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程序进行中尚存在少数待核查债权,是否需要召开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
答:核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法定职权之一,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无异议的债权才能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管理人审查确认的每一笔债权都应当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核查债权并非一定要以现场或视频等会议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但要确保将待核查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保障每位债权人会议成员核查债权的权利。具体而言,管理人可以制作待核查债权表发送至债权人群,该债权人群可以是管理人通过网络平台组织建立的微信会议群、钉钉会议群等,或是通过邮件、书面邮寄等确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地址将待核查债权表发送给债权人会议成员。在发送待核查债权表的同时,管理人应当对每笔债权情况进行说明,并告知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待核查债权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理由依据及分析
首先,核查债权是债权人会议的一项法定职权,破产程序中的每一笔债权在经过管理人审查确认后都需要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的第一项职权就是核查债权。《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应当依照企业《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由上述法律规定可见,债权人会议不仅有权核查债权,债务人、债权人还有权对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债权提出异议。所以,即使在破产程序中遗留有单笔或少数几笔债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后也应当及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
其次,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议事机构,而非是某项具体的议事活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并非必须通过特定的会议形式,只要将待核查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组织,保障每位债权人会议成员核查债权的权利即可。《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是由每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出于节省破产费用和提高工作效率,给债权人提供便利的考虑,单独核查债权的事项没有必要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可以通过管理人组建的债权人会议群,如微信群、钉钉群等,将待核查债权表发送至群内进行公示,或通过债权人确定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以邮件、书面邮寄等形式将待核查债权表送达每位债权人。在送达待核查债权表的同时,管理人应说明每笔债权的情况,并告知债权人可以依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之规定行使异议权利。这种做法一则可以节省因召开会议产生的破产费用,节约债权人的金钱和时间成本,二则可以在充分保障债权人会议成员权利的同时,避免因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破产程序的拖延。
作者:崔卜文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法、破产法及金融、证券等相关民商事诉讼、非诉法律业务。崔卜文律师目前担任深圳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和解与重整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管理人协会破产法律责任业务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管理人协会职业培训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等社会职务。
来源:一起申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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