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魏观,系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十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江远龙,系湖北观知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感谢作者授权中国破产法论坛公众号推送。
破产案件中笔录的重要性、必要性与规范性
魏观 江远龙
摘要:法院指定管理人承办破产案件,既是对管理人专业、技巧、态度、责任的综合考验,也是实现企业破产法立法宗旨、推动破产企业出清或重整和解再生、维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与必然要求。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需要法定程序的支撑,需要在程序的驱动下实现实体的公平与正义,而调查与询问笔录,作为公权力在诉讼活动中调查事实与掌握证据的有效手段和工具,在破产程序中被广泛参照适用。事实上,这一工具的运用,不仅重要而且必要,对于管理人还原事实真相、厘清债权债务关系、界定主体责任、彰显程序正义、接受审查监督、防范履职风险、维护合法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法理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破产案件 询问笔录 重要性与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除此,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询问笔录、调查笔录、谈话笔录之类的管理人履职行为作其它更明确的规定,但作为一种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有效手段,这一方式方法在实务中被广泛运用。笔者认为,在破产案件中充分运用“询问笔录”这一工具,对于债权认定、资产增值、程序合法、管理人避险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从管理人所运用的广义“笔录”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及笔录的对象、要求、规范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提高“笔录”在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促进破产案件质效双升。
在破产案件中,询问笔录是记录当事人、证人及相关人员陈述的关键法律文书,其重要性与必要性贯穿于破产程序的各个环节。科学、灵活、持久地运用好询问笔录这个工具,不仅重要而且必要,从某种意义而言,是管理人办好破产案件的重要法宝。
一、询问笔录的重要性
笔录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纪委、监委等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立案、审判、执行过程中常态化使用的一种办案工具,对于收集证据、补强证据效力、调查事实、还原现场及经过、证明合法性及证据的关联性,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综合运用上述工具辅助案件,往往会起到积极效果。
1.厘清事实与权责的核心工具。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重要切口。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之后,首先需要对债务人财产状况全面了解与掌握,这是办理破产案件的一项最基础性的工作,也是办案人员紧紧围绕债务人资产这个核心展开工作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在此基础上管理人才能形成客观、全面、公正且具有实质性管控内容的财产状况报告并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另一方面也是避免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而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实际需要。普通的破产案件,按照常规程序实行财产清单与财产实物交接即可,但是对于特殊的破产案件,其重大、疑难和复杂程度往往掺杂了债务人相关人员的人为因素,比如提前个别清偿债务、无效行为产生的可撤销合同、高管非正常收入、关联交易、非法转移财产等等,形式上的接管往往并不能使管理人准确掌握其资产全貌。笔者曾参与过这样一个破产案件:由于破产企业的系非法征用集体用地、未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而开发建设房地产的企业,债务人所收取的绝大部分债权人的资金均“体外循环”,财务资料缺失,债务人的资产负债情况复杂且无法通过表面的接管而掌握,致使案件一时难以推进。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当地法院将债务人的实控人传至法庭,在破产审判庭法官主持、书记员记录、管理人参与、法庭全程摄影摄像的条件下询问当事人,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事实证明,这份记录成为厘清债务人资产、还原债权债务真相、追索隐藏的资产的最有力的证据。实务中,随着各地破产案件越来越多,受工作强度影响,破产审判庭并非全然事无巨细地组织庭上询问活动,更多的工作往往由管理人依职权承担。在企业破产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管理人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启动财产调查程序,可依调查询问的线索即时做出事实上的判断,从而更有效地、最大程度地使债务人财产范围和财产价值最大化。
