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出市场时,自行清算、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的程序差异,直接决定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的认定规则,而过渡期间的职工关系处理,是平衡清算效率与权益保护的关键。本文梳理核心要点,明晰法律边界与实务路径。
一、核心边界:三类清算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直接关联工资结算、社保缴纳和经济补偿金计算,三类清算的法定节点各有明确规则。
自行清算:以终止手续或注销登记为节点
自行清算由企业股东会主导,程序灵活。企业作出解散决议后,若需留用人员处理清算事务(如资产盘点、债权催收),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清算组作出终止决定并送达职工时,合同终止。若未单独作出决定,企业注销登记完成之日即为终止日。需注意,未提前通知的需支付代通知金。
强制清算:以清算组终止通知或程序终结为节点
强制清算由法院启动并监督,清算组接管企业后主导用工决策。接管前原合同有效,接管后无需用工的,清算组书面通知职工之日为终止日;若持续用工至程序终结,法院裁定终结清算程序之日为终止日。法院受理日或企业注销日均不具备法定终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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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破产宣告日为法定终止日
此为法律刚性规定,《劳动合同法》明确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破产受理后企业可能重整或继续营业,仅宣告破产才意味着彻底丧失履约能力。社保费用、工资计算等均以该日期为截止点,无争议空间。
二、过渡处置:清算启动至终止的职工关系管理
三类清算均有过渡周期,职工关系处理需兼顾合法性与清算需求,核心在于规范用工决策。
自行清算:协商为主,规范为辅
股东或原管理层主导用工:留用清算必要人员的,按原标准支付工资、缴纳社保,费用作为清算费用优先支出;冗余人员可协商解除,书面明确工资结清日、补偿标准。
强制清算:清算组主导,程序合规优先
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掌握用工决策权:需留用人员(如设备处置、审计协助)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费用列入清算费用;解除合同需符合法定情形,并履行书面送达等程序,违法解除需付2N赔偿金。
破产清算:管理人主导,平衡必要与成本
管理人仅留用最低必要人员(如资产保管),留用工资属破产费用优先清偿;清算前拖欠工资属职工债权,与经济补偿同列第一顺位。破产宣告前解除合同需有法定事由。
三、权益落地:经济补偿
三类清算均需支付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算,不满6个月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按3倍计算,最长补偿12年。计算基数为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
结语:三类清算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则呈“灵活协商—司法监督—法定刚性”梯度差异,清算主体需精准把握边界,规范用工决策;唯有严守法律底线,才能在企业退出时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统一。
作者:王浩 专职律师 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 13852048321、759139652@qq.com
专业领域:企业破产清算与重整、民商事诉讼、非诉讼业务
来源:华北法税圈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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