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博祥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开选聘财务审计机构的比选公告
2021年8月26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六安市博祥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皖150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六安市博祥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重整。2021年9月6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指定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2年2月24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1502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5年9月5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502破申5号之二决定书,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与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办理的需要,管理人需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等财务状况进行专项审计。为此,管理人特公开邀请财务审计机构参与报名,并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于2011年6月21日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上东阳光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77073554T,法定代表人:潘斌,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财产状况报告编制;
(二)债务人股东注册资本缴付情况审计;
(三)可撤销事项审计;
(四)关联企业、关联人员财务混同审计;
(五)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债务人财产等审计;
(六)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审计;
(七)管理人履行职务期间的财务收支情况审计;
(八)其他与财务、审计相关的工作。
三、参选机构的资格要求
1、参选机构需经营正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备相关财务审计资质;
2、参选机构需为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名册现阶段有效的财务审计机构名录库中成员;
3、参选机构及机构人员不存在以下可能影响忠实履行职责的情形:
(一)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三)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等;
(五)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4、参选机构在近三年内曾被选聘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财务审计机构或者担任过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5、参选机构近三年内未被审计机构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进行过行政处罚、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参选机构需提交材料
(一)参选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二)入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现阶段有效的财务审计机构备选库的证明材料;
(三)审计团队的主要成员(不低于三人)、项目负责人的名单及会计师执业证件;
(四)近三年内曾被选聘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财务审计机构或者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证明材料;
(五)不存在本公告关于资格要求第三项可能影响忠实履行职责情形的书面承诺(注意:未提交书面承诺者不得参与比选);
(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信用中国公布的参选机构行政处罚信息查询结果、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
(七)参加报名及比选会人员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
(八)报价方案,参选机构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次选聘的各种风险,参选机构的报价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人员工资、交通费、取证费、税费等所有费用)。
特别说明:参选机构的报价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5万元,超过此最高限价为无效报价,不予评分、比选。
(九)财务审计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十)参选机构认为的其他与本次比选有关的其他书面资料。
五、参选文件的提交
1、时间:参选机构应最迟于2025年10月25日17时前向管理人提交全部参选文件。
2、地点:参选文件原件交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南路与南二环路交口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3层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
3、联系人:胡律师,联系电话:18856920909。
六、评选原则
管理人采取综合评分方式选定审计机构,根据经验业绩、工作方案、报价方案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一家中选机构报送至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许可。具体的评分细则见附件。
七、审计报告出具时间
1.审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提高效率、忠实执行职务,一经选定,应于管理人移交审计资料后1个月内完成工作并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2.人民法院或管理人临时决定的其他审计内容,另行确定完成时间。
八、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聘请财务审计机构,接受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债务人和债权人的监督;
2.参选机构在报名前,可通过电话等方式了解债务人的基本情况;
3.审计机构确定后,另行与管理人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因企业的特殊性,审计机构应先行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待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实际分配时或者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完成变价后支付相应审计费用。
4.根据破产案件办理实际情况,需要对审计工作的内容、事项、范围等进行调整的,需补充或重新出具审计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5.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债务人信息予以保密,管理人或人民法院许可披露的除外;
6.参选文件一经提交,无论是否中标,管理人均不予退回;
7.参选机构因参与本次比选所产生的费用由参选机构自行承担;
8.参选机构向管理人提交参选资料的,则视为参选机构认可本公告的全部内容且无异议;
9.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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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博祥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