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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惩戒规则》 的通知

时间: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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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管协20211

  

关于印发《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惩戒规则

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惩戒规则》已经2021年6月5日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一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惩戒规则》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1年6月8日

 

 

 

 

 

 

 

 

 

 

 

 

 

 

 

 

 

   

 

抄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司法局。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秘书处                2021年6月8日印发

附件: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惩戒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执业权利,建立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以下称“本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会员具有本规则所列举的违规行为的,或者具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在合肥市执业的非本会会员具有本规则所列举的违规行为的,不适用本规则;但本会有权将其违规行为通报有关机关及其所属行业协会。

第四条 本会实施惩戒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本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管辖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作出的惩戒种类有: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终止会员资格。

(一)警告。适用于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情形。

(二)通报批评。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后再次违规的行为。

(三)暂停会员资格。是指暂停会员资格12个月以下,期间暂停会员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权利,建议法院暂停其承接新案件,但并不免除该会员的义务。暂停资格期间分为3个月、6个月和12个月。

(四)终止会员资格。是指本会将其从会员名单中予以除名,终止会员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全部权利,但不免除该会员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第六条 本会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的惩戒,由本会设立的维权和惩戒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依据本规则作出决定。本会给予会员终止会员资格的惩戒,由本会理事会依据本规则作出决定。

第七条 本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需由会员所属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所在行业协会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及时提请主管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调查处理。本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提请有关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与惩戒的适用

第八条 利益冲突行为。本会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终止会员资格:

(一)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未申请回避的;

(二)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现在是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未申请回避的;

(三)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者正在为债权人或债务人提供法律服务、会计服务或其他服务,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未申请回避的;

(四)明知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未申请回避的;

(五)明知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未申请回避的;

(六)明知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两年内曾经担任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等职务,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未申请回避的;

(七)存在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应予回避而未申请回避的;

第九条 不尽责行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终止会员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或者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无正当理由辞去职务、拒绝履行、怠于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或者无正当理由工作严重拖延的;

(二)无正当理由将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的,或者将名称、资质出借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投标、承办案件的;

(三)因过错导致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隐匿、挪用债务人财产的;

(五)其他损害债权人、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管理人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行为的。

第十条 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终止会员资格:  

(一)诋毁、诽谤其他会员信誉、声誉,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的;

(二)以给予、承诺给予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

(四)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的。

第十一条 违反会员管理和司法管理的行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终止会员资格:

(一)通过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方式,申请取得破产专项基金

资助款的;

(二)在受到暂停会员资格处分期间,继续行使会员权利的;

(三)因违规行为受到行业处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四)故意隐瞒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管理人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及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的;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怠于履行本会会员义务的;

(六)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后,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的;

(七)利用管理人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债权人介绍代理人或者给予其他不当协助。

(八)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进入人民法院编制的破产管理人名册或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式进行管理人等级评定的;

(十)有其他违反人民法院对破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惩戒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电话、传真和直接来访等方式向本会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本会接待人员应当制作接待投诉记录,填写投诉登记表,妥善保管书面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立案。惩戒委应在本会受理后的七日内对案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应当立案的,应于十五日内向被投诉会员发出通知,要求被投诉会员到本会说明情况,回答质询,并提供书面答辩。不应当立案的,应于十五日内向投诉人答复并说明理由,但匿名投诉的除外。需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行业协会处理的投诉案件,应予移送,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 调查。惩戒委决定立案调查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委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有关证据。被投诉会员应当如实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工作应在立案后三十日内出具调查报告,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十日。投诉事项属于正在办理中的案件或已经涉及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的,中止调查;待司法程序结束后恢复调查。

第十五条 回避。惩戒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投诉会员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在本案被投诉会员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情形。

惩戒委主任的回避由本会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决定;惩戒委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

对于会员提出回避的申请,本会应当及时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的七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听证。惩戒委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被投诉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投诉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惩戒委告知后的七日内提出听证要求,惩戒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七条 决定。调查终结,惩戒委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惩戒;

(二)确认会员不存在违规行为,驳回投诉;

(三)建议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给予民事制裁、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惩戒委应当集体作出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多数通过。给予终止会员资格的惩戒,惩戒委在表决通过后报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九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应当正式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会员的名称、住所、负责人等基本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

(三)惩戒种类;

(四)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条 决定书经惩戒委主任审核后,本会会长或者分管副会长签发。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的十五日内送达被投诉会员,同时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司法局、有关行业协会备案。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也可以邮寄送达。

第二十一条 被处分会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协会申请复查,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负责人及电话等;

(二)申请复查的具体事实、理由、证据和要求等;

(三)申请复查的日期;

(四)惩戒决定书;

(五)能够证明申请人复查申请中所主张的相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协会收到被处分会员单位复查申请,应召开会长办公会进行复查,做出维持或改变原惩戒决定的复查决定书,经会长或分管副会长签发后十日内送达复查申请单位,同时通知惩戒委,并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司法局、有关行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惩戒决定书和复查决定书,自送达次日后生效。

第五章 调 解

第二十四条 在调查、听证、决定等各个阶段均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期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解应当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达成调解,或者会员的违规行为受到投诉人谅解的,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调解、谅解或撤回投诉不必然构成惩戒程序的终结,违规行为仍需予以惩戒的,应当转为惩戒委的调查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对会员在作出以下惩戒决定后,应书面报人民法院备案:

(一)决定暂停或终止正在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的会员资格的;

(二)对已被终止会员资格的管理人决定恢复其会员资格的;

(三)其他应当征求意见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实施,本规则由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合管协(2021)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