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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 朱一心:虚拟财产执行制度的问题分析及体系化构建

时间:202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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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一心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三级高级法官

 

声明:

本刊对所发表的文章享有专有出版权。一切形式的复印、节选、电子刊物选用等以及其它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须事先征得本刊的书面许可。

文章发表于《法律适用》2025年第10期“法官说法”栏目,第131-147页,因文章篇幅较长,为方便电子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

 摘要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虚拟财产在民事交易与社会生活中所占比重日益上升,并逐渐成为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不可忽视的重要财产类型。在法律属性模糊、技术特征复杂以及执行机制有待完善的背景下,虚拟财产在实际执行中面临诸多问题,包括法律属性定性不明引发的可执行性问题、数字特殊表征带来的查控和处置问题,以及执行协助义务“非特定化”导致的协同问题。对此,我国应当构建体系化的虚拟财产执行制度,通过明确法律属性与执行范围、完善标准化流程、强化技术协同机制完成规范化构造。未来我国的执行制度需实现法律规范与技术逻辑融合的转型目标,虚拟财产执行制度的完善能够为我国数字时代执行制度的体系化重塑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方案。

关键词虚拟财产 法院执行 技术协同 制度构建

 

 

目次

一、引言

二、虚拟财产在执行中的现实问题

三、虚拟财产执行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四、结语

一、引言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财产形态,已逐步进入主流法律视野。在加密货币、网络游戏道具、社交平台账号、数字藏品等新兴财产形态不断涌现的背景下,个人财产结构趋于数字化、虚拟化与去中心化。这一转变不仅推动了民事权利形态的拓展,也对现有司法执行制度提出了适应性调整的现实需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建立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制度,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这为数字虚拟财产的法律确认、流通秩序与执行保障提供了战略方向与制度基础。从司法实践而言,人民法院正积极回应虚拟财产执行中的新问题。例如,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成功对网络游戏账号进行查控并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完成处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首次实现数字人民币钱包余额的强制划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也探索实现了社交平台账号的权属变更执行。上述案例表明,通过执行机制的持续探索,正逐步积累起关于虚拟财产的执行经验。在此背景下,本文从执行法学与法理学的交叉视角出发,聚焦虚拟财产在法院执行中所呈现的典型问题,包括其法律属性的认定、查控处置技术和方法的运用、执行协助的制度设计等。在此基础上,结合数字技术发展趋势与立法动向,提出构建系统化、标准化、可操作性的虚拟财产执行规则体系,以期为我国数字时代司法实践的完善与数字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与制度建议。