补强债权认定证明力的重要依据。在民事活动中,只有原被告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才能为法官所采信,未经举证、质证的事实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这是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权人的认定规则也同样如此。询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董监高和其他相关人员,分别让他们陈述劳动用工情况、合同履行情况、事实产生的前因后果,让他们对每一笔债权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管理人再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通过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得出结论。当然,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董监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证词并不全然具有真实性和准确性,不排除债务人高管与债权人串通的可能性,比如签订虚假合同、伪造不真实的交易、承认已清偿完毕但债权人仍申报的不真实债权、承认通过虚假诉讼产生的生效法律文书等等,这个时候管理人就要炼就“火眼金睛”,对大量的证据进行专业化的判断,以防止虚假债权的混入。
界定相关主体承担责任的重要证明。《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六百八十八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债务人妨碍破产清算工作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作了若干规定。若企业破产涉及董事、高管失职,其询问笔录可作为追责的重要依据。
2.司法审查与监督的关键依据。
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履职过程的监督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及重大事项提请人民法院审批决定等方面,但均依赖于书面记录,笔录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若债权人质疑管理人对某笔债权的审核结果,法院可通过调取询问笔录和证据,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与完整性,综合判断程序是否合法、结论是否合理。例如,如债权人对管理人遴选审计、评估、鉴定机构的程序存疑,管理人可向债权人和人民法院提交遴选机构的听证会笔录、招标和开标过程记录、信息公开记录,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形成笔录。再例如,笔者曾在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参加过一次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的线下债权人会议,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对债权人身份及代理人权限的审查,严格按照庭审的标准逐一进行,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和管理人的财产管理方案及变价方案的审议、对债权的核查,均采取逐一询问的方式进行,书记员全程记录在案,庭审现场全程录音录像,与会全体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程序近乎完美,债权人无可挑剔。一方面,通过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体现了管理人的勤勉尽责和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履职行为的检验与有效监督;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程序落实,保障了债权人的身份、地位与权利;再一方面,通过严谨的审判流程和严格规范的程序控制,彰显了人民法院履行司法职能的公平与公正。这些案例中,笔录、记录所发挥的作用尤为突出。
3.防范法律风险与诉讼支持。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行为过程与行为结果两种形态之中。对于过程,完整的笔录、记录、文书档案能证明其勤勉尽责,避免因未尽职而被追责。特别是随着科技进步,破产程序引入数字化产品的趋势愈加明显,打通人民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机构、政府、投资人之间壁垒,优化营商环境,从而整合社会资源,让破产出清机制、重整和解再生机制成为常态,是破产这一特殊的社会经济活动的必由之路。管理人在这个上升、晋级、考评、奖惩的博弈过程中,靠什么立身?笔者认为,靠坚定的政治立场,靠顽强的思想作风,靠朴素的公平正义理念,靠踏雪留痕的务实工作,靠管理人对基本道德与法律底线的敬畏与坚守。对于结果,管理人应注重过程导向,而不应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第一要务,更不能为逐利而踩踏法律底线而自陷风险。
在破产程序中,调查财产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在某种程度上,管理人的其他工作都是围绕债务人或破产人财产这个核心来开展的。做足做实财产调查功课,不仅是维护债权人实体权利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更是管理人防范法律与履职风险、强化诉讼支持的有力武器。破产企业若发生破产衍生诉讼,如撤销权诉讼、追回权诉讼、取回权诉讼等,管理人掌握的包括严谨的调查、询问笔录在内的大量客观、真实、准确的证据,可作为原始证据提交法庭,胜诉概率会大大增强。
二、询问笔录的必要性
在破产程序中,调查、询问笔录不仅重要,而且必要。有观点认为,管理人在破产条件下,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工商、税务、不动产、账户、车辆等已发生或应登记、披露的财产进行形式上的调查即可,追踪债务人的财产去向,不仅繁琐,而且大概率可能“无疾而终”,完全没有必要“自找麻烦”。这种消极的观点,显然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更是对债权人的极大不负责任。在管理人缺乏法律赋予强制公权力背书的情况下,管理人有必要综合运用诸如调查询问等合法有效的取证手段,快、狠、准地掌握第一手信息,以此寻根溯源、锁定目标,才能为后续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取得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口供”、笔录,不仅是法律赋予管理人的权利,更是管理人职业道德素养的内在要求。
