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te }}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时间:2019-11-06

阅读:0

字体:[] [] []

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协会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特制定本协会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协会内部机构及其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合肥)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分管副会长或秘书处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秘书处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具体标准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

            会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相同标准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标准办理住宿,具体标准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100元(青海、西藏、新疆12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秘书处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分地区适时调整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享有伙食补助。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享有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照协会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予报销食宿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9年9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