二、虚拟财产在执行中的现实问题
(一)可供执行的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认定问题1.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理论问题广义的虚拟财产是指利用运营者网络服务器的虚拟空间才能被网络使用者支配使用的电磁记录,理论界一般将虚拟财产分为五类,即虚拟货币(金币)、虚拟装备(item、武器、装甲、服装、药剂等)、虚拟动植物(宠物、盆景等)、虚拟角色(虚拟人、ID账号等)、网络通讯工具(电子邮箱、QQ等)。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形态,其内涵与外延仍处于动态演变过程中,在理论上尚未形成统一定义。不同领域、行业及群体对其权利属性、价值基础及保护边界的认知与界定存在显著差异。传统物权理论中“物”的物理特定性、排他支配性等核心特征,在虚拟财产场景下面临解构:区块链技术催生的加密资产依托代码规则实现“去中心化确权”,其存在形式脱离了服务器数据的物理依附;游戏装备、社交账号等则因用户劳动投入与情感附着,衍生出混合财产权与人格权的复合属性。技术载体的多样性与价值生成逻辑的差异,导致理论界对其法律属性长期存在物权说、债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多种学说,尚未形成共识。物权说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形态特殊的无体物,虚拟财产持有人对虚拟财产产生足够的支配、管领、排他效力。虚拟财产的形成需要消耗相当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亦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收益,综合其内在的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征可以认定为法律上的“物”。债权说认为,虚拟财产持有人与运营者之间形成了数字服务合同关系。运营者向持有人提供平台规则确定的服务,用户接受运营者提供的服务并支付相应对价。运营者并非以转让虚拟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用户对虚拟财产的管领事实上也仅及于特定情形下的特定资产,其承受着被运营者修改、封禁、回收的风险,将虚拟财产认定为“债”能够更准确地评价其中的法律关系。新型财产说认为,虚拟财产兼具物权和债权的部分特征,用户对虚拟财产充分的管领使之具有物权属性,运营者在不具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也难以介入;同时,虚拟财产又不可避免地依赖于运营者提供的数字场景,其存在、终止、维持与债权式的用户协议或平台规则密不可分,其内在的特殊性决定任何“将虚拟财产解释为物权或债权的观点都面临难以解释的理论问题和法律适用障碍”,与其令虚拟财产不断冲击既有的规范体系,不如将其单独规定,以适应不断兴起的数字经济潮流。虚拟财产物权说、债权说及新型财产说分歧的本质在于对虚拟财产“有限支配性”的认可程度不同。物权说认可持有者对虚拟财产的支配具有不完全性,认为在运营者正常运营而持有者能够自由支配虚拟财产的情况下,对权属的认定不应过分严苛。债权说不承认有限支配的有效性,认为一旦发生运营者违约的情形,持有者难以行使物权层面的权利。新型财产说则试图设定特殊规则,使虚拟财产在不同场合下准用不同规则。本文认为,上述学说均难以直接定义虚拟财产,应当遵循“司法实用主义”的理念,结合具体案件持有者对虚拟财产的支配程度、运营者在案件中的地位、虚拟财产的交易模式等要素,最终确定目标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第一,虚拟财产本身是一个针对宽泛对象的基础性概念,不同虚拟财产之间差异悬殊,且深受技术架构(如区块链的去中心化)、价值形成机制(如数字藏品的社群共识)和功能属性(如兼具支付和证券特征的加密货币)的影响。如虚拟货币因使用区块链和分布式记账技术而具有去中心化、强匿名性特征,物权的排他性、对世性更加突出;网络域名具有其他虚拟财产不具备的需要于国家工信部系统进行备案登记的要求,并以正式登记作为权利生效的要件;而网络商店更加依赖线上交易平台的技术环境和授权支持。既有的物权或债权分类体系难以对所有虚拟财产进行统一定性。第二,支配程度同样影响性质的认定,财产性质在物与债之间波动并非特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5条、第70条有关存货动态质押、保证金账户担保的规定表明,只有债权人对存货、保证金账户达到有效控制的程度,才能将一般债权上升为担保物权。同理,虚拟财产或停留于债或上升为物,均需要在个案中判断具体支配程度,难以预先设定恒定不变的结论。因此,未来应遵循功能主义的立法路径,在明确判断标准的基础上完成各类虚拟财产定性和确权指引。2.虚拟财产属性对执行的影响立法尚未完全明确游戏装备、账号、虚拟货币、数字藏品、域名等虚拟财产的属性,产生了诸多涉虚拟财产的执行问题。在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两类执行案件中,对于如何确定可供执行的虚拟财产范围以及如何确定执行结果,呈现出不同的倾向。在以清偿金钱债务为核心的金钱债权类执行案件中,虚拟财产往往需要予以变价,其执行问题主要是确定虚拟财产的归属和执行对象,具体体现在三方面:一是物权债权界定尚未明确,这使得可供执行的虚拟财产的范围和对象难以确定。例如,根据虚拟财产债权性理论,在涉及虚拟装备的执行中需遵循民法典合同编规则,执行法院仅能冻结玩家账户,不能直接处置装备。而根据虚拟财产物权性理论,游戏账号属于玩家通过劳动、交易等行为获得的虚拟财产,玩家对其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法院可以依法处置该游戏账号。二是在涉及虚拟货币的执行中,尽管法律承认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但其交易合法性仍受金融监管政策制约,在实践中是否可以对虚拟货币进行司法处置,需要进一步明确。对此,理论上有两类观点:否定说认为,通过司法处置对虚拟货币进行变现,在客观上不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虚拟货币作的禁止流通的规定;肯定说认为,司法处置系人民法院在国家强制力的保障下,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强制执行。既然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则应允许在该特定场景中对虚拟货币进行处置,以兑现胜诉方权益。三是虚拟财产的登记主体与实际控制人往往有差异,导致在执行中如何判断某一财产是否属于被执行的财产存在问题,这在涉直播账号、工作微信等场景中尤为突出。例如,在某传媒公司申请执行朱某违约金案中,主播朱某以其父亲名义注册直播账号并实际运营,法院通过账号运营记录、收益流向等证据,认定朱某为实际控制人,最终冻结账号收益。但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平台以账号实名认证非被执行人为由拒绝协助,体现了实际控制人认定的技术问题以及平台配合的重要性。在以交付特定物或履行特定行为为核心的非金钱债权类执行案件中,虚拟财产的独特属性导致特定物交付与行为履行监督的标准仍有待厘清。当执行中要求交付特定虚拟财产,如某件唯一编号的数字藏品、某个具有特定历史战绩的游戏账号等时,首先需要妥善处理认定“特定物”。