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 “失信治理”:打击破产逃债、虚假申报的司法路径
破产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与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职能。然而,实践中破产逃债与虚假申报等不诚信行为频发,严重扰乱破产秩序、损害债权人权益。通过研究发现,浙江法院通过精准司法惩戒、强化证据审查、协同多元主体,构建起“预防—识别—追责”的全链条治理体系,对规范破产程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本文将以浙江法院的司法实践为切入点,深入剖析典型案例,从程序梗阻破解、财产线索深挖、债权申报审查等维度,系统梳理规制此类行为的司法路径与实践经验,旨在为完善破产法治、维护市场诚信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一、引言
破产法律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扮演着“安全阀”与“助推器”的双重角色。一方面,对于陷入困境、资不抵债的企业,破产程序为其提供了有序退出市场的法定通道,避免企业无序消亡对经济秩序造成冲击;另一方面,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制度设计,为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创造重生机会,实现资源的优化再配置。然而,部分市场主体出于逃避债务、谋取不当利益等目的,利用破产程序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实施破产逃债、虚假申报等不诚信行为,不仅严重侵蚀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与破产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浙江省作为市场经济发展前沿阵地,企业活跃度高、市场交易频繁,破产案件数量也相对较多。在此背景下,浙江法院积极应对破产领域的不诚信现象,通过一系列创新举措与实践探索,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形成了一套具有示范效应的规制模式。深入研究浙江法院的司法实践,对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强化破产程序中的诚信约束、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将通过对浙江法院典型案例的深度剖析,梳理其在打击破产逃债与虚假申报方面的司法路径与规制策略,以期为全国范围内的破产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二、聚焦程序梗阻:
以司法惩戒破除清算义务履行障碍
(一)
清算义务履行的法定要求与实践困境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及相关人员依法负有全面、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责任。这一义务涵盖多个关键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向管理人完整移交企业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印章证照,确保企业运营过程中的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合同协议等重要资料的完整交付,以及积极配合管理人对企业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等。这些义务的履行是破产程序得以顺利推进的基石,直接关系到管理人能否全面接管企业、准确评估企业资产负债状况,进而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基于各种不当动机,对清算义务采取消极抗拒、故意拖延甚至公然拒绝的态度,导致破产程序陷入停滞或混乱。一些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企业印章视为掌控企业的“权力象征”,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试图借此维持对企业的实际控制,继续开展未经授权的经营活动,甚至利用印章与个别债权人私下达成清偿协议,严重破坏破产程序中的公平清偿原则。部分债务人则以各种借口拒不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如声称账册因自然灾害损毁、在企业搬迁过程中遗失等,试图掩盖企业资产转移、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使得管理人难以准确核实企业资产状况,增加了破产清算工作的难度与不确定性。
(二)
法院司法应对:以某建设公司案为例
在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法院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向公司股东胡某某、冯某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负有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印章证照以及完整财务资料的义务。然而,股东胡某某无视法律规定,以各种理由拒绝移交印章,且在破产程序推进期间,擅自利用控制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业务活动,并私下与个别债权人进行协商,试图达成个别清偿协议。其行为不仅严重阻碍了管理人对企业的正常接管,导致企业资产处于失控状态,还极大地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破产程序的公正性与有序性构成了严重威胁。
管理人在多次催告无果后,及时向法院提交了专项报告,详细阐述了胡某某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对破产程序造成的阻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在充分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进行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胡某某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破产程序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对其罚款10万元的决定。这一罚款决定不仅体现了法院对妨碍破产程序行为的严厉惩戒态度,也向市场主体传递了明确的司法信号:在破产程序中,任何企图通过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来逃避责任、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收到法院的罚款决定书后,胡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与严重性,最终主动缴纳了罚款,并将公司印章全部移交至管理人处。这一案例的妥善处理,成功破除了破产程序中的梗阻障碍,确保了后续清产核资、债权审核等工作得以顺利开展,为实现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
案例的示范意义与司法规则确立
