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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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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7日,安徽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安徽法院依法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情况,发布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十个典型案例,既有破产重整、和解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这些案例展现了司法智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大东方药业”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安徽大东方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方公司)2007年起即已停产,截至2013年6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共受理以大东方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100余件,标的额1600余万元;其中劳动仲裁系列执行案件83件,涉及职工81人,标的额500余万元。2013年10月21日,经80余名职工申请,合肥市中级法院裁定受理大东方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4年1月9日,根据债权人合肥美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该院裁定受理大东方公司重整,该案由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

【审理情况】 

大东方公司属于药业企业,有形资产经评估价值仅为70余万元,负债则高达4000余万元,其名下的31个药品注册批文虽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但无法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进行处置转让,重整是发挥上述药品生产技术市场价值的唯一途径。为此,合肥中院在大东方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并未提出资产变价方案以及分配方案,而是在确定各顺序债权之后,待条件成熟时启动重整程序,以实现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在大东方公司转入重整程序后,管理人编制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方案提出对大东方公司100%股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2014年2月27日,合肥中院主持召开大东方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除出资人组外,其余职工债权组、税务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经管理人申请,合肥中院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对各组债权人和出资人的利益调整方案以及股权交易方式是公平公正的,故裁定批准上述重整方案。 

根据重整方案,合肥中院委托拍卖机构于2014年7月3日对大东方公司100%股权以3000万元的拍卖底价进行依法拍卖,经过连续长达68小时的公开拍卖,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8103万元的应价中标,高出拍卖底价5000多万元,这意味着职工、债权人、国家税款均能得到相应清偿,甚至原企业股东亦能获得收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指导管理人创新思路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拯救困境企业营业和无形资产的典型案例。在大东方公司有形资产价值较低,无形资产难以变现的情形下,法院引导该案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程序,依法指导管理人通过股权整体拍卖方式,实现了职工债权、一般债权及税务债权的全额清偿,并保全了公司的无形资产,甚至原企业股东也能获得股权收益,这在全国范围内的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实践中亦不多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现代物流”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  

淮矿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矿物流)系上市公司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0亿元,经营过程中又先后设立了淮矿现代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淮矿现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淮矿现代物流江苏有限公司、淮矿华东物流市场有限公司4家全资子公司及众多分公司。在经济扩张期,淮矿物流及其下属公司依靠“钢贸银”业务模式追求高收益,并成为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2011年以后,因钢铁企业产能严重过剩,钢贸风险急剧加大。但淮矿物流及其下属公司缺乏风险意识,经营中又存在不规范行为,造成企业严重亏损。截至2014年9月30日,淮矿物流账面资产总额106.91亿元,负债总额181.56亿元,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遂向淮南市中级法院提出重整申请。该院于2014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并指定一家律师事务所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审理情况】 

案件受理后,淮南中院准许淮矿物流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淮矿物流的4家全资子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存在高度人格混同的情形,遂向淮南中院申请将4家全资子公司与淮矿物流合并重整。2015年3月3日,淮南中院裁定受理淮矿物流及其4家子公司合并重整申请。 

2015年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但未获通过。淮南中院及时督促、指导重整计划草案修改事宜,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公司原股东以零对价向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让渡其全部出资人权益;两个月内全额现金清偿13717.01万元;普通债权人所持普通债权30万元及以下部分全额现金清偿,30万元以上部分的40%留债,并进行现金分期清偿,由控股股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0万元以上部分的60%全部豁免,不再清偿。2015年10月23日,淮南中院主持召开淮矿物流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对修改后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但因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未能通过,导致重整计划草案仍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淮南中院通过对表决结果进行分析,发现重整计划草案没有通过的主要原因是弃权票债权金额占比为45.69%,且主要来自金融企业,而弃权原因往往在于内部流程尚未走完或董事会未能作出决议。为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015年11月26日,淮南中院根据申请,经与银监局充分沟通,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对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和税务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模拟的清偿比例,且依据该清偿比例产生的债务由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而从表决结果看,同意该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占普通债权人的绝大多数,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正确运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并在确保市场主体充分博弈后,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帮助企业恢复生机的典型案例。通过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破产审理方式,淮矿物流母子公司实现了整体合并重整,既节省了重整成本,也确保了所有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和重整程序的加快推进。法院指导管理人从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充分协商和反复修改,并在两次表决均未获通过的情况下,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确保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会因反对重整计划而承担比清算程序更为不利的后果,实现了对各方债权人特别是占债权人70%以上的中、小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至此,这一涉及655位债权人、债权金额130亿余元、引起中国证监会和社会广泛关注的安徽省最大破产案件完成了重整程序,顺利转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通过重整,淮矿物流成为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得到控股股东的大力支持,解决了历史包袱,实现了产业转型,同时清收债权价值27.3亿余元,为重整计划的顺利执行打下了坚实基础,500余名企业职工人心稳定,各类生产经营活动步入正轨,企业重新焕发了活力。


