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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产可破”案件实务中的问题——以清镇市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为例

时间:2025-06-20

来源:“破产法维律”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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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无产可破案件实务中的问题——以清镇市某公司破产清算案为例

摘要:在竞争日益激烈、外部环境恶化的市场环境中,“无产可破”企业日益增多,与一般的破产企业相比,这类企业一般为中小微型企业,生产规模小、职工人数少,破产后可能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往往伴随有经营管理制度不规范、生产销售渠道少等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是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基本法,为深陷困境、“无产可破”的企业照亮前行路径,实现有序退场,助力市场新陈代谢,维系经济生态平衡。本文旨在总结破产管理人在办理“无产可破”实际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总结处理经验。

关键词:无产可破;破产清算;接管;财产调查

一、案件简介

清镇市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2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张某,出资人及持股比例为:张某出资51万元,持股比例51%;罗某1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20%;罗某2出资15万元,持股比例15%;康某出资14万元,持股比例14%。所属行业为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根据企业年报信息显示,该公司2019年经营状态为停业、歇业。

2023年7月19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胡某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依法履职,开展了各项破产清算工作。

2023年8月21日,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上,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汇报了管理人履行职务的情况、债务人财产调查情况等,并将初步审查的债权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会后,多位债权人提出对债务人股东出资问题及原执行财产处置情况存在疑问,并强烈反对债务人后续进行注销工作。管理人将上述问题形成专项报告向人民法院汇报,并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关于是否追缴股东出资的议案》提请全体债权人审议表决并通过。2023年9月13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管理人针对债权人疑问进行调查结果汇报,并经债权人核实,征询债权人处理意见。会后,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2024年1月18日因债务人不能清偿经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务,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二、办理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债务人不予配合,管理人难以接管

2023年7月20日,管理人根据从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企业工商档案中登记的股东名册与股东、财务负责人一一进行电话联系,并前往债务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当面送达《接管通知书》,同日,管理人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办理移交。但此后,管理人收到辖区派出所电话,表示债务人称受到诈骗,被骗取公司相关印章资料。此外,管理人通过梳理接管到的财务账簿发现债务人仍有其他财务人员,经管理人多方沟通及询问才联系上相关人员,但该人员表示不信任管理人,无法配合移交。

在破产程序的推进过程中,接管债务人堪称最为关键的核心环节之一。这一举措不仅是管理人查清债务人具体状况最为直接且行之有效的途径,更与后续一系列关键工作,像债权审查、资产评估处置等紧密相连,直接关乎破产程序能否顺利推进。然而现实中,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拒不配合,甚至蓄意妨碍管理人开展接管工作的现象频频发生,导致案件流程无端拖延,极大增加了管理人履行职责时面临的风险。究其根源,多数企业是因债权人申请才被迫步入破产程序,企业内部相关人员往往怀揣着守护“自有财产”的狭隘心思,担心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损害自身利益。内心深处对管理人缺乏信任,质疑管理人专业能力及工作立场,再加上多数企业人员未系统学习破产法规,不清楚接管流程及自身责任义务,不清楚配合接管对有序清算、债务公平清偿的重要意义,误解接管就是自身权力被完全剥夺,故而抵触。或是担忧自身在过往经营环节里存在违法违规行径而被追责。出于这些复杂心理,他们消极对待交接义务,甚至藏匿关键资料,处心积虑地阻挠管理人顺利接管。如此一来,管理人便陷入极为被动的工作困境,各项后续事务因无法及时获取完备资料而难以高效开展,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推进。

(二)债权人情绪激烈,破产程序难以推进

2023年8月21日,债务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上管理人向各债权人汇报债务人财产调查情况,汇报后各债权人发表意见,情绪激烈,无法理解公司进入“无产可破”情形,强烈反对公司后续开展注销工作。

“无产可破”清算案件中,债权人的损失无疑是最大的,部分债权人甚至强烈反对公司破产,阻碍破产程序的推进。究其根源,最直观的便是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他们原本期望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收回部分或全部债务,但企业无产可破意味着几乎没有资产用于偿还债务,投入的资金、货物或服务费用等无法收回。其次是债权人可能对破产程序不了解,不清楚为什么企业没有资产可用于偿债,怀疑存在资产隐匿、不当处置等情况,这种不确定性会让他们感到焦虑和愤怒。最后是维权困难,在无产可破的情况下,债权人即使想通过法律等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会因为企业没有足够资产而很难真正实现,花费时间和精力却可能没有实际的收获,进而导致情绪激烈。