第一,法律程序的刚性要求。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在破产程序中有义务配合管理人调查,如实回答询问。询问笔录是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的书面证明,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如果缺乏调查、询问笔录等辅佐证据,可能导致程序瑕疵甚至被认定为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要求管理人对涉及债务人资产去向和债权真实性等关键事项进行调查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后续相关裁定的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涉及职工债权不必申报,而是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那么管理人如何调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管理人常规的调查方式是调取债务人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工资支付明细表、考勤表、社保部门关于职工社保的证明及清单等证据,据此认定、列出清单后予以公示。但有经验的管理人往往会附加职工笔录及职工递交的书面情况说明予以增强证明效力。完整的证据链体现了管理人严谨的态度、缜密的思维和履职尽责的作风,也是展现管理人专业能力与竞争力最有力的证明。
第二,固定证据与防止反悔。
破产案件涉及复杂的利益冲突,如债权人虚假债权申报,债务人隐瞒无偿转让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的财产、提前个别清偿的财产、放弃对外享有的债权或财产,等等。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往往会通过征集债务人财产线索、第三方机构审计以及职工举报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在掌握一定的证据之后,再通过调查询问当事人并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这样可避免道听途说或当事人口头陈述在情形发生变化时被篡改或否认。笔录对于固化当事人陈述、防止当事人反言,发挥着积极作用。例如,债务人承认隐匿资产、虚伪记载资产负债、转移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笔录可作为追究其“妨害清算罪”刑事责任的直接证据。
笔者曾亲身经历过这样一个案件: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财产后,在债权申报阶段,某日一债权人突然找到管理人,称债务人有一批危险化工原料存放在其仓库,要求管理人拉走。为弄清事情原委,管理人当即就该事件进行了调查取证,做了笔录,债权人签字捺手印固定了证据,然后根据笔录又先后与其他两名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做了调查询问,基本事实清楚之后,最后又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当初的业务经办人核实,告知了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提前清偿债务及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化品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在之前并未如实向管理人反映情况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不得不承认已发生的事实。管理人最终根据五名当事人的询问笔录、销售合同及抵债合同、财务凭证、情况说明等证据向人民法院报告,在得到批准后直接撤销了这一提前清偿债务的行为,增加了债务人财产、提高了债权人的清偿率、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这一案件带来了三点启示:第一,管理人按常规接管程序开展工作往往无法获取隐藏在“冰山”之下的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管理人的专业判断和敏锐嗅觉在破产案件中往往发挥着积极作用;第二,债权人是基于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恐惧心理向管理人反映这一情况的,债权人放弃了已经得到实际清偿的债权,说明法律的正义战胜了邪恶,朴素的善良驱散了阴霾,公众的法律意识正在得到提升,法治社会建设正在取得肉眼可见的进步;第三,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和债权人并非天然配合管理人的工作,管理人与债务人和债权人本质上是一种博弈关系,在这种冲突之下,管理人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都将影响这种博弈关系的此消彼长,公心至上、不存私利是管理人应当坚守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底线,否则会沦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工具。
第三,程序透明化的保障。
破产程序需平衡债权人、债务人、职工、政府等多方利益,但管理人作为法院委托指派的中介机构,不应受人物干扰,不应受利益驱使,而是应站在居中立场,时时、事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同一个标准评判是否曲直,既不能偏袒一方、打压一方,也不能“雨露均沾”,更不能让破产成为一场均等瓜分残羹剩炙的“散伙饭”。程序正义是最大的正义,程序透明是最公平的透明。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实务中出现了很多辅助办理破产案件的数字化工具或平台,如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华宇九品开发的“e破通”破产综合服务平台,破粟子开发的“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等等,为方便法院、债权人、债务人、管理人、投资人公开信息、查询信息、办理案件提供了便利,让程序接受广泛监督,让一切在阳光下运行。管理人可充分利用这些工具或平台,用实实在在的文字,用有迹可循的记录,来体现管理人的勤勉与尽责。一人一询,一事一问,让一切落定在纸面上,让文字成为会说话的AI,让询问笔录贯穿整个破产程序,并且以某种形式在一定限度范围内得到披露,无疑对于保障程序与实体正义会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三、笔录在实务中的关键操作要点