三、滁州“霞客系”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以上市公司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霞客)为主体的“霞客系”企业债务危机爆发,其中包括在滁州的3家企业,分别是江苏霞客的全资子公司滁州霞客环保色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霞客)、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兴公司),以及关联企业滁州安邦聚合高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公司)。在滁州“霞客系”3企业均为规模企业,共有职工1800余人,受债务危机影响,陆续产生诉讼,负债合计达22.8亿元,银行账户及其他资产被冻结、查封,企业生产陷入危机,被迫停产。3家企业于2014年12月15日、2015年3月20日先后向滁州市中级法院提出重整申请。2014年12月25日、2015年3月20日,滁州中院依法裁定分别受理了滁州霞客、安兴公司、安邦公司破产重整案。

【审理情况】 

为处置“霞客系”企业债务危机,滁州市委、市政府专门成立了“霞客环保色纺相关企业债务危机处置维稳领导小组”,滁州、无锡两地法院相互协调配合,联手应对“霞客系”企业破产重整中出现的问题。案件受理后,根据管理人提请,滁州中院同意债务人继续营业,并相继协调解决了供气、税款征收等生产经营中急需解决的障碍。重整期间,管理人依法发布招商广告,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经过多轮磋商,滁州兴邦纺织有限公司作为战略投资人先后与安兴公司管理人、滁州霞客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框架协议。2015年9月10日、10月16日、12月25日,安兴公司、滁州霞客、安邦公司分别召开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各表决组通过。滁州中院分别于2015年9月10日、12月2日、2016年1月8日依法裁定批准3家企业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至此,“霞客系”3家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全部妥善审结,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投资人出资到位,经审查确认的债权已按债权清偿方案全部清偿完毕,公司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典型意义】 

“霞客系”3家企业系受母公司江苏霞客债务危机波及而引发重整,作为国内化纤纺织行业的知名企业,生产技术与设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拯救的价值和持续发展的基础。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贯彻滁州、无锡两地联动化解风险的原则,积极为企业恢复生产扫除障碍,维持了企业的主业不变、产品不变,实现了企业就地重生,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通过重整,3家企业的有效经营性资产和优质资源得以保留,广大职工得到妥善安置,重新就业。随着江苏霞客重整成功,在滁州的多家金融机构获得了江苏霞客60.24%约2亿元的代偿,而3家企业的重整计划陆续通过,又使金融机构和其他债权人获得了多轮清偿,债权人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股东、职工、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政府等实现多方共赢,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大唐万安”及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 

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主要承担宣城市老城区北门改造项目开发建设,系宣城市重大城市建设及安徽省最大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开发用地64万平方米。由于内部管理混乱、项目开发量过大、拆迁未及时完成、销售开发未能良性循环等原因,自2012年起,大唐公司资金逐步吃紧,依靠高利融资勉强维系运转。2014年,大唐公司资金链彻底断裂,资产被债权人申请查封。2015年12月8日,大唐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宣城市中级法院申请破产重整。12月9日,宣城中院裁定受理大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大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审理情况】 

2015年12月29日,宣城中院依申请裁定宣城盛唐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市大唐万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宣城盛安商贸有限公司与大唐公司合并重整。2016年4月10日,宣城中院以现场与网络同步直播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通过网络平台表决设立了债权人委员会。经评估测算,大唐公司及其子公司资产约30亿余元,负债47亿余元,涉及拆迁户5000余户,其他债权人2200余名。如大唐公司进入破产清算,在扣除拆迁类成本、破产费用并全额清偿购房优先债权后,余款只能清偿建设工程款优先债权额的14.17%,而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及其他所有债权的清偿率均为0。管理人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方,但在规定期限内无招募对象报名参与重整。为避免大唐公司破产清算形成项目烂尾,宣城市政府成立国有公司,由大唐公司委托国有公司筹措资金完成后续建设开发任务,将产生的利润分配给债权人,以提高债权清偿率。第一分公司从总公司有条件剥离,由原投资人继续独立经营。管理人围绕上述框架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 

