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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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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员单位: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2020年4月24日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一届二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三章 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四章 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五章 工作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规则制定目的、宗旨、依据】

为明确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的设置、组织、职责和工作程序,保障管理委员会顺畅履职,根据《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下称“《章程》”)《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下称“《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组织定位、依据】

管理委员会是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称“本协会”或“协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协会《章程》《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相关规定设置。

第三条【组织职权】

管理委员会负责互助资金的预算、提取、发放和结算。 

第四条【组织隶属】

管理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日常工作接受本协会会长办公会领导。

第五条【组织监督】

管理委员会工作接受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本协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公开原则】

管理委员会实行工作公开制度。对收取的互助资金的情况,应在协会会员范围内定期公开,接受协会会员监督,保障协会会员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职责范围】

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从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案件的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互助资金。

(二)接受社会机构或个人对互助资金账户的自愿捐助。

(三)受理并会同评审委员会评审费用补助申请或报酬补偿申请。

(四)制定互助资金的年度收支预算、决算,向理事会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披露。

(五)对互助资金账户的收支进行管理。

(六)办理涉及互助资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资金收取管理职责】

管理委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收集所有可能提取互助资金的案件信息。对应当缴纳互助资金的案件及时跟进,并及时办理互助资金的预收取和结算。

第九条【捐赠资金管理职责】

管理委员会代表协会接受社会及个人对互助资金的捐赠,遵守捐赠协议的约定,对捐赠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条【申请受理和审查职责】

管理委员会对接收的破产费用补助申请或管理人报酬补偿申请,应按照程序审查和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应会同评审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做好对申请的审查和补助补偿费用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互助资金收支预决算报告职责】

管理委员会应在每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上一年度互助资金收支决算和本年度预算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披露。预决算报告应报协会向合肥市司法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备。

第十二条【收支管理职责】

管理委员会应严格遵守协会针对互助资金收支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人员组成

第十三条【委员设置、产生】

管理委员会由7名以上单数委员组成,委员人选由会长办公会提名,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协会理事会相同。

第十四条【委员职务、确定】

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具体工作职务为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各若干。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中任命。

第十五条【委员会结构】

主任委员负责管理委员会全面工作,管理日常事务。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在主任、副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委员罢免】

协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单位代表联名提议,有权向协会理事会提交对特定委员的罢免议案。协会理事会收到符合条件的罢免议案的,应当对罢免议案进行表决。


第四章 互助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和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应经委员会会议表决的事项】

以下事项,应经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程序做出决定:

(一)不同意评审小组做出的评审决定的;

(二)对协会会员做出与惩戒相关的决定的;

(三)管理职责范围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议和表决程序】

管理委员会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超过一半或以上委员参会,方可召开会议。

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九条【内设机构】

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除应经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的重大事项外,管理委员会其他需要做出决定的事项,授权主任办公会做出决定。

管理委员会在办理职责范围内具体事务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管理小组,实行管理小组负责制。简单事项,可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交由委员个人单独办理。

管理小组应由3名及以上单数委员组成。管理小组会议由组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在决定具体事务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

管理小组办理的事项,委员个人单独办理的事项,需要管理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应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做出决定后以管理委员会名义发出。

第二十条【案件信息台账】

管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范围内各法院承办的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案件信息台账,每季度至少更新一次,并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与法院的信息沟通】

管理委员会应与工作范围内各法院主动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并应每季度与工作范围内各法院至少主动进行信息沟通一次。

第二十二条【承办信息报备】

本会会员承办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破产案件的,应当自收到受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委员会进行信息报备。

信息报备时,承办破产案件的会员需要提交受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民事裁定书》和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互助资金预缴】

本会会员应在收到所承办破产案件的每一期报酬后15日内,按实际收到报酬金额,根据《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向互助资金账户预缴互助资金,并向秘书处申请开具收据。

秘书处应当自收到开具收据申请并确认费用到账之日起15日内开具收据,并将收据复印件抄报管理委员会,以便管理委员会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互助资金最终核算】

本会会员承办破产案件自获得最后一期报酬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管理委员会提交互助资金核算申请和核算资料,包括已经收取报酬总额的证明材料、历次缴纳费用的收据等。

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互助资金结算申请和结算资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最终核算,并向承办破产案件的会员送达互助资金费用结算的决定。

承办破产案件的会员未按照本规则规定报送互助资金核算申请或核算资料,但管理委员会根据其他资料或信息,能够对特定破产案件完成互助资金应缴数额最终核算的,管理委员会有权直接依据这些资料或信息对特定破产案件应缴互助资金进行最终核算,并有权向承办破产案件的会员作出并送达互助资金费用结算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费用退补和收据】

最终核算确定需要退还互助资金费用的,管理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送分管副会长审批退还互助资金费用,并开具实收互助资金收款收据。

