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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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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计和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本会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第三条  协会实行财务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统一掌握安排资金使用、财产购置、费用开支、财产损失处理,各种收入一律上交财务,各部门不得对外收费,各项支出必须经财务部门审核,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能用款。

第四条  市管理人协会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控制财务收支和全面核算、监督经济业务,为各项经济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同时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决算、考核工作。

第五条  按规定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依法办理财会工作,财会人员因故离职时,必须办妥交接手续,不得中断财会工作。

第二章 主要会计政策

第六条  执行的会计及财务制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

第七条  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八条  记账原则和方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实行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三章 会计科目的设置

第十条  单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并根据具体特点选用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在具体账务处理中必须正确使用确定的会计科目,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设相关会计科目。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账簿

第十二条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真实、有效、正确、完整。原始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印章;

2、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其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签名或盖章;

4、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印章;

5、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6、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7、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第十三条  按规定应使用电子发票、税控机打发票或定额发票的必须按其规定办理:

1、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并保存,不得撕毁或遗失。

2、经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3、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十四条  记账凭证是根据原始凭证的经济内容确定会计科目填制的记账依据。记账凭证的使用应遵守以下条款:

1、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财务软件自动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填制记账凭证应包括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以及填制人、稽核人、记账人、财务负责人等内容;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5、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

6、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即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7、已登账的凭证,发现填写错误时,应调整相关科目;

8、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实行财务电算化后,计算机打印的记账凭证不必在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十五条  根据协会具体情况,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收入明细分类账、费用明细分类账、往来账、固定资产卡片或固定资产台账。 

第五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市管理人协会的一切资产应纳入协会账内统一核算和监督。任何人或部门都不得保留账外资产,以防流失。

第十七条  市管理人协会财务部门应做好流动资产的管理工作。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短期投资、往来款项等。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交到财务,及时入账,任何部门、任何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以任何形式截流或者挪用。

第十九条  部门使用经费时,需由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财务部审核后,报分管领导签审批意见后,出纳会计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经费开支由市管理人协会秘书长审批;3000元以上-10000元由市管理人协会秘书长审核,报市管理人协会分管副会长审批;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重大财务开支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市管理人协会秘书长审核,报市管理人协会分管副会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对每笔超过10000元的大额支出,应提前三天通知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提前做好准备。

第二十二条  对发生的业务要逐日逐笔登记,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月末与总账核对,保证账账相符。出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依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协会会员及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其他公用需向财务部门借款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用途,经分管财务副会长批准,可预借5千元(含本数)以下银行存款,并提前一天通知出纳,以便安排资金,用款事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严禁因私借款。

第二节 往来款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认真登记往来账,按照往来单位、部门或个人分别核算,及时核对、结算往来款项。应根据欠款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收回欠款。

第二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应每季检查应收账款,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应遵循“谁经办,谁负责,及时清理”的原则。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将比照上述应收账款的管理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付款和定金,必须要根据合同办理,由经办人申请,经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并经审批后方可支付。

第二十八条  预付款和定金应按对方单位或个人设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定期检查预付款和定金,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六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对外提供的反映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文件。 

第三十条  财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如向市民政局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报送。

第三十一条  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现金流量表。

第三十二条  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直接要求财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财务数据。

第三十三条  财务报表必须遵循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编报及时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填报财务报表应遵循以下条款:

1.各种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必须对应、准确;

2.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据必须相互衔接;

3.报出的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本单位留存报表外,还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单位;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4.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在报送前必须由分管财务副会长审核、签字。

第七章  电算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内容:

1.规定上机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工作内容和权限, 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点专人定期更换密码,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2.加强稽核制度,由专人负责对原始凭证和计账凭证的审核,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登记机内账簿;

3.操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4.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人、操作时间、操作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内容:

1.保证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是进行会计电算化的前提条件,要经常对有关设备进行保养,保持办公室和设备的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 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要保存双备份;

3.对会计软件进行升级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须经财务主管同意;在软件升级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财务主管指定专人进行监督;

4.健全排除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故障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5.健全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 未经允许不得在记账电脑上安装、拷贝无关软件、文件。

第三十七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内容:

1.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它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2.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

3.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4.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5.所使用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至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第八章  财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第三十九条  会计档案是单位的重要档案资料,必须设专人妥善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各类会计档案最低保管期限如下: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年


2

记账凭证

30年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年


4

明细账

30年


5

日记账

30年


6

固定资产卡片

5年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11

银行对账单

10年


12

纳税申报表

10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第四十条  除会计核算专业材料外,由财务部门保管的预算、决算文件、其他财务分析报告等也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财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查阅财务档案资料需得到市管理人协会秘书处负责人的同意并在有关财务人员陪同下查阅,没有财务人员的陪同不准查阅。财务资料不准外借。须复制财务资料时,应由财务人员办理,并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  外单位的人员调阅本年度和以前年度的财务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市管理人协会领导和秘书处负责人同意、签批后方可调阅。查阅或者复制财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财务档案上涂画、拆封、抽换或进行其他改变。 

