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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程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的办案指南

时间:202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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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法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全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指南。

一、基本原则

1.(繁简分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简单破产案件,可以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对于已经执行部门查无财产的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应当优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2.(效率原则)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应当着重提升审判效率,在保证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缩短办理时间、并联破产事项、简化审理流程等方式,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程,但不得突破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适用范围

3.(案件范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且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应当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1)债务人无财产的;

(2)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3)债务人资产和债权人人数均较少的;

(4)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主要管理人员下落不明的;

(5)债务人经过强制清算,资产和负债均已确认完毕的;

(6)申请人、被申请人及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简化审理程序的;

(7)其他适宜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情形。

4.(排除适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破产案件,原则上不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1)破产重整案件;

(2)涉及人数众多、存在企业职工分流安臵或者拖欠薪酬、社保费用等复杂情形的;

(3)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或者资产处臵、变价存在较大困难,且无法实物分配的;

三、程序启动与转换

5.(征询意见)在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可以就简化审理程序事宜征询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审查决定是否简化审理程序。

6.(程序启动)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应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3 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告知简化审理的相关事项。

7.(程序转换)破产参与人就适用简化审理程序提出异议,且有充分理由的,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生影响破产进程的衍生诉讼等不宜继续适用简化审理程序事由的,仍应按一般程序审理,并及时通知破产参与人。

8.(审理期限)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在裁定受理之日起 6 个月内审结。

9.(审级)受理破产申请的各级人民法院,均可对符合条件的破产案件适用简化审理程序。

四、管理人工作

10.(管理人指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原则上采用随机的方式指定管理人。

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件,原清算组成员是省各级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的,除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外,可以指定该机构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11.(管理人接管)管理人应当在接受指定之日起 5 日内接管债务人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管之日起 7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和工作计划。管理人还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管理人工作平台及时录入案件信息,定期披露工作进展。

12.(开户刻章简化)经初步调查未发现债务人任何财产的案件,管理人可不开立银行账户,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刻制印章。

管理人不刻制印章的,可以由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代章。

五、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13.(受理通知)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除载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必须载明的内容外,还应载明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内容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及方式。

14.(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一般应为 30 日,自发布公告之日起计算。

15.(公告方式简化)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公告的,可以采取合并公告的方式减少公告次数。公告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的公告栏发布。

16.(送达方式简化)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便捷方式送达相关文书,但民事裁定书、决定书除外。

17.(债权人会议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确需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应当提前 15 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告知表决事项。经征询债权人同意,可以缩短提前通知的时间,但不得少于 5 日。

18.(表决方式)债权人会议及破产事项表决,可以采用书面、数据电文、网络会议等形式进行,也可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 3 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19.(不设债委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原则上不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20.(债权确认)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20 日内裁定确认无异议的债权。

六、财产调查与处置

21.(财务状况报告)管理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7日内完成破产财产清查工作,形成财产清查报告。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22.(财产统查)破产受理法院可以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法官工作平台,调用“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债务人的财产信息,以缩短管理人财产调查周期。

执行移送破产案件,在移送破产审查前 6 个月内已进行查控的,一般不再进行重复调查。

23.(执行行为效力延续)执行程序中已经完成的评估、鉴定、审计、拍卖等行为,其效力可以延续至破产程序中的,相关程序一般不再重复进行。

24.(变价与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应以一次性货币分配方式为原则。破产受理法院及管理人应当释明并引导债权人会议作出以网络拍卖方式处臵破产财产,或者以实物分配、债权分配、产权分配等非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的决议,提高破产财产处臵效益、降低破产费用。

七、破产宣告与终结

25.(破产宣告)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一般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日起 30 日内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在裁定作出之日起 3 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5 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6.(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无财产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足额垫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终结破产程序。

27.(审查终结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 5 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在 3 日内予以公告。

28.(注销期限)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5 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八、附则

29.(受理费用)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受理费,可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

30.(参照适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企业财产状况清楚的强制清算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