虚拟财产的可复制性与用户追求的唯一性、稀缺性形成冲突,如何界定账号等级、装备属性、社交关系等“原物”并确保其特定状态的完整交付是问题所在。更关键的是,此类交付几乎必然依赖网络服务商在后台系统进行操作,例如,数据恢复、权属记录修改、账号解绑或绑定等。服务商若以技术不可行、违反用户协议或成本过高为由拒绝配合,将导致执行陷入僵局。区块链资产的“不可逆”特性更使得错误转移后的执行回转难以实现。在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行为义务的案件中,例如,停止盗用虚拟财产、恢复被删除的数字内容、持续维护虚拟资产状态等,监督履行过程中存在技术性障碍。网络空间的匿名性、技术手段的隐蔽性使得法院在有效监控被执行人是否真正停止侵害行为方面仍有待完善。在要求修复被篡改的数据等“恢复原状”的案件中,实施复杂技术操作同样高度依赖服务商且可能在技术上无法实现。在保持虚拟商铺运营等长期持续履行义务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仍需进一步采取有效手段进行长效监督和约束。综上,无论是金钱债权执行中贯穿查控、评估、变现全流程的问题,还是非金钱债权执行中围绕特定物交付和行为履行监督的问题,其深层次原因均在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模糊性及对第三方网络服务商的高度依赖性。这种依赖性与虚拟财产的技术性、无形性、波动性、跨境性以及基于平台规则、各国政策规则的不确定性相互交织,使得传统执行手段迫切需要完成进一步的调整和革新,通过明晰立法规则、细化司法操作指引、技术赋能执行手段以及建立与关键服务商的协同机制,以解决虚拟财产的执行问题。(二)虚拟财产的查控和处置问题近年来,在虚拟财产的执行中对虚拟财产查控和处置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区块链匿名性与加密货币执行的追踪问题。比特币等加密货币的分布式账本技术特性,导致传统查控手段在司法执行中仍然有限。以“比特币强制执行案”为例,被执行人通过混币器转移资产至匿名钱包,法院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裁定冻结账户,但因区块链地址与真实身份脱钩,无法有效追踪资金流向并对上述特定物进行查询处理。这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财产线索提供义务的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这是因为当被执行人利用跨链桥接技术将资产转移至隐私链(如Monero)时,申请执行人事实上丧失举证能力。此外,去中心化交易所(DEX)的智能合约自动清算机制,使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0条规定的冻结效力及于孳息的原则难以落实,因为涉案钱包在冻结期间仍可通过链上质押获取收益。二是平台数据垄断与游戏装备处置的技术壁垒。网络游戏装备的查控问题需要充分考虑数据主权与执行权之间的平衡。在“网络游戏装备分割纠纷案”中,法院虽认定夫妻共有价值28万元的虚拟武器,但游戏运营商援引《用户协议》第5.2条“禁止第三方交易”条款拒绝开放数据接口,导致执行工作难以继续推进。这反映出两个结构性问题:其一,游戏装备存储于私有服务器,执行机关缺乏《数据安全法》第35条规定的强制调取权;其二,装备价值评估依赖运营商内部经济系统,如某游戏藏宝阁交易数据等,但平台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定价算法。更甚者,部分装备绑定IP地址与设备指纹,即便完成权属变更,受让人仍可能因登录环境异常触发系统封禁,致使执行效果归零。三是人格属性交织下的社交账号继承问题。社交账号的查控处置需在财产执行与人格权保护间寻求平衡,“微信账号继承案”即为典型。法院虽依据《民法典》第1122条认定账号具有财产价值,但账号内好友列表、聊天记录构成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定义的敏感信息,直接划转涉嫌侵犯第三方隐私权,并且平台依据《微信软件许可协议》第7.1条主张账号所有权,执行中面临相关主体拒绝配合修改实名认证信息等障碍。从执行工作的主要环节来说,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价值评估难、查控和处置技术障碍多、交付与转移标准不明晰以及利益平衡难度大等多个方面。首先,虚拟财产价值评估问题凸显。虚拟财产价值波动剧烈(如加密货币)、缺乏统一客观的评估标准和权威机构、流动性差异巨大且非标准化(如特定稀有道具),使得难以通过通常途径确定一个公允、稳定且能为各方接受的拍卖基准价。虚拟财产的价值生成机制与传统财产存在本质差异,例如,比特币价格取决于全球交易所波动,游戏装备受限于服务商运营周期。在司法实践中,目前常见的资产评估方法包括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由于虚拟财产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传统的评估方法可能无法适用或难以得出准确结果,尤其是在市场流动性较低的情况下。理论上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有多种方式:如参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虚拟财产价值,以用户充值成本扣除折旧计算。此外,司法实践中也针对不同虚拟账号的特点,探索出了具有针对性的价值评估方式:第一,对百万粉丝账号采用“广告收益贴现法”。第二,对普通账号按“会员费剩余期限”计算。第三,微信公众号账户财产评估的特殊方式。在尹某等诉赵某合伙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对微信公众号的财产价值及认定方法进行了有益阐述,微信公众号是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微信公众号作为合伙运营的对象,其价值在合伙关系终止时应予以分割。在通过收益法评估微信公众号资产价值的基础上,还需结合网络虚拟财产自身的特点,综合考量微信公众号的持续运营状态、影响力和传播力的变化、与智力和劳动成本的依赖程度等影响因素后合理确定。这些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给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提供了指引。其次,查控和处置虚拟财产时技术性问题频现。执行中,虚拟财产的无形性、数据存储的隐蔽性以及服务器常位于境外或由私企控制的特点,使得法院难以像查扣实物一样直接控制虚拟财产,虚拟财产的查控高度依赖第三方网络服务商的配合。服务商可能基于用户协议、隐私政策、技术障碍、自身商业利益拒绝或拖延协助冻结账号、禁止虚拟财产转移,导致“查不到、控不住”的问题。如何精准地确定虚拟财产的物理载体,以及是否需要对相关账户进行冻结,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此外,在查控中还常常遇到跨境执行的问题,许多虚拟财产存储在境外服务器上,这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的复杂问题。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与司法程序存在差异,给跨境执行带来了极大的影响。