调查、询问笔录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显而易见,但调查、询问笔录不是随意而为之,也是有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如下几点:
1.对象广泛。
在破产程序中,询问笔录的对象范围可以不确定,既当然包括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实控人、股东、董监高、财务人员、普通职工及债权人,也可以包括行政司法工作人员,还可以包括社会公众和媒体,等等。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破产案件中有责任和义务向破产管理人反映情况的当事人,如债务人相关人员和债权人;二是因国家权力机关对商主体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而引发的债务人产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利益的主体,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是出于公平与正义而发声的社会力量。管理人一旦接收到相关信息,就有责任和义务进行调查并固定相关证据。询问笔录以询问事实为主要原则,一人可以多次询问,一事也可以多次询问,多事也可以多次询问,不受对象和事件多寡的限制。
2.时间同步。
询问笔录可贯穿整个破产程序全过程。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即可开始履行管理职责,以接管财产和调查询问为切入点全面了解破产企业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状况,无论是重整、和解或清算程序,还是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在终结破产程序和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之前,调查询问笔录不可或缺。
3.程序合法。
在破产程序中,调查、询问需由法院或管理人主导,避免单方私下询问,并且管理人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参加询问的管理人原则上应该是在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向人民法院报备的管理人团队成员,否则可能被质疑证据效力。对关键人员如法定代表人的首次询问应尽早进行,以防串供或销毁证据。对于特别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的相关人员,管理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主导调查和询问,管理人可根据接管财产、财务的实际情况、审计结论及债权人和职工的反映,在尽可能全面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有重点地事先列出调查询问提纲。管理人可自主因前询问牵连出的其他人或事,决定是否增加对其他人或事进行调查询问。对于被询问人,管理人负有保密的义务,特别是在利害关系中,有责任严禁向其他人员透露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和调查内容,防止因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滋生其他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进而干扰办案秩序,严守秘密、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是对管理人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
4.内容完整。
调查询问需完整地记录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身份、问答内容,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字确认。若被询问人拒绝签字,需注明原因并邀请见证人参与并签名。比如,可以邀请当地破产管理人协会成员单位见证。管理人在询问开始时,应向被询问人通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申请、指定管理人、现场询问人身份、管理人承办破产案件进度情况、被询问人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等重要内容。询问过程中,应将管理人询问所要达到的目的以问答式的方式逐一展开,被询问人在回答问题时比较模糊的地方,可告知另行向管理人补充说明或提交证据。询问最后,应告知被询问人如有需要补充说明的情况,可事后随时及时向管理人反映,等等。
5.档案规范。
破产案件的档案整理、归类、排列、编目、装订成册是管理人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也是检验、考评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质量的最重要的标准。调查、询问笔录一旦形成,管理人应及时进行整理、分类与归档,原则上调查询问笔录应进入与某一债权债务关系最紧密关联的档案之中,如确有需要,笔录原件可复制放入其他次关联案件档案中,以保持各自论证过程与证据链的完整性。除上述方法外,在破产案件裁定终结程序后,管理人也可另行将所有询问笔录复制一套装订成册,以为不同的查阅对象和查阅目的服务。对于纸质档案,管理人应按档案管理的规范标准,按不同性质进行归类,按一定顺序进行排列,编排案卷号、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形成纸质档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管理人应对重要文档原件进行扫描,如法院裁定书、决定书、回复函等,形成电子数据,分类归档,便于日常随取随用。案件终结后,管理人应对所有纸质档案进行扫描,按纸质档案的卷宗、目录、内容形成电子档案,按照办案负责制要求,作永久保存。
综上,询问笔录在破产案件中不仅是程序合法合规的基石,更是穿透复杂利益关系、还原事实真相的核心工具。其价值在法律层面的体现是确保程序合法、为裁判提供无可争议的证据链,在实务层面的体现是提高破产效率、降低管理人履职风险,在社会层面的体现是维护市场诚信、遏制逃废债行为。忽视询问笔录的制作与保存,可能导致破产程序被撤销、管理人担责,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在破产程序中,调查与询问笔录的重要性、必要性与规范性应得到足够的重视。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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