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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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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是协会的主体,为了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依据协会章程,作为章程的补充,特此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会员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秘书处管理人员要必须了解会员的整体情况,了解核心会员的主要情况,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条 协会要为每一个会员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主要包括 :

1. 会员登记表;

2. 会员单位的情况简介及申请时提交的基础材料;

3. 会员的会内工作记录。

第三条 单位会员其会员登记表要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用单位负责人的电子信箱递交的电子会员登记表;对于登记表上的各个项目要准确、全面的填写。对于因故退出协会的会员,其档案也要妥善保管。

第四条 协会要编制会员通信联络表,对于会员的主要情况及全部的联络方式,都要认真登记,包括:单位、职务、固定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等,在通信方式方面不能存在盲点和错误,以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快捷、准确的联络。

第五条 对于会员的会内工作,要进行会员考核登记。对会员参加活动、缴纳会费以及基于协会开展的各种交流与合作等,都要进行登记,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其会内职务和待遇的重要依据。对于会员单位的社会表现,也要及时登记并记入档案,会员必须做社会公共准则的模范执行者,要为协会树立社会形象,一旦发现会员有不良社会行为, 证据确凿且社会影响严重者, 要依照章程规定提交理事会,讨论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六条 会员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取消会员资格的条件除了违犯法律、欠缴会费之外,还要将会员对其它会内义务的履行情况,如参加协会活动等,作为衡量会员资格及享受相应待遇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9年9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