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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编制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名册公告

时间: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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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有序推动我市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全面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编制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通知〉》通知要求,本次破产管理人名册只编制机构管理人,暂不编制个人管理人。只接受在辖区内注册机构(含外省市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申报,不接受跨区申报,不接受联合申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在2019年10月16日至20日期间已单独申报成功的机构且符合本次申报条件的,不再需要重新申报。请符合条件、有意申请入册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按本公告规定和要求向我院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合肥市辖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机构或具有破产重组工作经验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异地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机构或具有破产重组工作经验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合肥市辖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

(一)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在合肥市辖区的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在本所的专职执业律师不少于10名;

(二)会计师事务所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注册在合肥市所的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名。

(三)破产清算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有具备履职能力的专职执业人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不少于10名。

二、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报名: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未逾3年;

(三)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未逾3年;

(四)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五)缺乏担任管理人所应具备的专业能力;

(六)缺乏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三、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凡自愿申请进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机构,应当填写并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律师事务所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申请书》、《信息采集表》、《承诺书》(见本公告附件);

2、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本所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4、由省或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出具的本所执业名单证明原件;

5、本所专职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在本所近一年缴纳社保情况证明原件;

6、近三年荣获省或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

7、省或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出具的近三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证明原件;

8、近三年本所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执业律师名单、律师业务履历;

9、现任本所律师近三年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决定书,及其他能够客观证明本机构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10、近三年本所办理商事诉讼案件,或者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非诉律师业务的法律文书、行政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告、法律意见书或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涉及商业秘密部分可以隐去);

11、近三年省或市律师协会的综合排名证明;

12、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本所税收完税证明

13、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二)会计师事务所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申请书》、《信息采集表》、《承诺书》(见本公告附件)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注册会计师名单证明原件;

4、本所专职执业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及在本所近一年今缴纳社保情况证明原件;

5、近三年荣获省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

6、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本所近三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情况证明原件;

7、近三年本所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名单、注册会计师业务履历;

8、现任本所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决定书,及其他能够客观证明本机构有关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9、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关于本所近三年出具审计报告数量的证明原件;

10、近三年本所出具的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审计报告首页和签字盖章页复印件、相关案件管理人或清算组委托审计的委托合同复印件(涉及商业秘密部分可以隐去);

11、近三年省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综合排名证明;

12、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本所税收完税证明

13、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三)破产清算机构及资产管理公司

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申请书》、《信息采集表》、《承诺书》(见本公告附件);

2、企业或社会团体法人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本机构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4、由省或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出具的执业名单证明文件原件,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本机构执业注册会计师名单证明文件原件及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学科相关专业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5、本机构专职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在本机构近一年缴纳社保情况证明材料原件;

6、近三年荣获奖励、荣誉称号等证书复印件;

7、近三年无被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情况证明原件;

8、近三年本机构具有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工作经验的执业律师名单、律师业务履历及执业注册会计师名单、注册会计师业务履历;

9、现任本机构专业人员近三年承办破产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法院指定管理人(或者清算组)决定书,及其他能够客观证明本机构办理破产、清算案件的执业经验证明材料复印件;

10、近三年本机构办理商事诉讼案件,或者资产重组、兼并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等非诉律师业务的法律文书、行政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告、法律意见书或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涉及商业秘密部分可以隐去)或本所出具的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审计报告首页和签字盖章页复印件、相关案件管理人或清算组委托审计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11、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本所税收完税证明

12、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以上材料中注明须提交原件的,必须提交原件,信息采集表应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我院司法鉴定处邮箱(776347344@qq.com),邮件标题格式为申报类别+机构名称;其他材料须提交彩色复印件一份并加盖本机构公章,且须一并携带原件予以现场审核;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四、审核程序

审核工作以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为原则,分初审、复审、公示和公告四个阶段进行, 同时通过随机考察、走访、面谈等方式审查申请机构申报内容的真实性。

(一)初审阶段:市中院成立评审工作组,全面核查申请机构提交的各项书面材料,重点审查办理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的业绩、执业资质和行业信誉;评审工作组将对所报名机构进行综合评分,选定进入名册的管理人,按得分高低确定等级,不同等级的管理人具有办理不同类型破产案件的资质;

(二)复审阶段:听取全市两级法院意见、建议,对申请机构进行测评;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核实申请机构的违法、违规惩戒信息,征询相关评价;

(三)公示阶段: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court.hefei.gov.cn)上公示复审入围机构名单,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评审工作组对提出异议的机构进行复核,如异议成立,将从入围名单中删除;

(四)公告阶段:将择优选取的资质水平高、职业道德佳、队伍建设强、服务质量优、社会信誉度高、经营管理规范的入选机构在上述平台予以发布。

五、其他说明

各中介机构进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二级管理人名册》后,需严格遵守全市法院的相关管理规定。

六、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2019年12月9日至12月30日上午8:30至11:00,下午15:00至17:00,逾期不予接收;

报名地点: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

拟申请入册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场报名。邮寄报名资料、转交报名资料、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电话报名等方式均为无效报名。

联 系 人:张可豪、张琰

联系电话:0551-65352132、0551-65996049


附件:

申请书.docx

承诺书.doc

信息采集表.xls

信息采集表.xlsx

承诺书.doc

承诺书.docx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