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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人员薪酬制度

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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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根据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经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人员是指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依法聘用的人员。

工作人员薪酬包括基础工资、绩效工资、福利及奖金。

第三条  工作人员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根据其岗位职级,参照合肥市统计局公布的居民服务业工资标准,经会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四条  工作人员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按月支付,支付时间为每月十日。

第五条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根据社会物价水平和工作考核结果等因素,定期对工作人员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进行调整,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确定。

第六条  工作人员奖金,根据其年度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结果优秀的,按第一等次标准发放;考核结果为称职的,按第二等次标准发放;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发放奖金。原则上考核结果优秀的人员占全体人员的比例不超过30%。各等次年度奖金的具体数额,由秘书处报会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人员福利为春节、端午节、中秋节三个节日发放的福利费。每年福利费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当年财务预算确定。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9年9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