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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解决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经费保障问题, 进一步发挥破产案件管理人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结合合肥市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以下称“互助资金”)是指在破产案件管理人承办的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及管理人应得报酬,且无其他路径解决时,本会专门用于破产费用补助及管理人报酬补偿而设立的专项互助资金。

第三条 互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和严格监管的原则。互助资金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建立专门的互助资金账户,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中关于提取互助资金和申请互助资金补助或补偿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含合肥市所辖各区、县、市,下同)各级人民法院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住所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机构或个人,单独或联合承办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也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缴纳互助资金,或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互助资金补助或补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下称“协会”)下设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理委员会”)、互助资金评审委员会(下称“评审委员会”)作为专门委员会,进行互助资金的管理、审批和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应当接受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会(下称“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互助资金的预算、提取、发放和结算。管理委员会设委员若干人,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

       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通过。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破产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费用补助或管理人报酬补偿申请进行审核。评审委员会设委员 若干人,由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

       评审委员会设立委员名册,每次评审从名册中随机抽取 3人组成评审小组,具体审核补助或补偿申请。评审小组作出的决定,应当至少有 2/3 名小组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监事会负责监督互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每次管理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均应当有至少一位监事列席会议,对会议的程序与内容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监事会成员间不得兼任。


第三章 互助资金管理

第十条 互助资金主要来源:

(一) 从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清算案件和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按约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 社会机构或个人自愿捐助的资金;

(三) 利息。

第十一条  互助资金主要支出:

(一)破产费用补助;

(二) 管理人报酬补偿;

(三) 经会员大会表决同意自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中划转的专项经费及专项使用。

第十二条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各级人民法院内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应当从受理法院已决定获取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按本条约定的标准交纳互助资金。

交纳互助资金采取超额累进方式,具体为:

(一)对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部分不交纳互助资金;

(二) 对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超过20万元,且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部分交纳4%;〖(100-20)×4%=3.2万元〗

(三) 对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超过100万元,且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部分交纳6%;〖3.2万元+(300-100)×6%=15.2万元〗

(四) 对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超过300万元,且在6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部分交纳8%;〖15.2万元+(600-300)×8%=39.5万元〗

(五)对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超过600万元,且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交纳10%;〖39.5万元+(1000-600)×10%=79.5万元〗

(六)对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部分交纳12%;〖79.5万元+(2000-1000)×12%=199.5万元〗

按以上标准交纳的互助资金账户余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时,暂停交纳。何时恢复交纳,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  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在获得报酬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交纳或预交互助资金。破产案件终结时,对预交纳的互助资金进行最终结算,多退少补。破产案件管理人分期获得破产管理人报酬的,原则上自收到每期报酬时,按实际收到部分金额的8%预缴,在最终核算结束后进行汇总,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缴纳,并对实际预缴的总金额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互助资金的使用应制定年度预算和决算表。互助资金使用应当遵循量入为出原则,即互助资金年度审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收入与上一年度资金账户余额之和的90%互助资金具体预算、决算和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


第四章  破产费用补助或管理人报酬补偿条件和标准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可以申请互助资金破产费用补助:

(一)承办的破产案件为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清算案件和破产案件;

(二)破产案件管理人从单个破产案件中最终收到的破产费用不足3万元,且不足以支付破产案件管理人从事该案件的基本破产费用实际支出的;

(三)破产案件管理人依法全面履行管理人职责,且获取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合格履职评价;

(四)未经其他路径获取破产费用,或者虽经其他路径获取破产费用补助但仍不足以补助基本破产费用实际支出的。

本条规定的破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破产案件工作所必需的公告费、通知债权人的邮寄费用、因诉讼或调查异地发生的差旅费用、调查或查档费、通讯费用、办公用品、必要的租赁办公场所的租金、档案保管费用、无法减免的诉讼费用等。该等费用,应当有明细及有效凭证作为依据,且发生为必要。

第十六条  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是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的补充。破产案件管理人符合申请其他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包括但不限于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的,应当先申请该项目经费;符合申请条件而未申请的,破产案件管理人不得申请本互助资金破产费用补助或管理人报酬补偿。如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不足以支付当年当次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的,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如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枯竭,实行轮候。

本条规定的管理人报酬是指,破产案件管理人承办具体破产案件过程中,所投入的全部人员的工作量依据上一年度合肥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倍计算所得。该等成本应当有相应的明细工作纪录作为依据。