2016年10月29日,大唐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但7个表决组中有4个组未能通过。针对各表决组反馈的意见,管理人将国有公司受托经营方案进行了调整,并与主要债权人协商,宣城中院也就主要债权人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说明。2017年2月15-17日,第一次表决未通过的4个债权组进行了二次表决,各表决组全部通过。2017年3月9日,宣城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大唐公司转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系省内特大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涉及棚户区改造政策性问题及拆迁安置问题,利益主体众多、诉求多元,法律关系复杂。宣城中院在合议庭组建、管理人架构、重整方式设计、表决模式选择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创新,为审理同类案件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作为房地产企业,完成项目建设是关键,本案在公开招募重整投资方无果的情况下,设计“委托经营式”重整方案,由政府成立国有公司,受托帮助大唐公司筹措资金完成后续建设开发任务,产生的资产增值分配给债权人,既破除了政府参与重整的政策性障碍,也有效提高了债权清偿率。此外,因涉及7000余名债权人,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宣城中院运用“互联网+”思维,专门开发网络平台,以线下现场会议和线上视频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利用该平台进行信息发布、网络会议、网络投票表决等,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属安徽首创、全国领先。


五、“阳光半岛文化”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半岛公司)注册资本7.43亿元,位于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核心位置,该项目是2011年寿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也是我省“861”重点工程项目,计划总投资100亿元。经营过程中,由于一次性投资过大、自有资金不足、长期依靠高成本融入资金,阳光半岛公司资金成本奇高,同时为关联企业担保和偿债过多,加之账外账支出频繁、财务监督缺失等原因,导致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评估,阳光半岛公司资产合计43.09亿余元,负债65.62亿余元。2014年7月3日,根据上海绿地(集团)有限公司、寿县新桥国际产业园管委会的申请,寿县法院裁定受理阳光半岛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管理人。

【审理情况】 

截至2015年5月20日,阳光半岛公司登记购房人为3232户。为解决购房户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在寿县政府承诺承担资金筹措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管理人申请,寿县法院准许阳光半岛公司37#、38#及2#岛地块工程继续建设。随着在建工程的继续施工,管理人对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安排了两次共计530余户交付。由于阳光半岛公司资产数量大,购房户多,若继续进行破产清算,可能出现资产被零散分割低价出售、抵偿,或无人购买、长期闲置等结果,导致债权清偿率降低甚至为零。为此,寿县法院积极引导该案由破产清算转入破产重整程序。2017年2月,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全国性的网络平台上发布了招募重整投资人公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前来报名,其中4家公司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管理人分别与之开展竞争性谈判。经债权人委员会会议选择,确定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为阳光半岛公司首选重整投资人,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备选重整投资人。7月12日,根据阳光半岛公司的申请,寿县法院裁定对阳光半岛公司进行重整。根据重整计划草案,重整方承诺对确定的债权进行100%清偿。8月9日至11日,阳光半岛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除出资人组外,其余各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8月28日,根据管理人申请,寿县法院裁定批准阳光半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现重整计划已进入执行期,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计划要求已将首批款项20亿元汇入共管账户。

【典型意义】  

阳光半岛公司负债规模大、资产情况复杂、社会广泛关注,且涉及数千购房户,重整效果好但是难度较大,因此引入同行业有实力的重组方是较优选择。为此,法院在引导该案由破产清算程序引入破产重整程序后,采取“存续性重整”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功能,严格投资人招募程序,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招募,最终确定由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重整方。随着重整计划的实施,大量农民工的报酬问题得以有效化解,数千购房户的切身利益得到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将获得百分之百的清偿,既盘活了项目本身的优质资源,亦挽救了极具发展潜力与前景的企业,客观上带动了整个新桥工业园空港区域的长远发展,实现了各方共赢的良好局面。