由于交易所与钱包运营主体均位于境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难以对这一部分的财产实现冻结,目前绝大多数的虚拟货币执行问题都是由此导致的。并且,查控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凸显。虚拟财产的执行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如区块链追踪系统、数据分析工具等。然而,目前执行人员对技术手段的了解和掌握程度仍难以有效应对虚拟财产执行中的技术问题。同样,在财产变现(拍卖、变卖)环节也存在着较多的技术问题。虚拟财产的处置往往依赖特定交易平台,如游戏内市场、加密货币交易所,这些平台的规则限制、准入门槛、高额手续费以及潜在的法律政策风险(如国内对于加密货币交易的限制性规定),都构成执行问题。同时,虚拟财产的安全过户,如私钥移交、账户绑定变更等,技术要求高、操作风险大(如黑客攻击、误操作导致资产灭失等),部分小众虚拟财产受众有限且难以变现。这些问题环环相扣,使得将虚拟财产有效转化为清偿债务现金的过程存在障碍。再次,交付与转移问题同样需要重视。虚拟财产的交付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如何确保交易安全,是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虚拟财产的交付和转移依赖于特定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如加密技术、智能合约等。然而,这些技术手段和设备并非无懈可击,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和技术漏洞,交易安全仍有待提升。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后,利益平衡也是虚拟财产执行过程中的一大问题。虚拟财产的执行往往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益冲突和博弈,如何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债务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平台运营商的正常运营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同时,在虚拟货币不能在我国境内交易的大背景下,对于明显具有财产价值的部分财产应当如何兑现财产性权益也需要进一步探索解决。这些问题表明,虚拟财产的执行并非简单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是涉及技术、经济和社会等多个层面的复杂议题。因此,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挑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完善虚拟财产执行制度。(三)协助义务“非特定化”导致的执行协同问题在协助义务“非特定化”的背景下,执行协同存在一系列现实问题,特别是在平台数据调取等方面,因区块链具有匿名性而导致协助义务难以法定化,使得司法执行需要妥善处理这些问题。首先,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特点直接影响着执行协作的可行性。在区块链网络中交易的透明性是相对的,尽管区块链上所有交易记录都可以查询,但由于交易双方身份的匿名性,法院无法通过技术手段直接获取债务人的身份信息及其资产信息,这种信息的隐匿性和去中心化特性使得传统执行手段难以适用。对于虚拟货币等基于区块链的资产,法院即便掌握了其交易数据,也难以确定资产的实际所有者。区块链平台与执行机关之间的协作缺乏法定化依据,导致司法执行需要积极应对这一现实问题。其次,平台数据调取的问题也凸显了协助义务的“非特定化”所带来的执行问题。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往往需要通过第三方平台获取债务人相关的资产信息和交易记录,尤其是在处置数字货币、网络游戏账户等虚拟财产时。然而,许多平台(如数字货币交易所、社交媒体平台等)对于数据的控制权和隐私保护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并且通常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制约。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数据安全法赋予的平台数据管理权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协助执行义务尚未形成具有效力位阶的规则。总之,平台方对数据的封闭性和自主性往往使得法院无法高效、顺利地调取相关数据进行执行。这种情形下,法院若要获取信息,必须依赖于平台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往往无法通过强制执行来获得,这将影响司法执行的效率。此外,协助义务“非特定化”还表现在缺乏明确规定责任主体的法律框架中。现有的执行协作机制通常缺乏对各方责任的明确界定,尤其是在数字经济和虚拟财产的背景下,第三方平台的责任与义务常常无法与法律规范相衔接。例如,法院要求平台方配合提供信息或协助执行,但如果平台方拒绝提供协助,现行法律并未完全明确平台的法律责任,执行法院往往难以采取有效的强制措施。这种“非特定化”的协助义务将会影响司法执行的效率,也使得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为应对这些问题,法律应当尽快完善有关虚拟财产和数字平台的规定,明确第三方平台在执行中的协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推动司法与技术、平台的协同合作,确保执行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虚拟财产执行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构建体系化的虚拟财产执行制度,不仅是填补法律空白以及完善民事执行体系的内在要求,更是回应数字时代司法需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路径。下文将从基本原则、制度框架、技术支撑与协同机制等维度展开探讨,旨在为构建科学、系统、高效的虚拟财产执行制度提供思路,推动司法领域与数字经济的良性互动与协调发展。(一)构建涉虚拟财产的执行原则1.正当性原则虚拟财产执行中的正当性原则,其内核在于通过程序正义实现技术理性与法律伦理的有机统一,确保执行行为兼具形式合法性和实质合理性。首先,要求执行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依法确定虚拟财产的范围、执行措施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其次,在执行中要求技术手段具备合法性:区块链资产冻结、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等新型措施,需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标的明确性要求,例如,对加密货币地址的查封必须通过哈希值精准锚定(如上海法院在比特币执行中探索采用的“冷钱包物理隔离+热钱包密钥托管”双重机制),避免因技术模糊性导致执行范围溢出。