、起草或编制相关文件等发生的专门性或专业性支出;

(五)开展对外宣传、设立网站及日常维护等文宣性支出;

(六)开展社会公益性活动支出;

(七)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事关行业发展的项目支出。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专门账户,以确保会费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除用于与本协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本会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会费标准制定后,由会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表决通过。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度1月底之前委托会计事务所对上一年度的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通报理事会,报告全体会员大会,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本会理事会制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本会全体会员大会讨论并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