最终核算确定应当补缴互助资金费用的,管理委员会应当自送达互助资金费用结算决定的同时通知破产案件承办会员补缴互助资金费用。案件承办会员应当自收到决定和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补缴。管理委员会应当自确认互助资金费用到账之日起30日内开具实收互助资金收款收据。

第二十六条【申请补助补偿和受理审查】

本会会员认为自己承办的破产案件情况符合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破产费用补助申请或管理人报酬补偿申请条件的,应当按《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管理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请。

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对接收的破产费用补助申请或管理人报酬补偿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管理委员会认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充或完善。超出时限提出申请的,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由此导致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对提交资料形式合格的破产费用补助申请或管理人报酬补偿申请,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管理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在发出受理决定前按照规定程序确定评审小组,开展后续的评审工作。管理委员会在确定评审小组时,应同时指定一名成员作为评审小组组长,作为评审活动的召集人。

第二十七条【评审建议的通知】

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评审小组的评审建议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审建议书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异议和审查】

申请人收到评审建议书后在规定期限内对评审建议提出异议的,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以后对评审建议提出异议的,管理委员会可以不予采信。

管理委员会对评审小组建议进行审查时,如受理法院对申请人工作已作出书面评价的,应充分关注和参照受理法院的意见。

管理委员会可以决定对申请人异议进行书面审查,也可以通知申请人、评审小组以现场会议方式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评审决定】

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评审建议书之日起90日内对评审建议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另行成立评审小组】

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不同意原评审建议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另行成立评审小组。另行成立的评审小组的组成成员为5人,管理委员会应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作为评审活动的召集人。

第三十一条【另行评审的决定】

按照程序另行成立评审小组做出的评审结果是最终决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评审小组的评审结果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评审决定执行】

管理委员会决定支付破产费用补助或管理人报酬补偿的,申请人应当自接到管理委员会评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提供足额的破产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或管理人报酬发票原件。

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凭证或发票之日起30日内,报送分管副会长审批付款。互助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次破产费用补助或管理人报酬补偿的,优先支付破产费用补助,仍有不足的,实行轮候。

申请人收到管理委员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未能提供有效凭证或发票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补助、补偿申请。管理委员会将情况记录在案,本次补助补偿申请程序终结。

第三十三条【工作记录和档案】

管理委员会在办理职责范围内的具体事务时,应制作书面工作记录,并由参与人员签名。

管理委员会应妥善保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等信息载体,并在事项办结后装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工作监督】

在管理委员会召开作出决定的会议、从评审委员名册中首次或再次随机抽取成立评审小组等重要工作程序前,管理委员会应提前通知监事会派员监督。应当通知监事会而未通知的,相关程序不得进行。已经进行的,所作出的决定无效。已经通知监事会,但监事会未能派员监督的,管理委员会将情况记录在案,相关程序正常进行。

第五章 工作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条【不诚信行为处理决定】

本会会员承办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案件,未按规定报备信息或未按规定程序缴纳互助资金的,管理委员会在获知信息后应当通知承办破产案件的会员报备信息或按照程序缴纳互助资金。

本会会员收到管理委员会通知后仍不按照要求报备信息,或不按照要求缴纳互助资金的,或者本会会员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互助资金补助或补偿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会规定的行为,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该会员单位或隶属该单位且应承担相应责任的个人作出如下与惩戒相关的决定:

(一)给予通报批评;

(二)给予警告;

(三)将其行为列入不诚信记录;

(四)取消其申请互助资金补助或补偿的资格;

(五)向会员所在的行业协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相关案件受理法院通报或抄报其不诚信行为。

第三十六条【不诚信行为处理建议】

本会会员或其隶属人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行为的,管理委员会还可以根据情节,对其作出下列处理建议:

(一)向本会会长办公会提请辞退、撤销或罢免相关个人在本会相应的任职议案;

(二)向本会理事会、监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请罢免相关会员在本协会的理事单位或监事单位资格的议案;

(三)向本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请对其会员资格取消的议案;

(四)根据本会规定提出其他处理建议。

管理委员会的上述议案或建议,有权做出决定的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应作为正式表决事项启动表决程序,做出决定并执行。

第三十七条【委员责任】

管理委员会委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互助资金或他人损失的,应当按照《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第二十六条的相应规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经费保障】

会长办公会根据管理委员会实际开展工作的需求,审批决定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经费预算。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经费预算,可以根据办理事务的实际情况,考虑对委员的适当误工补贴。管理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工作补贴作为互助资金管理的共益经费,从互助资金中单独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非会员参照适用】

住所地不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但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单独或联合承办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等案件的机构或个人,应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互助资金的缴纳;符合破产费用补助或管理人报酬补偿申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规则向管理委员会提出补助或补偿申请。

第四十条【规则制定权限及适用】

本规则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自2020年424日起施行。

本规则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施行前,应当缴纳互助资金或符合申请补助补偿条件但尚未办结缴纳或补助补偿事项的,参照本规则执行。

合管协(2020)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