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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奖励办法

时间:202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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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下称本会)的奖励工作,确保管理人行业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弘扬本市破产管理人行业正气、鼓励先进、树立典型。

第三条 本会对会员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对会员的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励方式、种类和评审标准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的奖励方式为:

(一)通报表扬;

(二)嘉奖;

(三)授予荣誉称号。

对会员的奖励,经会长办公会议提起。

第六条 本会对会员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种类为:

(一)合肥市优秀管理人(团队),每届理事会任期内评选一次;

(二)合肥市经典破产案例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三)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优秀工作(专业)委员会及委员,每年评选一次;

(四)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表彰奖励,视具体情况开展。

第七条 对于有以下表现的会员单位成员,可申报奖励:

(一)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依法执业,勤勉尽责,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具有丰富的业务知识和较高的执业水平,成功办理在本市以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受到社会好评的;

(五)积极参与各级人大、政协、立法咨询和其他社会活动,对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社会进步有突出贡献的;

(六)宣传破产法、宣传破产管理人,对破产管理人社会形象提升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著书立说,在破产理论与实务研究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八)为破产管理人行业争取良好执业环境,维护权益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积极拓展破产管理人行业业务领域,或在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科学、文化、教育、体育等领域作出贡献,有良好社会效果的;

(十一)其他在促进破产管理人行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对于有以下表现的会员单位,可申报奖励:

(一)积极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成绩显著的;

(二)积极组织破产相关理论与实务研究,成绩显著的;

(三)帮扶落后地区破产管理人事业发展,受到当地相关组织好评的;

(四)热心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为破产管理人行业发展、破产管理人社会形象提升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九条 本会设立会员奖励工作的专门机构—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本会会员奖励评审工作。

第十条 本会会员奖励评审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1.副会长代表;

2.理事单位代表;

3.秘书处代表;

4.监事代表;

5.主管行政机关代表、业务相关单位代表。

奖励评审委员会的组建,由秘书处提出人选方案,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奖励评审委员会不得少于7人。

第十一条 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奖励评审委员遇下列情形应予回避:

1.本人拟被奖励的;

2.所在单位拟被奖励的。

第十二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会会员的奖励评审活动;

(二)负责本会会员奖励评审工作的指导;

(三)负责本会会员奖励工作的评审;

(四)向上一级管理人协会提出本会会员奖励推荐意见;

(五)协调处理本会会员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提出进一步完善会员奖励工作建议。

第四章  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会员的奖励推荐工作由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指导。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成员的奖励由其所在单位推荐;会员单位的奖励由其自荐。

第十五条 对于本会认为应直接予以奖励的,由秘书处向奖励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六条 推荐(含自荐)应填写《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奖励推荐书》,并提交相关材料,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五章  评  审

第十七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参加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方式和规则

(一)本会对会员予以奖励的,奖励评审委员会应当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二)奖励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议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达到与会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委员通过有效;

(三)奖励评审委员所在单位其他个人参评的,计票时应当扣除一票;

(四)经过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定的会员名单,应在本会网站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六章  授  奖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会长签署会员奖励决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对会员予以奖励的,以本会文件形式公布“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奖励决定”,下发到各会员单位,报送主管单位,抄送相关单位,也可同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会员予以嘉奖的,颁发奖励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牌及奖励证书。

第二十二条 对会员的奖励决定,如是律师的,存入律师诚信信息系统,作为律师、律师事务所考核依据;如果是会计师的,存入会计师诚信信息系统,作为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考核依据。

第七章  奖励的撤销

第二十三条 获得本会奖励的会员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奖励:

(一)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隐瞒问题或与事实严重不符,骗取奖励的;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的;

(三)理事会决定的其他应予以撤销奖励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撤销奖励的建议由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理事会审议决定。经理事会决定撤销原奖励的,原受奖励的会员应当向本会交还奖牌、奖励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会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