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与规则参考。首先,明确了破产程序中清算义务的法定刚性。债务人及相关人员履行清算义务并非基于道德层面的自愿选择,而是法律赋予的强制性责任。任何对清算义务的不当抗拒行为,均构成对法律秩序的公然挑战,将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规则的明确,有助于强化市场主体对破产法律制度的敬畏之心,促使其在破产程序中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其次,划定了司法惩戒的适用边界与裁量标准。法院在面对债务人及相关人员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时,应根据行为的具体表现、主观恶意程度、对破产程序的实际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并适用适当的司法惩戒措施。在本案中,法院充分考量胡某某行为的持续性、恶劣性以及对破产程序推进造成的实质性阻碍,作出顶格罚款的决定,既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又确保了惩戒措施的合理公正。这为其他法院准确适用司法惩戒权提供了有益的实践范例。
最后,强调了司法权威对破产程序的保障作用。法院作为破产程序的主导与监督者,肩负着维护程序公正、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当破产程序遭遇恶意阻挠时,法院应果断运用司法权力,通过惩戒手段排除障碍,确保破产程序按照法定轨道有序推进。本案的处理结果充分展示了司法权威在破产领域的强大威慑力,为构建稳定、公平、透明的破产法治环境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深挖财产线索:
以证据穿透破解“账册遗失”逃债借口
(一)
财务账册的核心地位
财务账册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面记录载体,在破产程序中占据着无可替代的核心地位。完整、准确的财务账册能够直观反映企业的资产构成、资金流向、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经营损益状况,是管理人开展清产核资、识别逃债行为、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关键依据。通过对财务账册的细致审查,管理人可以追溯企业资产的变动轨迹,发现可能存在的资产转移、隐匿、非法处置等逃债线索;准确核算企业的真实债务规模,防止虚假债务混入破产债权申报范围;合理评估企业的资产价值,为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提供数据支撑。
然而,部分债务人深谙财务账册对破产程序的关键影响,企图通过隐匿、销毁财务账册的方式,掩盖企业真实财务状况,逃避债务清偿责任。在实践中,债务人常以“账册因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等)损毁”“企业搬迁过程中不慎遗失”“财务人员变动导致账册管理混乱”等看似合理的借口,拒不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给破产审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与挑战。
(二)
证据审查与调查:以某塑料公司案为例
瑞安市某塑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当管理人依法开展接管工作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仅向管理人提供了2010年的审计报告以及2014年的部分记账凭证等零散财务资料,对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的关键会计凭证与账簿,却以“账册被台风漫水损毁、企业搬迁时灭失”为由,拒绝提供。这一情况引起了管理人的高度警惕,因为该时间段涵盖了企业经营的重要时期,缺失相关账册将严重影响对企业资产负债状况的准确判断。
管理人在向法院汇报相关情况后,在法院的指导与支持下,展开了深入细致的证据调查工作。一方面,管理人通过向税务机关调取企业纳税记录发现,该公司在2011年至2016年期间,持续、正常地向税务机关提交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告,这表明企业在该时期必然存在完整的财务账册用于编制上述报表。另一方面,管理人进一步核实企业记账业务委托情况,发现公司曾委托会计代理公司进行记账,而会计代理公司证实,在完成记账工作后,相关账册已全部交回公司保管。此外,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通过询问企业员工、周边知情人等方式,获取了关键证人证言,明确证实2013年的台风虽对企业造成一定影响,但并未导致账册损毁或遗失,账册实际仍由公司掌控。
在大量确凿证据面前,姚某某的“账册遗失”借口被彻底推翻。最终,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姚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进一步彰显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公正。
(三)
司法实践确立的规则与启示
该案的成功办理,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一系列破解“账册遗失”逃债借口的关键规则与操作指引。该案明确了对“账册遗失”辩解的实质审查标准。法院与管理人在面对债务人提出的账册遗失理由时,不能仅停留在表面的形式审查,而应深入调查核实,综合运用多渠道证据进行穿透式分析。这包括但不限于调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财务审计报告等官方记录,核实企业与第三方的业务往来情况,以及收集企业内部员工、外部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对债务人辩解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全面评判。
当管理人在破产审查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存在隐匿、销毁财务账册等涉嫌刑事犯罪的线索时,法院应及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工作。此案便为我们提供启示,实务研究中应进一步强化破产程序与刑事侦查的有效衔接机制。在侦查过程中,法院与管理人应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公安机关提供专业的财务审查意见、企业经营信息等支持,确保刑事侦查工作能够快速、准确地锁定犯罪事实,追究犯罪责任。这种“破产程序+刑事侦查”的协同模式,不仅能够有效打击破产逃债犯罪行为,还能对潜在的违法者形成强大的威慑效应。该案同时也为其他破产案件中财务账册审查工作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管理人在接管企业时,应高度重视财务账册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审查,建立健全财务资料接收、核查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账册缺失等异常情况。此外法院也应加强对管理人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为管理人开展证据调查工作提供司法支持,共同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效率。
四、严审债权申报:
以“惩戒+保障”平衡诚信与权利边界
(一)
债权申报的重要性与虚假申报风险