最后,程序参与的平等性构成正当性核心,要求突破“代码即法律”的技术霸权,赋予当事人对算法决策的异议权(如对NFT估值模型的技术审计申请权),并通过“链上—链下”协同机制保障救济途径畅通(如以太坊智能合约嵌入司法申诉接口)。更深层的正当性源于价值衡量的比例性,例如,对具有人格属性的虚拟财产(如逝者社交账号),应优先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的继承限制条款,限制商业化执行;对纯经济性资产(如游戏金币),则需建立动态评估模型,防止价值低估损害债务人权益。2.公平保护原则在执行过程中,要公平对待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合理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不偏袒任何一方。在确定虚拟财产的处置方式和价格时,要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和双方的利益。其一,主体性权利的技术化确认,承认虚拟财产中的人格利益(如社交账号承载的人际关系、元宇宙虚拟形象的身份标识),在执行中引入“人格—财产”二元评估机制,对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虚拟财产(如逝者网络日记)限制强制执行;其二,程序参与权的实质化保障,通过技术适配性告知(如区块链智能合约自动推送执行信息)、算法解释权赋予(如对NFT估值模型的异议权),破除“技术黑箱”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侵蚀。这一裁量模式的正当性源于“数字正义”的程序法转向:当实体法滞后于技术实践时,执法人员可通过“技术解释共同体”(如区块链专家辅助执行)与“裁量算法化”(如智能合约自动分配执行款)实现自由心证与技术中立的融合,最终在“权利救济效率”与“技术风险防控”间建立制度性平衡。3.效率和隐私保护原则由于虚拟财产的价值可能会因市场变化、技术更新等因素而波动,执行过程应尽量提高效率,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措施,避免因拖延导致虚拟财产价值受损。例如,对于市场价格波动大的虚拟货币,快速执行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同时,由于虚拟财产往往涉及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执行过程中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如在查询和处置虚拟财产时,仅获取与执行相关的必要信息,对无关的隐私信息予以保护。4.比例原则执行措施应与执行目的相适应,不得过度执行。例如,在冻结被执行人的虚拟财产时,应根据债务金额合理确定冻结的范围,避免冻结过多的虚拟财产影响被执行人的正常生活和经营。守护数字生存权的底线,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55条保留“生活必需品”规则,确立“数字生存豁免标准”(如保留残疾人远程工作必需的虚拟设备及基础账号)。如对涉及隐私的社交账号执行,应优先采取“收益权执行”(如直播账号打赏提现)而非“账号控制权转移”,以最小化对数字人格利益的侵害。该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矫正“技术中心主义”倾向,将执行程序从单纯的财产变现工具升华为数字社会中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之保障,通过比例原则与最小侵害原则的适用,实现技术理性与人文价值的制度性调和。5.可操作性原则虚拟财产执行中可操作性原则的法学要义,在于通过技术适配性规则与程序标准化设计,弥合法律规范与虚拟财产特性的实践鸿沟,确保执行程序兼具技术可行性与制度效能。其核心逻辑体现为三重面向:其一,实现技术工具的规范嵌入。要求将区块链溯源、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等技术手段转化为法定执行程序(如浙江法院“区块链执行平台”对NFT的哈希值冻结),同时设定技术应用边界(如禁止破解加密算法获取私钥),防止技术中立异化为程序失控。其二,价值评估的标准化建构。针对虚拟财产波动性的特征,可以建立“动态锚定机制”(如以侵权行为发生日、判决生效日、执行启动日三阶段均价确定加密货币价值),并通过链上预言机(Oracle)实时获取交易所数据,消解传统评估滞后性。其三,推动跨境执行的协同治理,需要构建“司法NFT”等跨法域执行凭证(如经主权链验证的电子执行令),破解去中心化资产的管辖权冲突。该原则最终指向“代码即程序”的制度创新,即通过将法律规则转化为可执行的智能合约代码(如自动触发还款的DeFi协议),在保障执行刚性的同时降低司法成本,实现从“法律可期待”到“技术可执行”的实践跨越,为数字正义提供具象化的程序载体。(二)明确涉虚拟财产的执行范围1.明确可供执行的虚拟财产的种类依据可查控性、可变现性以及独立性,可供执行的虚拟财产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人身性网络账户。一般以自然人为注册主体,用于非经营的个人标识,如微信账号、QQ号、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账号等。这类账号与特定自然人绑定,含有人格利益相关数据信息,人身属性高、财产属性低,权属转让通常受限,但其中具有经济价值且与人身专属性剥离的部分,可作为责任财产纳入执行范围,且执行中应当尤为注重个人隐私权益的保护。二是经营性网络账户。由自然人或法人注册,用于经营性行为,包括售卖有形商品的网络店铺、网络游戏账户等,以及通过传播信息吸引流量营利的自媒体账号等。此类账户的商誉、客户数等有商业价值,因与经营主体信用相关,平台对私下转让较谨慎,司法实践中常依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处理相关纠纷。执行中应当在准确界定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注重平衡原经营主体基本生存发展利益以及特殊账户长久经济效益。三是网络商品。网络空间中概念商品的价值和内容由网络运营者赋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平台背书、用于特定领域流通的,如游戏装备、打赏道具、平台代币等,可以在本地运营企业的协助下完成直接变现或者交易“过户”;另一类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虚拟代币,如比特币、瑞波币。这些虚拟代币在我国境内属于禁止性交易财产,但在境外存在成熟的交易运行市场。2.明确虚拟财产的处置方式不可融通的虚拟财产往往不具有可执行性,比如对于去中心化虚拟代币,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其在境内交易属于非法行为,导致其能否作为虚拟财产受保护仍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明确界定。私主体的交易行为具有扰乱我国金融管理秩序、外汇管理秩序、货币管理秩序的风险,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洗钱等犯罪行为密切相关,因此相关虚拟货币的市场交易被严令禁止,更不允许当事人借执行程序将处于灰色地带的虚拟货币“洗白”,将其由非法转为合法。