六、“商运房地产”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淮北市商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运公司)自2013年5月起,融资开发淮北市“金百合”小区项目。受宏观经济下行、国家政策调整以及民间融资成本过高等因素影响,商运公司自2014年9月起出现资金运转困难,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陆续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公司资产被多起诉讼查封,造成公司运转停滞,项目后续配套建设无法进行。大量购房户因无法入住,进行大规模上访,被淮北市列入房地产领域信访突出单位之一。商运公司资产3.98亿元,主要为未售房屋及待开发用地,但未售房产已基本被法院查封,负债3.3亿元。2016年1月19日,商运公司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淮北市中级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淮北中院裁定予以受理。

【审理情况】

淮北中院受理后,参考商运公司提交的初步和解协议,配合、帮助管理人与债权人就协议内容进行谈判沟通,并根据公司现状,从申报债权额的确定、债权清偿方式及清偿比例等方面对协议条款进行修改,制定了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和两种补偿方式相结合的清偿方案,以确保和解协议最大范围被接受。同时,淮北中院协调帮助商运公司筹措了5000万元启动资金,使公司重新运转,增强了债权人、购房户的信心。2016年4月28日,淮北中院主持召开商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4名债权人参加了会议。在10名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除一笔代表500万元债权的债权人表示异议外,和解协议获得了过半数债权人以及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债权额的债权人表决通过。淮北中院依法作出裁定,认可商运公司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管理人继续履行其职责。

【典型意义】 

破产和解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就延期偿还和减免债务达成协议,以实现企业挽救和债务清偿的一种程序。本案中,商运公司拟定了初步和解协议,在进入司法程序后,由法院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指导、推动和解协议最终条款的形成,并引入货币补偿、实物补偿和两种补偿方式相结合的清偿方式,得到了大多数债权人的认可。案件的成功审结,有效保护了204名债权人、400余购房户的利益,优化了企业债务结构,盘活了企业资产7.28亿元,有力地维护了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这也是当前“去库存”形势下,全省首例审结的房地产破产和解案件,为房地产企业破产提供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范例。


七、“五千年文博园”及关联企业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博园公司)由朱林寿(持有99.99%的股权)于2008年9月22日投资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公司核心资产为五千年文博园景区,总占地面积约1200亩,拥有根雕、奇石等大量艺术品。2011年文博园景区开园以来,先后被国家文化部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被国家旅游局评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系“安徽省重点扶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并被牙买加、津巴布韦等国设为文化交流中心,很大程度上带动了太湖县旅游业的发展。2014年10月5日,文博园公司董事长朱林寿失联,引起众多债权人恐慌,公司潜伏的债务危机集中显现,债务累计高达31亿余元。2015年2月6日,根据文博园公司等5家关联公司的申请,太湖县法院裁定受理5家公司破产重整,同时指定县政府先期成立的清算组为管理人。

【审理情况】

经清算组对文博园公司及太湖县皖府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太湖县君子兰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五千年文化产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五千年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关联公司进行核查,发现其实际控股人均为朱林寿,主要经营事务均围绕文博园景区的投资建设,表征人格高度混同,故决定将该5公司破产重整案在程序上合并审理,实体上财产合并处置。2015年5月15日,文博园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根据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已与第三方投资人达成债权收购意向,其以现金方式向部分债权人收购债权,并全部先行转为临时股权,债权性质不变;其中,50万元以下一次性现金收购,50万元以上的,每户先按50万元现金收购,再将剩余债权进行分级收购;此外,重整计划提出了较为可行的经营方案并全力争创5A景区。表决前,太湖县法院指导管理人对债权类别进行了合理分组,在普通债权组中根据债权性质单独设立职工集资款、应付账款、普通债权等债权组,分阶段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再将表决结果一并纳入普通债权组进行统计,最终重整计划草案顺利得到通过。2015年12月25日,太湖县法院裁定批准通过文博园等5家公司破产重整计划。2016年5月30日,安徽出版集团投资共建的安徽五千年文博园管理有限公司举行正式揭牌仪式。

【典型意义】 

文博园公司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通过营业托管、债权收购、债转股等方式,既实现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较高的清偿率,又从根本上改善了企业的资产及负债结构、调整了业务架构、优化了商业模式,最终增强了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借助破产重整程序,五千年文博园这一在全省乃至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旅游文化产业品牌得以凤凰涅槃、破茧重生。