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关键环节,是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实现自身权益的前提基础。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债权人需在法定期间内,向管理人申报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管理人对申报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后,将编制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准确、真实的债权申报有助于管理人全面掌握债务人的债务状况,合理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然而,实践中部分债权人受利益驱使,企图通过虚假申报债权的方式,谋取额外的破产财产分配份额,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虚假申报债权的形式多样,包括伪造债权债务凭证、虚构借款事实、篡改债权金额、隐瞒债务清偿情况等。这些虚假申报行为不仅会干扰破产程序的正常推进,导致管理人债权审查工作量大幅增加、审查难度加大,还可能引发债权人之间的信任危机,破坏破产程序的公平性与稳定性。
(二)
审查机制与实践:以某鞋业公司案为例
杭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中,管理人在对职工债权进行审核时,发现职工吕某申报的工作时间、工资数额与其此前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中主张的内容存在明显矛盾。这一异常情况引起了管理人的警觉,随即联合法院对吕某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展开深入调查。
通过查阅吕某此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相关案件卷宗,对比其在不同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对企业财务记录、其他职工证言等多方面证据的综合分析,法院与管理人逐步揭开了吕某虚假申报债权的事实真相。原来吕某为获取更多的破产财产分配,故意伪造了劳动合同,并篡改了工资发放记录,企图以此增加其申报债权的金额。
在确凿证据面前,吕某承认了自己的虚假申报行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同时,法院与管理人并未因吕某的虚假申报行为而完全否定其合法债权。在对相关证据进行仔细甄别后,结合社保缴纳记录、其他职工的证言等客观证据,最终确认了吕某在企业工作期间应得的工资债权金额,并将该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
更为重要的是,法院与管理人借助对吕某虚假申报行为的司法惩戒契机,深入挖掘企业内部潜在的资产线索。经调查发现,吕某与公司股东(原实际经营者)存在密切的朋友关系。承办法官与管理人以此为切入点,向股东详细释明虚假申报债权的法律后果以及股东未缴出资的补足义务。在强大的法律威慑与耐心的沟通劝导下,股东最终主动缴纳了未缴出资40万元。基于此,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得以实现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也提升至27%,有效化解企业“无产可破”的困境,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
案例的创新价值与实践意义
杭州某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在打击虚假申报债权方面具有显著的创新价值与实践意义。首先,构建了审查下惩戒与保障一体化的债权申报处理机制。法院与管理人在债权审查过程中,通过细致的证据比对与核实,精准识别虚假申报行为,及时运用司法惩戒手段,对违法者予以严厉制裁,彰显了法律的严肃性。同时在惩戒违法的基础上,注重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实质审查确认真实债权,避免因个别债权人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其他债权人权益受损,实现了打击违法与保障权利的有机统一。
通过对虚假申报行为的深入调查,发现企业内部存在的潜在资产线索,并借助司法惩戒促使股东履行未缴出资义务,有效增加了破产财产规模。这种创新实践打破了传统破产案件中单纯依赖既有资产进行分配的局限,为解决“无产可破”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助于提升破产程序的整体效益,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该案的处理结果同时对市场主体具有重要的警示与教育意义。通过公开透明的司法程序,向社会传递了“虚假申报债权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的明确信号,有助于引导债权人树立诚信申报意识,规范债权申报行为,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正义;也为其他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审查工作提供了可推广的实践经验,推动破产司法实践向更加规范化、精细化方向发展。
五、浙江法院规制破产逃债与虚假申报的体系化经验
浙江法院通过对破产程序各个环节的深入梳理,构建了一套严密的程序规制体系,实现了对破产逃债与虚假申报行为的全流程监管。在破产申请受理阶段,法院严格审查债务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重点关注企业资产负债状况、财务账册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资产转移、隐匿等异常情况,从源头上防范逃债行为的发生。对于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法院加强对债权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防止虚假债权人利用破产程序扰乱市场秩序。
此外,在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应进一步细化管理人职责,明确规定管理人在关键环节的工作标准与流程。要求管理人建立健全财务资料审查机制,对企业财务账册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及时发现账册缺失、篡改等问题,并向法院报告。在债权审核方面,制定详细的债权审查指引,规范管理人对申报债权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标准,要求管理人对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债权金额的准确性等进行严格把关。
六、结语
破产程序中的失信治理是司法守护市场诚信的关键一环,更是破产制度发挥市场规范与企业挽救功能的重要保障。浙江法院以典型案例为抓,通过司法惩戒破除清算义务履行梗阻、以证据穿透破解“账册遗失”等逃债借口、用惩戒与保障一体化机制,平衡债权申报诚信与权利边界,不仅精准打击了破产逃债与虚假申报行为,更构建起从预防、识别到追责的全环节系统性治理体系,为全国破产司法实践提供了可借鉴的浙江经验。
这些实践充分证明,破产程序绝非逃债“避风港”,任何试图利用程序漏洞损害他人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而对诚信主体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对“无产可破”困境的创新破解,更让破产制度的公平与效率价值得以充分彰显。未来,随着多方协同治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破产领域的“失信治理”必将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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