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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金额含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上)

时间:2025-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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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债务人(公司)的财产通常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破产程序的核心是债务清偿,及时依法申报债权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行使表决权甚至决定能否最终获得分配清偿的基础。

在债务人破产案件情境下,债权人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含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本文将举例实务操作及法院相关裁判案例两个维度来解读申报破产债权时如何计算债权金额含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例如,甲公司为债权人,乙公司为债务人。1997年9月30日,甲乙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997年9月30日至1998年7月29日,月利率9.24‰,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借款500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乙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乙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甲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9.24‰计至2006年6月30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但因未按二审法院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二审法院于2014年3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院于2025年7月3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乙公司的破产案件。甲公司在项目管理期间查询到乙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乙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此时,甲公司为维护债权,需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经法院生效判决已确定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债权本金为500万元。下文重点说明申报债权金额中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

 

利息计算

举例案例中甲乙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997年9月30日至1998年7月29日,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偿还利息(按月利率9.24‰计至2006年6月30日止)可知,利息计算期间应为1998年7月30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月利率为9.24‰。

利息4,455,220.00元=5,000,000.00 元×2893天【1998年7月30日(含)至2006年6月30日(含)】×9.24‰÷30天,由此计算得出利息为4,455,220.00元。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

 

1迟延履行期间

关于起算日。本案涉及二审裁定“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又有一审判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那么一审判决书生效日为何时?根据规定及相关案例,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民事裁定书》作出时间为2014年3月8日,但因无法确定当年裁定书送达的时间,从有利于债权人角度推断裁定书作出即送达,即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为2014年3月8日(如能确定送达之日则应按照送达日计算),因此一审《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14年3月8日。又根据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因此认定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14年3月18日。

关于截止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即利息截止日为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裁定之日的前一日,即2025年7月29日(含)。

由上述分析可知,迟延履行期间为2014年3月18日(含)至2025年7月29日(含),这中间跨越2014年8月1日这个节点。

 

2跨越2014年8月1日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分两段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两个专门司法解释。

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下文简称《批复》)。

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

这两个规定将迟延履行利息划分为两段,2014年8月1日之前的,按照《批复》的规定计算,以后的按照《解释》的规定计算。

按照《批复》的规定:

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x同期贷款基准利率x2x 迟延履行期间。

按照《解释》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2014年8月1日施行的《解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要分为两段【第一段2014年3月18日(含)至2014年7月31日(含),第二段2014年8月1日(含)至2025年7月29日(含)】分别适用不同的利率。

第一段2014年3月18日(含)至2014年7月31日(含)适用利率及计算基数

12014年7月31日前计算方式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x同期贷款基准利率x2x迟延履行期间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适用,具体把握如下:

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

①未履行期间不超过6个月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以内(含6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②未履行期间逾6个月、不超过1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至1年(含1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③未履行期间逾1年、不超过3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至3年(含3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④未履行期间逾3年、不超过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至5年(含5年)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⑤未履行期间逾5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以上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根据该利率的变化分段计算。

2014年3月18日(含)至2014年7月31日(含)未履行期间不超过6个月,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以内(含6个月)档的贷款基准利率。

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到2012年7月5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附表《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显示6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为5.6%。可知,第一段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适用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5.6%。

根据《批复》计算基数“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即计算基数为本金和利息之和9,455,220.00 元。

第一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94,580.58元=9,455,220.00元×136天【2014年 3月18日(含)至2014年7月31日含)】×5.6%×2÷365天,由此计算得出第一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394,580.58元。

第二段2014年8月1日(含)至2025年7月29日(含)适用利率及计算基数

22014年8月1日后计算方式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其计算方式在生效法律文书中都有规定。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若被告于2022年1月1日偿还上述欠款,那么一般债务利息的数额即为10000*4%*2=800元。

注: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若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给付一般债务利息的,不予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为: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其中,计算基数,仅包括债务本金,利息、保全费、鉴定费、诉讼费等不能作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基数。

第二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般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适用利率为1.75‱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基数“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基数仅包括本金,不含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判例【(2024)最高法执监295号】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时,应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为基数进行计算,即一般债务利息不再加倍计算迟延履行利息。故本案中对性质上属于一般债务利息的‘违约金’,不应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换言之,“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得出的利息,实际法院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通常只算本金

第二段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3,514,000.00元=5,000,000.00元×4,016天【2014年8月1日(含)至2025年7月29日(含)】×0.000175/天×365天。

因一审生效判决明确利息(按月利率9.24‰计至2006年6月30日止),未明确“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意即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2014年8月1日之后的一般债务利息,由此,第二段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仅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3,514,000.00元

综上,举例案例中甲公司向乙公司管理人进行破产债权申报时债权金额总额为13,363,800.58 元(其中本金为5,000,000.00元,利息为4,455,22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908,580.58 元)。

 

来源:Walk Look Think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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