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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处工作守则

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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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机构建设,充分发挥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根据《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处是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的常设机构,承担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其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

(二)对破产管理人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社会责任报告等;

(三)协助推动管理人分级管理、管理人动态管理,管理人考评等制度的设定;

(四)承担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各类会议、活动的会务组织工作;

(五)承担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资产、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会员的登记、公告、会员奖惩的实施及会员档案管理工作;

(七)受理对会员被投诉案件的调查、取证及相关工作,协助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依规调解会员执业纠纷;

(八)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的关系;

(九)完成协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三人。秘书长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

第四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起草审核有关文稿;

(三)审核会费收支并提出经费安排意见;

(四)制定、实施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会长办公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下设部门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下设立发展部、会员部、财务部等相关工作部门。

各部门负责人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办公会审核后批准。

第六条 秘书处每季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

(一)总结前期工作,安排下步工作;

(二)传达、学习有关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并讨论贯彻落实意见;

(三)讨论需要提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定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务。

秘书处会议应当形成秘书处会议记录。

第七条 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召开前3日,秘书处应将会议讨论、议定事项、会议议程及相关的会议材料,通知、送达与会人员。

第八条 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由秘书处担任记录,形成纪要或决议、决定的,由秘书处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正式文件。

第九条 依照规定应当由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请示事项,秘书处应当在接到请示后5个工作日内,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并向请示单位说明情况。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正式给予答复。

第十条 破产管理人协会的一般性文件,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由秘书处报会长签发。

第十一条  秘书长依照财务管理规定,对破产管理人协会的财务管理提出意见报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后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 秘书处及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及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文件,严防遗失。

第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对外参加有关活动要及时将情况向秘书长汇报。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团结协作,高效运作、文明办公。

第十五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奖惩、考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守则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守则由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一届第三次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9年9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