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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破产金融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

时间:2022-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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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关于做好企业破产金融事项办理

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经会商形成《关于做好企业破产金融事项办理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全文如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关于做好企业破产金融事项办理
优化营商环境的会商纪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充分会商,就企业破产过程中的信息查询、信用修复、财产处置、风险防范等金融事项的办理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支持管理人履职

1.(管理人身份认同)金融机构应当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等法定职责。管理人可以持法院受理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注明办理业务类型的函、经办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向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有关业务。

管理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破产企业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冻结状态、质押情况、征信报告等查询业务,以及破产企业账户与管理人账户之间资金划转、非正常户激活、账户注销等业务。管理人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后,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当告知具体办理时间。

管理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向开立破产企业基本户的金融机构查询破产企业已开立的全部银行账户信息。

管理人依据本条规定向金融机构办理查询业务时,无需再出具法院调查令。

2.(管理人账户开立)管理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开立管理人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金融机构应当针对管理人账户的开立确定统一规程,在充分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缩短账户开立周期,便利管理人操作使用。鼓励金融机构适当减免管理人账户开立、使用相关费用。

3.(管理人账户续期)管理人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期限根据管理人的申请设定,一次开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账户到期后需续期的,管理人可持法院出具的延期证明申请续期,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

4.(管理人账户注销)管理人申请注销管理人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办理。

二、支持推进破产程序

5.(参与破产程序)金融机构债权人应积极参与企业破产程序,加快内部决策流程,积极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依法及时行使表决权。

6.(债权公平受偿)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当依法处理与破产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违法扣划破产企业账户资金。

金融机构债权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将相关款项返还至管理人账户。

7.(账户解冻)金融机构根据管理人提供的法院受理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原查封法院或者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解除保全措施裁定书等文书,依法解除对破产企业账户的冻结。

8.(协助审计)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对破产企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时,金融机构应配合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金融机构应配合持有法院受理破产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法院调查令的管理人查询和调取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相关纸质交易流水和电子交易流水。

9.(破产财产处置)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破产财产的拍卖成交提供融资支持,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成功率。

三、支持企业重整

10.(重整企业识别)金融机构在清理债权过程中,发现有重整价值的困境企业,应及时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通过重整挽救有价值的企业。

金融机构可发挥自身优势为破产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积极对接法院及破产管理人。

11.(提供融资便利)确实具备重整价值的企业在重整期间,或者确需继续营业的企业在清算期间,为继续营业而申请融资的,在符合融资条件时,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便利,该部分融资债务在破产案件中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

重整计划执行期内,管理人应严格审查重整企业融资需求,出具融资计划可行性意见,协助金融机构开展贷款尽职调查,如实提供金融机构所需的资料和信息。金融机构按照审慎原则开展企业信用调查,鼓励探索适合重整企业的融资方式,合理确定融资成本,支持重整企业尽快恢复正常经营。

12.(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向金融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提供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的裁定书和相关资料,申请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四、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13.(意见表达权)法院在审查实质合并破产申请时,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均应积极听取金融机构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14.(知情权和监督权)金融机构债权人如需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时,管理人应积极配合,为其提供便利,充分保障金融机构债权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应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

15.(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保障)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在留存处置担保物对应的处置税款、费用等必要支出后,及时向金融机构债权人清偿。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享有担保权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应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在保障担保债权优先清偿利益的情形下,及时注销抵押登记,并与管理人协商确定有财产担保部分对应的管理人报酬。

破产重整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金融机构债权人对担保物的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管理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金融机构债权人对管理人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五、防范金融风险

16.(查控资金流向)法院督促指导管理人加大对破产企业资金转移至境外情况的调查力度,金融机构应做好相应的协助工作。对接收到涉及破产企业洗钱及上游犯罪的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并将情况通报法院。

17.(打击逃废债)金融机构应将破产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逃废债信息或线索提供给管理人,依法为法院和管理人提供账户资金查询服务,协助做好资金往来等信息查询工作。法院督促管理人尽职审查,并协助、配合金融机构打击逃废债行为。通过实行司法失信人名单和金融机构逃废债黑名单联动制裁机制,有效遏制逃废债行为。

六、附则

18.(参照适用)法院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可以参照本会商纪要的规定办理有关业务。

19.(部门对接)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法律事务处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作为对口联络部门,开展日常沟通协调工作,定期通报相关工作情况。

20.(签署时间)本会商纪要于2022年6月17日在安徽合肥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