然而,上述监管政策并不适用于刑事涉虚拟财产的处理,原因在于刑事涉虚拟财产的处理是公主体对虚拟财产的集中统一处置,一方面不存在对我国利益的损害,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最大程度实现虚拟财产的内在价值,加大追赃挽损的力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如何合法、有效地处置不可融通的虚拟财产成为规范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重要命题,相关有益经验可以进一步归纳总结,逐渐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化刑事涉虚拟财产处置范式。对可融通的虚拟财产按照金钱债权类和非金钱债权类案件进行分类处理。对于金钱债权类案件的执行,需要按照其属性类型进行区分处理:(1)判决内容为返还原物的,在具备返还可能性的情况下,以原物发还为原则,既可以在法院见证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完成财产的移交,亦可以通过生成新的私钥或地址等方式完成司法专用账户和私有账户的对接。反之,在不具备返还可能性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92条的规定,引导双方当事人就折价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由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2)判决内容为支付一般金钱债务的,虚拟财产有统一评估标准和拍卖处置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评估、拍卖程序,如目前对“手机靓号”“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已可以通过各类评估方法得出较为合理的价值并通过法定程序正常予以变价。虚拟财产缺乏统一评估标准和拍卖处置方式的,可以通过定向询价等形成处置参考价、执行和解对价值达成一致、申请执行人允许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由数据持有公司予以回收等多种方式完成财产的变现。(3)对于具有人身属性的虚拟财产设有特殊的处置原则,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虚拟财产中经济属性和人身属性的重要性,当虚拟财产的经济属性远高于人身属性时,即虚拟财产的价值在于其本身,而非其背后“挂名”的注册主体时,此时应当剥离人身属性或完成身份信息的变更以保全其经济价值。反之,当虚拟财产的人身属性远高于经济属性时(如个人社交账号等),则应当尝试将虚拟财产内部所含的经济属性通过移交后对另一方予以补偿的方式完成价值套取。另外,任何有关人身属性的变动应履行必要的公示程序、隐私保护程序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程序,以保证财产无争议地完成清偿。(三)建立从查封到处置的标准化执行规范流程1.查明可供执行的虚拟财产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执行调查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虚拟财产。鉴于当前网络查控系统无法直接涵盖各种类型的虚拟财产,因此过渡阶段财产调查工作需灵活采取各类辅助手段。一是运用协助执行制度,向运营商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具体执行需要要求运营商提供被执行人的账号信息、虚拟财产持有情况、交易记录等信息。二是探索运用前沿技术手段,以虚拟货币的查询为例,可运用专业区块链浏览器、链上数据分析工具等技术,全面获取交易历史、关联地址、资金流向等关键信息;如被执行人通过虚拟货币从事洗钱犯罪活动的,可借助反洗钱调查程序与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法院亦可依职权调取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数据,获取被执行人在银行和支付机构的虚拟货币交易可疑报告。三是委托专业机构调查,法院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的链上资产、交易平台流水等进行审计,全面分析其虚拟财产状况;或聘请区块链安全专家等作为辅助证人,协助解读链上数据的技术逻辑,为查询和执行提供专业支持。四是由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交易截图、聊天记录等初步线索予以进一步确认核实。2.冻结、扣划、提取虚拟财产法院向相关网络平台或运营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的虚拟财产账号采取冻结措施,限制其对虚拟财产的处分权,如禁止交易、转让、消费等。例如,冻结被执行人的游戏账号、网络店铺账户、数字货币钱包等。对于具有货币价值且能够进行资金划转的虚拟财产,如网络账户中的余额、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的法定货币等,法院可要求相关平台协助扣划相应款项至法院指定账户,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对于被执行人开设网络店铺时缴存的保证金,执行法院可要求网络电商平台或关联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应返还给经营者的保证金直接支付给法院。3.强制转移虚拟财产如虚拟财产具有明确的权属且可以进行转移登记,法院可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虚拟财产转移至申请执行人或指定的第三方名下。比如,将被执行人的游戏装备、网络域名等转移给申请执行人,以实现债权。4.对虚拟财产采取限制与禁止措施法院可责令被执行人停止对虚拟财产的特定行为,如禁止其在网络平台上实施特定的经营活动、发布信息等,也可要求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的虚拟财产采取限制措施,如限制虚拟财产的使用范围、降低账号权限、限制访问某些功能等,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必要时法院可责令关闭被执行人的网络店铺、封禁相关网络账号等,阻止其继续利用虚拟财产进行经营或其他活动。5.评估与拍卖虚拟财产对于价值较高且具有市场交易可能性的虚拟财产,如知名的网络店铺、高等级的游戏账号、具有独特价值的虚拟物品等,法院可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然后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虚拟财产变现以清偿债务。6.虚拟财产拍卖后的交付根据虚拟财产的数字属性和表现形式不同,拍卖后的交付方式亦有区别:一是账号密码交接,对于游戏账号、网络店铺等虚拟财产,买受人可持执行法院的过户法律文书及协助过户通知书,要求相关服务商协助过户。通常通过修改密码的方式,使买受人实际控制受让的账号以完成交付。