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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常用四种清偿方式及其比对

时间: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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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清偿

现金清偿是破产重整清偿方案中应用频率较高的方式之一。此类清偿所需现金来源通常包括变现非核心经营资产所得、战略投资者注入的资金,以及企业通过融资筹措的款项。现金清偿会对普通债权人和企业的各项权益产生直接或间接作用。

(一)对普通债权人的影响

从普通债权人视角观察,现金清偿方式兼具优势与局限。

采用现金清偿时,负债企业在优先清偿职工债权、税务债权后,还需额外筹备资金对普通债权中的小额债权人进行偿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清偿顺序,普通债权位于职工债权与税务债权之后,这使得现金清偿方案中金融债权人的受偿比例往往偏低,导致普通债权人债权的即时价值明显低于其他清偿方案。

不过,经法院裁定的重整计划会明确现金清偿的具体数额,债权人可精确核算当期可回收资金。且现金清偿多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模式,支付时间节点明确,整体时间效率较高。

(二)对企业重整后的影响

对于重整后的债务人而言,现金清偿不利于缓解负债压力,会带来直接的资金占用压力,尤其对通过融资获取清偿资金的企业影响更为突出。该方式同样不利于改善资金状况,企业资金链本就处于紧张状态,用于清偿的现金越多,对运营资金的挤占就越严重。

但现金清偿在维护股东地位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股权调整主要体现为原股东向重整投资方让渡股权,债务人股权不会发生稀释分摊,原股东地位得以维持。

应收账款清偿

应收账款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形态,在破产重整中可通过债务人转让该项资产收益权的方式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一)对普通债权人的影响

对普通债权人而言,接受应收账款清偿等同于受让该项资产权益,其核心目的在于获取更充分的价值补偿。同等条件下,应收账款的账面金额高于现金清偿额度,且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形成,债权人后续追偿具备充分依据。

但应收账款属于风险资产范畴,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投资应收账款需占用较高比例的风险资本,因此该清偿方式不利于债权人优化成本结构。

(二)对企业重整后的影响

将应收账款用于清偿普通债权,有助于破产重整企业加速处置未到期债权,提升资产周转效率。同时,该方式无需企业额外投入资金偿还债务,能够直接降低资产负债率,且不占用运营资金,对改善企业资金状况具有积极意义。

留债延期支付清偿

留债作为破产重整中的特殊清偿方式,核心是将原有债权转换为新的贷款债权,债权人放弃即时受偿权利,双方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延长还款期限的留债处理,将部分债务分期还本付息,为企业预留恢复发展的时间与空间,进而提升后续偿债能力。

(一)对普通债权人的影响

留债本质是延期支付清偿款项,债权人需放弃原有债权的即时清偿权利,转换为金额有所减免的新债权。

与其他清偿方式相比,留债通过缩减部分债务或调整还款期限,使债权人保留对企业的持续求偿权。普通债权人通过减免部分债权、放弃即时求偿权益,可换取更高的整体清偿率,因此债权即时价值相对较高。

但未来企业偿债能力能否改善存在极大不确定性,企业经营状况可能进一步恶化,导致受偿风险升高。同时,留债方式延长了支付周期,时间效率较差。

(二)对企业重整后的影响

对重整后的企业而言,留债可暂缓当期偿债压力,但企业仍需承担未来偿付义务。通过部分债务减免与期限延长的组合调整,降低偿债压力的效果较为有限,本质是将当期债务压力转移至未来期间。

不过,留债无需企业动用现金用于清偿,不会占用运营资金,有利于改善重整后的资金状况。且债务调整过程中不会发生股权稀释,对股东地位基本无影响。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经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均有约束力,留债形成的新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债转股清偿

债转股清偿是指在重整程序中,将企业部分或全部债务转换为股权,以此实现债务规模缩减的清偿方式。

在实践重整方案中,债转股的应用能够有效提升清偿率,减少普通债权人尤其是大额金融债权人的损失,因此成为应用频率较高的清偿手段。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重整计划可包含债权转为股权的相关安排。

(一)对普通债权人的影响

对普通债权人而言,债转股不直接削减债务总额,而是通过股权转让市场等渠道实现退出,间接完成债权偿付。以股权形式核算的清偿率相对较高,债权对应价值较优。

但普通债权人需转换为企业股东,仅能通过企业剩余收益分配实现权益回收。重整后企业经营成效受管理水平、市场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能否实现盈利存在极大不确定性。且股权价值提升与退出需经历较长周期,时间效率较弱。

(二)对企业重整后的影响

债转股是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的直接手段,这也是其被广泛推广的核心原因。但该方式会导致股权份额稀释,直接影响原股东地位,尤其是对大股东影响显著,通常需要其让渡部分乃至全部股权权益。

同时,债转股使普通债权人转化为股东,在降低负债的同时增加企业净资产,可有效优化资本结构。且无需动用资金用于清偿,企业资金可全部投入运营,对改善资金状况具有积极作用。

综上,清偿方式的最终确定,需基于被重整企业的资源状况开展综合评估。破产重整的核心目标是挽救企业,恢复其持续经营能力,因此管理人及法院在审核重整计划时,更倾向于选择能有效降低企业偿债压力、改善现金状况的清偿方式,这也是近年来债转股得到广泛推广应用的重要原因。

依据破产重整程序要求,需强化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管理,通过规范流程实现资产有效保全。各类清偿方式的适用均需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保债权债务调整符合“实质性相似”原则与公平受偿要求。

 

来源:广西钧亚律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转载自一起申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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