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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债权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有效申报债权?

时间: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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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债权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有效申报债权?

“自己对他人享有债权,他人又对破产企业享有债权,如今破产企业进入程序,他人却迟迟不申报债权,自己的钱难道要打水漂?”最近后台收到不少类似咨询,这类“三角债 + 破产” 的情况,本质是间接债权人的维权难题。今天就用通俗语言,把间接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的核心路径讲透,帮你守住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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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懂:谁才有资格直接申报债权?在破产程序里,债权申报有个“硬规矩”——只有和破产企业存在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权利人,才能直接申报债权。间接债权人与破产企业无直接法律关系,因此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之所以这样规定,核心是为了避免债权关系混乱:若允许间接债权人直接申报,可能出现同一笔基础债权被多次主张的情况,导致破产财产分配秩序失衡,影响破产程序的高效推进与公平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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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此类问题的两条有效路径路径一:常规操作—— 获取授权后代为申报若对破产企业享有直接债权的权利人(以下简称 “直接债权人”)愿意配合,间接债权人最便捷的方式是获取其书面授权,以直接债权人的名义代为申报债权。但这份 “授权委托书” 有严格要求,缺少任一要素都可能被破产管理人驳回:

1. 必须为书面形式,拒绝 “口头承诺”。破产程序对文件形式的合法性要求极高,仅靠口头约定无效,需出具正式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

1)代理人(间接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2)具体代理事项:需清晰标注 “代为向某破产企业的管理人申报债权”;(3)代理权限范围:例如是否有权变更申报债权金额、签署债权申报相关文件等;(4)直接债权人的签字(自然人)或盖章(法人 / 其他组织)。2. 备好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1)申报时需提交代理人的身份凭证:(2)若代理人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3)若代理人为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身份证明;(4)若委托律师代理,还需额外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3. 齐全的债权证明材料是核心,需同时准备两类证据:(1)直接债权人对破产企业享有的债权凭证,如合同、转账记录、结算单据等;(2)间接债权人对直接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凭证,如借贷合同、还款协议、转账凭证等。注意:缺少任一环节的证据,即便有授权,申报也可能无法通过审核。路径二:特殊情况—— 直接债权人 “怠于申报”,可代位申报若直接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申报或拖延申报,导致间接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法律赋予间接债权人“代位申报” 的权利,即间接债权人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但代位申报需满足严格条件,需按步骤规范操作:

1. 先确认自身具备 “代位资格”,需同时满足两个前提:

1)间接债权人对直接债权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特殊情况下未到期债权也可适用,需结合具体法律规定判断);(2)直接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真实合法,且不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可代位行使的债权。2. 需提供直接债权人“怠于申报”的证据,不能仅凭主观判断,需提交客观证据证明:例如破产债权申报期限已届满,直接债权人仍未提交申报材料;或间接债权人已书面催告直接债权人申报,但直接债权人明确拒绝。其中,破产管理人出具的“直接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证明”,是最直接有效的证据。3. 需完成代位权确权程序,代位申报并非直接提交材料即可,需先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代位权:(1)最优方式是先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拿到确认代位权成立的生效判决书后再申报;(2)若因申报期限紧迫,可在申报的同时同步提起代位权诉讼,但需确保在破产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前取得生效判决,否则申报可能被暂停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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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申报的权利限制

1. 无优先受偿权:代位申报的债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需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同一清偿顺序、同一比例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不享有特殊优先权利;

2. 申报名义特定:必须以间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申报,申报时需明确标注 “代位申报”,并主动提交代位权成立的相关证据。

 

来源:王律破产学社微信公众号,转载自破产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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