二是线上转移,针对虚拟货币、平台代币等具有可转移性的虚拟财产,法院可要求相关平台或钱包服务提供商,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将相应的虚拟财产转移至买受人的账户或钱包地址。对于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虚拟物品的交付,因需在网络游戏中完成,若通过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平台出售的,法院可见证交付,并辅以截图和即时确认材料。三是数据迁移,对于一些特殊的虚拟财产,如存储在特定网络空间中的数据资产、数字作品等,可能需要通过数据迁移的方式进行交付。即由相关技术人员在法院的监督下,将数据从被执行人的存储空间迁移至买受人指定的存储空间,并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四是协助变更登记,如果虚拟财产涉及需要变更登记的情况,如网络域名、具有产权性质的数字资产等,法院会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相关的登记管理机构协助买受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完成所有权的转移。此外,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与虚拟财产相关的执行义务,法院可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形成技术层面的协同配合机制1.协同构建虚拟财产统一登记平台自2015年我国首家开展数据资产登记确权赋值的服务机构——中关村数海数据资产评估中心成立以来,虚拟财产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助力虚拟财产发展的重要任务。2022年9月,上海数据交易所发布的《全国统一数据资产登记体系建设白皮书》,首次提出采用“七统一”原则建设全国统一数据资产登记体系和登记市场,即: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载体(平台系统)、统一登记程序、统一审查规则、统一登记证书、统一登记效力。成熟的虚拟财产统一登记平台能够从司法层面界定数据权属、规范数据交易、规制算法应用,有效解决虚拟财产确权难、交易难、变现难所带来的“执行僵局”问题。平台建设过程分为两步,一是建立区域性虚拟财产统一登记平台,采用备案型登记、确权型登记等多种登记方式,生成电子化数据产权登记凭证并作为权利人具有数据产权的可信依据。二是联合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着力构建全国性虚拟财产登记平台,建立统一的数据赋权标准、数据类目管理、数据加密规范、数据流通交易安全体系。2.协同构建虚拟财产查控系统“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查控范围和查控方式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财产形式的丰富而不断升级,虚拟财产查控系统作为“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子系统,应当发挥实时查询、快速冻结以及直接扣划的功能。建议制定《虚拟财产服务平台司法协作技术规范》,统一数据格式与传输协议,在保证隐私和安全性的基础上由网络运营公司提供司法专用端口,开放虚拟财产查询控制权限。如目前实践中某平台已向法院提供专门性司法查询端口,可供查询被执行人钱包余额、交易明细、收货地址等信息。未来在统一技术规范指引下,可进一步扩展出直接冻结(扣划)钱包余额、冻结(扣划)店铺保证金、冻结(扣划)店铺收益等功能;再如由中国人民银行开放数字人民币钱包端口,数字人民币的冻结、扣划全程通过“钱包—钱包”的形式展开,无须经历任何形态的变更。最终各端口汇总形成统一的虚拟财产查控系统,成为“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进一步提高执行效能。3.协同构建虚拟财产司法交易所构建虚拟财产司法交易所本质上是公权力重塑、规范虚拟财产市场交易规则的过程,在运行过程中完成“处置即确权、交易即结算”,从而破除执行财产价值评估难、变现难的问题。评估过程中根据虚拟财产性质灵活运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同类虚拟财产的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其价值,如将固定时间内比特币的平均交易价格与以太坊的平均交易价格相比较,可以评估比特币相对于以太坊的价值。收益法可以基于虚拟财产未来可能产生的收益来估算其价值。这种方法适用于能够带来持续收益的虚拟财产,如虚拟土地、虚拟店铺等。如在元宇宙虚拟土地投资中,拥有虚拟土地的玩家可以通过出租土地来获得收益,根据虚拟世界内的租金水平可以估算虚拟土地的当前价值。成本法根据创建或获取虚拟财产的成本来评估其价值。这种方法适用于可以明确计算成本的虚拟财产,如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完成任务或购买来获取虚拟物品。根据游戏内物品的生产成本(如游戏时间、资源消耗等),可以估算物品的内在价值。拍卖过程中应充分保证交付的有效性和便捷性。有效性层面,对于具有人身属性的账号等财产,应当保证人身属性的彻底剥离;对于存在数据残留的,应当保证数据的彻底清洗等。便捷性层面,对于无须折价变价的,或者当事人同意接收其他类型虚拟财产的,可以进行直接交易。虚拟财产司法交易所内虚拟财产可以实现跨越种类和类型的交易,进而实现市场内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为维持交易所的运行,还须完善有关虚拟财产的保管、提存等配套制度。4.协同建立标准化刑事涉虚拟财产处置程序第一,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资产保全环节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应当构建统一的虚拟财产扣押、保管、移送工具,通过区块链、云储存等存证技术完成虚拟财产的有效控制。第二,在移送执行财产处置环节中,虚拟财产处置方式包括:(1)判决原物发还的处置应对,在被害人属于合法拥有且具备返还可能性时,以原物发还为原则,此时需要通过生成新的私钥或地址等方式完成司法专用账户和私有账户的对接。(2)关于判决退赔的处置,对于合法财产应当通过常规执行程序或未来通过司法交易所完成价值变现;对于比特币等有价值但无法完成交易的财产,可予以集中处置,由公安部门牵头,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全国或省一级的虚拟币变现管理平台,各地司法机关将变现需求统一汇总到管理平台,管理平台通过比例兑付等方式完成变现处置。目前,北京市公安局与北京产权交易所已创建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合作机制,即公安机关将涉案虚拟货币实物委托给北京产权交易所处置,北京产权交易所选定专业服务机构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检测、接收、移交等操作,并通过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合规持牌交易所公开变现出售,在履行国家外汇管理审批手续后,结汇转入公安机关涉案款专用账户,并上缴国库。