第十七条  破产案件管理人承办的每件案件(合并破产按一件计算)的管理人报酬补偿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包括受理法院确定并已支付的报酬,因抵押物处置、补充申报等已获取的工作报酬)。对于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根据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前述标准明显过低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最高总报酬不得超过15万元。

有关管理人报酬补偿最高额限定,可以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并提交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补助补偿申请和审批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管理人可以向本会管理委员会提出破产费用补助申请或管理人报酬补偿申请。补助或补偿申请应当自破产程序裁定终结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会管理委员会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破产受理、宣告裁定书;

(三)破产程序终结裁定书;

(四)破产案件管理人履职报告;

(五)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记录、破产费用清单和账目明细;

(六)破产费用支出凭证或管理人报酬计算过程及依据;

(七)受理法院批准破产案件管理人申请企业破产保障项目经费的相关文件或说明等。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从评审委员名册中随机抽取3人成立评审小组并指定其中一位作为召集人,对补助或补偿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评审结论。如评审小组成员与申请补助或补偿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系同一单位的,或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评审小组成员申请回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参加当次评审的,应及时告知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另行抽取评审委员加入当次评审小组。

抽取确定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评审职责。评审小组成员无故不参加评审,且事先未告知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委员会可以建议协会理事会取消其评审委员的资格。

第二十条  评审小组负责审核破产费用补助或管理人报酬补偿申请的合规性与合理性。评审小组根据需要,可以请求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出具评价意见。该评价意见可以包括人民法院根据破产管理人履职工作质量的评价、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等情况,建议是否给予补助或补偿。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工作评价,作出是否准予补助或补偿,以及补助或补偿的具体金额的建议。

在作出建议时,评审小组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具体工作量;

    (二)破产案件管理人有无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

    (三)项目的难易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申报的债权金额及人数、级别管辖等;

(四)其他影响补助额度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评审小组作出建议后,应提交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如对建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建议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当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管理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评审小组建议的决定。管理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可以要求评审小组提交评审材料并作出说明,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受理法院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评价。如申请人有异议的,管理委员会还应认真审查申请人的异议依据。

管理委员会作出是否同意评审小组建议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如管理委员会对评审小组的建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另行成立评审小组,再次进行评审。对同一案件的评审,不得超过二次,第二次评审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破产费用补助或管理人报酬补偿申请审核过程中,包括评审小组产生、评审小组及管理委员会评审过程,应当至少有一名监事列席监督。

监事可以参加讨论,对决定过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监督。监事不参与评审小组及管理委员会的作出决定时投票,但有权对投票的程序进行监督与评价。

监事发现评审小组或管理委员会成员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作出要求改正的建议。如该建议未被采纳,监事或监事会可以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监督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互助资金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管理委员会于每年会员大会就上一年度的详细的资金收支情况做出披露或报告,并向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备。

如监事会认为必要,有权对互助资金使用、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社会及个人捐赠的,应遵守与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需要提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向互助资金账户注入互助资金。如逾期经管理委员会书面催告仍不支付的,管理委员会可以将其列入不诚信记录,可视情形给予取消其申请互助资金补助或补偿的资格、建议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向会员所在行业协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破产案件受理法院通报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不诚信行为。

管理委员会按季度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相关法院申请调取破产案件管理人承办破产案件、报酬支付情况,用于及时向未按规定提取互助资金的破产案件管理人进行催告。

第二十五条  破产案件管理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互助资金补助或补偿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列入不诚信记录、取消其申请互助资金补助或补偿资格、建议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向会员所在行业协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破产案件受理法院通报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不诚信行为。

第二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委员、评审委员会委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互助资金或他人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委员资格、建议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向会员所在行业协会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该等人员的不诚信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非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如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的,也应当根据法院指定其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条件及其承诺或实际担任管理人情况向本会缴纳互助资金;符合补助或补偿条件的,也有权根据本办法向管理委员会提出补助或补偿申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且已结案的,本办法不具有溯及既往效力。但本办法施行后,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从事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并取得管理人报酬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交纳互助资金,或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互助资金补助或补偿。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包括但不限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所辖各县、区、市基层人民法院、合肥铁路运输人民法院、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等;本办法所称破产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清算等清算案件,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破产案件。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一次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