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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解析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时的难点及应对措施

时间:2024-11-21

来源:“问破”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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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时的难点及应对措施

 一、引言

作为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是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中的基础工作之一,也是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实质性履行职责的重要标志。但在实际工作中,管理人在接管时遇到的情况各异,会出现难以接管到位的情形。本文将从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的范围、接管实务中的难点及应对措施进行分析,以期对破产人提供有益参考。

 二、接管的范围及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九条等规定,管理人应履行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并对债务人设置了配合接管的义务及责任。

(一)接管的范围

管理人对债务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接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另需注意的是,部分地区关于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操作指引(试行)注明:不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由债务人占有或者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由他人占有或管理的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应当一并接管。

(二)接管的意义

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资产是确保后续破产清算或重整工作有序开展的基础,不仅能够及时保全债务人财产、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还能梳理债务人的合同、账册、文书等资料快速了解债务人财产状况、经营情况,为后续破产管理工作奠定基础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维护社会稳定。

 三、管理人在实务接管中所面临的难点

破产管理人在实务接管中所面临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障碍,债务人不配合管理人的接管工作

虽然《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债务人设置了配合接管义务及责任,但在实务中,许多债务人对破产制度的认知和接受度不足,对于配合接管义务缺乏必要了解,导致在接管中债务人配合度不高。此外考虑到企业破产带来的控制权丧失、商誉贬损等不良后果,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往往以消极的态度对待管理人接管,更有甚者直接站在了管理人的对立面,导致管理人与债务人沟通困难,财产接管进程受阻。

例如(2023)浙0303民初1684号浙江星球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刘雪美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2020)浙0381民初7307号瑞安市以罗欣电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夏明华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2020)浙0381民初11113号浙江新飞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阮敏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等中,上述案件中债务人相关人员均拒不移交公司账册、印章等资料。

2.客观障碍,材料灭失、人员失踪

在执转破的案件中,会遇到很多“三无企业”或“僵尸企业”,其机要文件、财务资料、政府相关部门文件等重要文件早已灰飞烟灭;实际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等高管人员甚至员工都早已杳无音信,这使得管理人难以有效接管债务人资产。

3.资产存在权属争议

在管理人实务接管过程中,债务人资产中部分物权性财产,如土地、房屋、账户、车辆等,因权属确定困难或存在权利负担(如抵押、质押、查封等),使得管理人难以快速、有效地接管这些资产。

4、债务人财产被不当处分或涉刑

例如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受理之前,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寻求私力救济直接占有或者控制债务人财产。此外,在债务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等涉嫌刑事犯罪或卷入刑事案件时,其资产被侦查机关、司法机关控制等情形,这些情况都会对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造成难点。

 四、关于接管中面临难点的应对措施

1.针对主观障碍,充分释明破产接管义务及责任

管理人作为各方最重要的中间纽带,要协调好各方关系并与各方进行良好沟通。通过当面约谈、书面沟通、电话交流等方式尽可能为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及企业高管等相关人员耐心讲解破产制度的相关程序及意义。在沟通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强调破产制度对于挽救企业危困、依法依规帮助企业退出市场或盘活企业等债务人关注的问题,还要重点强调债务人不配合管理人接管工作的法律责任。

若仍沟通无效,可以向法院提出诉求,申请法院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以确保管理人能够顺利接管。

2.针对客观障碍,多部门协同处理

面对“三无企业”或“僵尸企业”,常有无账册、无财务资料、无机要文件、无印章等情况,管理人可与法院沟通后发布印章作废声明;账册材料可以与审计机构沟通并了解相应的财务明细信息。面对杳无音信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管等相关人员,管理人可通过联系当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等部门的协助,对于寻找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可能会有意外的帮助。

3.针对不当处分财产,多途径追回

面对债务人资产权属一时难以确定的情况,若管理人在调查中发现债务人存在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对外债权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追收,实现债权。对于一些有权利负担的资产,管理人可与法院沟通后让法院采取保护性查封措施,依法保护债务人的财产不被个别债权人单独执行,保障各债权人公平受偿,确保清算或重整工作顺利进行。

4.“府院联动”提供助力

管理人处理破产案件时并非单打独斗,而是在法院、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勤勉履职。因此要与法院、政府部门多沟通,在接管不能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政府部门反馈,就相应的处理思路进行汇报并听取意见。若后续工作依然接管不能,可申请法院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若后续针对财产清查范围内事项,根据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公函,确有必要并符合条件的可开具律师调查令。必要时公安、检察、税务、住建等职能部门可以共同参与,充分发挥司法职权效力构建各司其职又统筹并进的联动体系,综合解决管理人在接管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5.多重方式追责,推进接管工作

对于拒绝配合接管甚至阻碍接管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刑事”多重方式进行追责。首先,根据《九民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第3款、《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追究债务人有关人员的民事责任。此外,可以根据《九民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第3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债务人相关人员进行拘留。再次,可根据《九民纪要》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债务人相关人员限制出境。

最后,对于“债务人及有关人员具有拒不移交公司财产等隐匿财产的行为,对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重大损失的”及“债务人通过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方式拒不移交公司账簿等资料,情节严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五、结语

“接管难”一直是管理人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而接管作为破产管理工作的基础,直接影响到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及后续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在应对接管中面临的难点时,管理人需要充分挖掘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破产接管工作的规定,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协调管理、善用府院联动机制等多种策略,以确保接管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应该认识到接管工作需要管理人、法院、属地政府各方密切配合,为降低破产程序成本、高效完成破产工作、实现市场主体的有序退出或重生共同努力。


律师简介

作者介绍

陈诗瑶,毕业于四川大学,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国家一级运员。

主要领域:企业破产重整、清算;非诉及民商争议解决。


来源:“问破”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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