四、结语
本文通过分析虚拟财产在法院执行中面临的法律属性认定、查控和处置以及协助机制缺失等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制度化构建路径。本文提出如下关于虚拟财产执行的观点:其一,明晰法律属性是制度构建的前提。在制度构建上,应当通过专门立法明确将可融通的虚拟财产纳入执行体系,并区分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案件中虚拟财产的不同处置方式。如此,既可增强执行制度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也有助于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财产价值的理解与适用。其二,构建标准化流程是执行的关键保障。虚拟财产的数字化和技术性特征,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极易隐藏、转移甚至灭失。在无统一查控技术指引及流程标准的背景下,法院在查封、冻结、评估和变现等各环节往往面临平台不配合、价值难评估、流通路径不明等问题。亟需制定标准化、可复制的执行操作规范,涵盖平台接口调用标准、资产识别技术要件、变现规则等方面内容。这不仅有助于提升执行效率与透明度,也体现了执行法对程序正义与可操作性的双重关注。其三,完善协同机制是实现信息技术嵌入执行的制度支点。应当通过立法明确协助义务的对象、范围与法律后果,强化平台的法定义务意识,推动建立以法院为核心、平台为支点的执行协同网络。同时,应发展司法区块链系统与自动履行程序,实现对虚拟财产的精准锁定与可控流转。其四,推动法律规范与技术逻辑融合,实现执行制度的现代转型。虚拟财产的特殊性在于其融合了代码表达、价值承载与权利体现的复合属性,传统以物权逻辑为核心的执行制度已难以完全适应。因此,未来执行制度的构建应注重法律规则与技术路径的深度融合。例如,可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虚拟财产登记系统、推动数字身份认证技术应用、引入智能合约辅助执行等方式,实现执行制度从“以人控权”到“以技控权”的转型。这不仅提升了执行制度对数字财产的适应能力,也为全球范围内的虚拟财产治理提供了具有理论前瞻与制度可行性的中国方案。


来源:《法律适用》2025年第10期“法官说法”栏目,第131-1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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