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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时间: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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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协会及各部门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印章、秘书处印章、财务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各部门负责专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印章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制度。经领导授权负责使用和保管印章的人员,应严格按使用管理制度,保管和使用印章,不得擅自给他人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  使用印章,需经协会和部门负责人按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条  使用协会印章、秘书处印章,须经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

第五条  按照协会各部门职能、职责,以下事项用印,可由相应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专门人员审批:

    (一)以协会名义发出的例行事项的通知、便函、介绍信、证明;

    (二)各类劳动、工资、职称等证书、证明,接待函件。

第六条  不得在各类空白证书、证件、图表及其他文字材料上用印。因特殊原因需加盖空白印章的,需经秘书长或秘书长指定的专门人员审批。

第七条  使用协会印章和秘书处印章,除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必须携印模外出用印外,其他事项应在协会秘书处内部用印。

第八条  做好印章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私用印章。对发生私用和丢失情形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9年9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