(三)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不规范,管理人难以调查

2024年8月10日,在管理人完成债务人接管工作后,组织团队人员查阅、梳理已移交的手写账簿、财务账簿、银行流水等,发现因年代久远、债务人财务记账简陋等问题,债务人曾经存在的资产及资金已经变卖、使用情况可能无法查清。为进一步查清具体情况,管理人多次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等多人沟通,进行现场访谈或电话访谈,结合有关部门调取的资料,穷尽一切方式进行调查。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了解、查明公司财产、交易情况的手段之一便是通过公司财务账簿、合同、交易凭证等资料,但在“无产可破”案件中进入破产程序的大多为中小微企业,该类企业可能没有完善的财务记账体系,存在账目缺失的情况,使得破产管理人难以获取完整的财务信息来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缺乏专业的财务人员或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数据可能存在大量错误,或不够重视合同管理,合同存在丢失的情况。此外,该类企业内部业务流程往往缺乏明确的规定,各环节的操作没有标准流程,在重大决策过程中可能没有记录决策过程和依据,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员工档案可能不齐全,员工职责划分可能比较模糊。这些情况会影响到管理人对企业劳动债务的清查,难以获取员工的合同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信息,对查清公司财务往来,资金流向造成阻碍,很难确定各业务环节的具体负责人,对于出现问题的环节无法精准找到相关责任人了解情况。

三、处理经验

(一)做好工作记录,必要时申请法院采取措施

在管理人面对债务人过程中,应注意防范风险,完善工作手续,必要时可以采用拍照、录音等方式记录。为降低债务人防备心理,使其充分信任管理人,可以在初次见面时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决定书》,携带有关证件,证明自身身份、说明公司现状。

在面对拒不配合管理人接管工作的债务人时,管理人应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积极反复沟通,了解其不愿配合管理人接管的原因,并根据其顾虑,灵活且有重点地采取相应措施。例如许多企业有关人员会出于保护“自有财产”的心态,而对管理人保持警戒态度,对此应向其阐明管理人所处的立场、发挥的作用、接管目的及破产程序等,让其对破产程序整体流程有较为清晰的认知,从而减少其因一些误区产生的抵触情绪。在管理人晓之以理后,若其仍拒不配合,管理人可以在《要求履行配合接管义务的通知》中着重突出债务人有关人员应担责任及严重的法律后果。若仍拒绝配合,管理人可申请由法院约谈相关人员,必要时管理人可申请法院对相关人员进行警告,甚至根据《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人民法院对其采取适当的措施。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管理人应有相应的预防措施,在预料到可能发生相关人员转移债务人财产及印章失控等情况时应及时在报刊、重整网等平台发布破产公告,及时函告各部门,及时作废公司印章证照等,以防止债务人财产被转移,从而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

(二)及时沟通,有维稳的意识和担当精神

管理人作为《破产法》的实操工、践行者,作为债权人、债务人的直接面对者,处理破产事务时就应当有维稳的意识和担当精神。尤其在“无产可破”案件中,债权人急于追回损失,债务人面临经营崩塌后的残局,出资人揪心投入血本无归,企业职工担忧薪资报酬与未来生计,各方利益相互交织,易引发群体性、突出性冲突,妥善处理这些矛盾已成为当务之急,不容丝毫懈怠。

因此,在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应当制作《面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有维稳的防范意识,针对一些敏感事务,争议、分歧比较大的事务,事前要充分评估,摸清状况,有预案有准备。其次,在破产案件推进过程中应多做沟通工作,及时披露相关的进度情况及处理问题的基本方案,解释法律规定,使债权人、债务人准确理解法律精神,晓以利害,稳定债权人、债务人情绪,将争议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后,管理人应与法院和政府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汇报沟通,寻求多方协力,便于调动各方资源和发挥各方优势确保不发生意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

(三)加强普法宣传,让各方当事人理解破产程序

管理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参与人,在与债权人、债务人沟通过程中难免承担了普法宣传的角色,加强宣传破产程序,是管理人当仁不让的职责,为解决债权人、债务人因不知何为破产而产生的不愿配合的心理,顺利推进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当加强对破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于债权人而言,由于其债权的实现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他们往往对破产程序充满担忧与焦虑。通过加强破产法宣传,能够使债权人深入理解破产程序中财产清查、债权申报与审核、清偿顺序确定等各个环节的运作机制,让他们明白在无产可破的情形下并非是其权益被忽视,而是基于债务人客观的财产状况所导致的结果,从而缓解他们的不满情绪并理性看待自身债权的处置。对于债务人来说,加强破产法宣传可促使其更好地理解自身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与义务。债务人能够清晰认识到如实提供财务信息、积极配合资产清查与处置等工作的必要性,避免因对破产程序的误解而产生抵触行为,如隐匿资产或拒绝配合管理人工作等,进而保障破产程序得以顺利有序地开展。

四、结语

破产管理人作为当下与未来破产市场中的实务操作者,应成为探索、钻研并完善破产法制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关键力量。作为破产法治的主力军,破产管理人需秉持铁肩担道义的社会担当信念,怀抱着推动中国企业破产法治化与常态化的强烈使命感,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破产领域的法治建设道路上奋勇前行,积极贡献力量。

作者:杨悦;贵州中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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