八、“天晟久久”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安庆市中级法院在执行安徽天晟久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晟公司)系列案件中,经审查发现,天晟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19件,债务本金额9037万余元,其中无抵押担保债务本金额4143万余元,案件均未执行到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未能得到清偿,天晟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安庆中院遂向债权人及债务人询求意见,经部分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2016年8月25日,安庆中院根据债权人孙勤、朱颖的申请,裁定受理天晟公司破产清算案。 

【审理情况】 

受理破产申请后,安庆中院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和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由管理人接管公司全部资产。2016年11月4日,天晟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因无债权人提出异议,安庆中院及时作出了确认裁定。2016年12月12日,安庆中院根据管理人申请,依法裁定宣告天晟公司破产。为节约成本,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加快案件审理进程,安庆中院指导管理人拟订了财产变价方案,其中,对持有的1500万元银行股权不再进行评估拍卖,根据债权金额按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对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不再进行评估、拍卖,予以核销。2017年1月10日,天晟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全票通过了财产变价方案,节约评估、拍卖费用近百万元。根据破产财产的变现情况,月6日,天晟公司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分配方案,普通债权人的本金、诉讼费等费用全额参与分配,利息按30%的比例参与分配,使得债权清偿率由原来的15%提高为19%。目前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应当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以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安庆中院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即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将执行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裁定予以受理,进入破产程序,实现了案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


九、“铜商品市场”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安徽省铜商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铜商品公司)系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单独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014年3月25日,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铜商品公司依法破产清算,并将铜商品公司的职工全部安置到铜陵有色置业公司工作。铜商品公司以其经营管理不善,已严重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铜陵市中级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016年7月11日,铜陵中院裁定受理铜商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审理情况】   

为解决铜商品公司职工的就业安置问题,铜陵市财政破产清算专项资金向管理人先期垫付了10万元破产经费。经管理人清算并报债权人会议核查,铜陵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申报债权8842470.79元、铜陵市地方税务局申报债权853010.76元、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报债权24199320.6元。铜商品公司主要有两部分资产:一是830993.1元应收账款,因每户债权金额不大,且账龄均超过诉讼时效,系无法查找债权人的呆坏账,故管理人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后作核销处理;二是货币资金151173.51元,扣除破产费用和管理人报酬后,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经管理人申请,铜陵中院于2017年1月18日裁定终结铜商品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典型意义】 

铜商品公司自2011年起即已严重资不抵债,且停止了生产经营活动,陷入“僵尸”状态,耗费市场资源,挤占生产要素,成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甩不掉的包袱。对于此类企业,虽然无财产可供拍卖处置,但通过清算程序及时宣告破产,落实善后事宜,并依法注销其市场主体身份,有助于形成合法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有效实现“僵尸企业”出清和生产要素释放。


十、“少安丝绸”及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

【基本案情】 

安徽少安丝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少安集团)主营蚕丝及其制品和服装加工、宾馆酒店等业务,曾为六安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拥有“源牌”“丝侬”等驰名商标,旗下多家控股子公司,员工865人。2013年以来,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多项投资失误,加之受国家政策影响,占集团资产总额50%以上的酒店、蚕丝制品业务受到巨大冲击,出现巨额亏损,经营异常艰难。2015年4月6日,少安集团等6家关联企业以其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为由,向霍山县法院申请重整。2015年4月9日、8月26日,霍山县法院裁定受理少安集团及其五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

【审理情况】 

2016年1月15日,家公司合并重整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召开,就重整计划修订进行充分酝酿。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为0后,由新股东无偿让渡20%的股权给原始股东;部分抵押财产折价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有担保物权,有升值开发利用价值的抵押物则由债务人继续使用或经营;对仍不能清偿的抵押债权和普通债权利用债转股的形式进行清偿。2016年1月29日,6家公司合并重整债权人大会召开,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除有担保债权组外,其余债权组均表决通过。此后,债务人和管理人通过场外表决的方式,在与有担保债权人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促成重整计划草案二次表决通过。2016年5月3日,霍山县法院裁定批准少安集团等6家关联企业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本案中,法院指导管理人在拟定合并重整计划时,综合利用债转股、调整出资人权益、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等多种方法提高债权清偿率,有效促进了过剩产能化解和不良资产处置,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