第四十三条  市管理人协会财务档案由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四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期满后销毁事宜,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会计工作交接

第四十五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四十六条  离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未登记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名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财务软件及密码、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等。

第四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负责监交。

第四十八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查收。

第四十九条  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五十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十一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章  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二条  市管理人协会接待由秘书处统一管理,接待部门参照党政机关接待经费使用标准支出,经秘书处同意后,凭发票和消费清单等,由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十三条  市管理人协会经费支出项目,需在报销单据后附支出明细、通知、文件等相关资料,大额财务支出由会长办公会审批,重大支出向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管理人协会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五条  在本制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度等发生矛盾时,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度等办理。

第五十六条  市管理人协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市管理人协会监事会的监督。


二、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2、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

3、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正确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维护、保管好现有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第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注明名称、类别、型号、数量、预计费用和申购原因等,价值在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审批;价值在三千元以上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审核,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分管副会长审批。购置一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需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五条  财务部根据批准购买手续以及正式发票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领取使用后,按照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固定资产卡片,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和存放地点,使用人员是固定资产保管的责任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资产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贵重的、精密程度较高的固定资产应指定专人保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1、负责验收、领用、移交、保管和维护;

2、提出转移、报废处理意见及参与清理。

第六条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为直线法,固定资产分类、预计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率

如下表:

类别

预计使用年限

残值率

房屋和建筑物

30-40年

3%

家具设备

10-15年

3%

办公设备

5-10年

3%

电子设备

3-5年

3%

运输设备

6-8年

3%

第七条  固定资产在部门之间转移调拨,财务部门应更新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原使用部门应告知财务部固定资产转移情况,以便进行账务处理。注意固定资产编号保持不变,填写固定资产新的使用部门和使用人,以便监督管理。

第八条  调离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工作人员,均须完整地交出所领用的固定资产,否则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调动手续。工作人员因岗位变动调整部门工作的,须办理固定资产的移交手续。

第九条  固定资产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

1、定期:每年年度终了前,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做到账、卡、实相符,并搞清固定资产使用现状;

2、不定期:根据单位工作或特殊任务的需要,对单位固定资产进行单项或全面的清查盘点。

固定资产清查从盘点实物开始。核对账面价值,重新鉴定质量,查明存在的各种问题。

固定资产清查中,如果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固定资产,由负责保管或负责使用的处室查明原因,撰写出书面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处置意见,该入账的要入账、该报废的要报废,做到手续完备,账实相符,一般应在年度决算前处理完毕。 

第十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书面报告,说明该项资产的购领用时间或调入时间、规格型号、原价等,经财务部门审核,价值在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审批;价值在三千元以上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处负责人审核,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分管副会长审批。报废一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需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

第十一条  非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对暂时闲置和不需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报财务部门备案。办理固定资产退还手续后,交办公室保管,由办公室重新调配或处置。 

第十三条  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部负责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运行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三、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报销相关事项,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费用支出实行预算管理,申请报销费用应属于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预算列明的支出科目。

第三条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报销费用,由各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主任作为报销费用经办人填写报销费用单据;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报销其他费用,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作为经办人填写报销费用单据。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经费开支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审核,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批;3000-10000元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分管副会长审批;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重大财务开支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分管副会长审批。出纳会计具体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四条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人员工资,由出纳会计按月编制工资表,经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报分管副会长审批后支付。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由出纳会计按核定标准按月缴纳。

第五条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工作人员为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购置固定资产使用专项资金,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决定。


四、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主办会计岗位职责

第一条  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编制、审核各种财务凭证,及时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条  保管财务凭证和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资料,及时整理、装订、归档。

第三条  负责财务票据的领用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不定期核对现金余额,抽查出纳现金库存情况,负责出纳会计收付的稽核工作。

第五条  参与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预算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负责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管理,编制固定资产明细表。

第七条  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五、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出纳岗位职责

第一条  根据《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财务报销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现金收付及银行结算业务。

第二条  负责银行账户的日常结算,包括银行结算单据的填发、取得、核对。

第三条  保管现金及其他各类有价单证,并定期盘点核对,如发现涨短,及时上报处理。

第四条  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限额,以保证三日内正常工作需要为限。

第五条  负责各项收付款业务。每月编制工资表、交会计审核,经领导签字后再发放。

第六条  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月结。月末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第七条  根据账务处理需要,及时将在手单据整理移交会计主管编制记账凭证。

第八条  负责在手发票、收据、支票等票据的保管和安全。

第九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制度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9年9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