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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动态|破产抵押财产悔拍后保证金的清偿规则

时间:2025-06-19

来源:“上海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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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破产抵押财产拍卖属于商事交易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破产拍卖公告是管理人依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财产变价方案,向市场发出的具有公示效力的法律文件,对参与拍卖的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破产拍卖公告对竞买人交纳保证金的用途、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置及清偿范围、顺序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确定相应民事权利和义务。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4)沪03民终335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浩车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诉讼代表人:黄某涵,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崇明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某浩车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浩车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崇明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明某村镇银行)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不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2023)沪7101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7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浩车圈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3)沪7101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在片面理解破产程序属于概括的执行程序的情形下,对案涉悔拍保证金的性质及分配理解存在显著偏差,从而错误的认定涉案悔拍保证金应优先清偿被上诉人。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规定,破产案件中的财产处置主体为管理人,拍卖行为的授权基础直接来源于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而非法院的直接强制力。因此,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具体表现为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与竞拍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关系。具体到本案,一审法院在认定破产拍卖与一般商事主体拍卖处置资产的区别时,虽有其考量,但将管理人依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在淘宝网络平台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类推为司法拍卖保证金的处置方式,存在事实认知偏差。上诉人管理人在处置案涉厂房时,是严格遵循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在淘宝网络平台进行公开处置,此行为并非人民法院的强制处分行为,而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担保物权作为一种物权,其核心特征在于其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旨在确保债权的实现。担保债权的实现方式是通过抵押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进行受偿,且此受偿范围严格限于抵押物自身价值转换所得的价款。本案中所涉及的悔拍保证金,其性质并非基于抵押物自身价值拍卖所得,而是源于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之债。具体而言,这是因竞买人未能履行其拍卖合同义务而需承担的一种违约金。因此,从法律逻辑上分析,被上诉人能够优先受偿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抵押物因自身价值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之内。而案涉的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币种同)悔拍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属于抵押物自身价值转换所得的范畴,故不应纳入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价款范围。第三,上诉人与悔拍人上海某能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能公司)之间的拍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案号(2023)沪7101民初1814],一审法院明确判决悔拍人某能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来判定其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恰好表明法院在该案中是以拍卖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裁判,而未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作为直接依据,且从法院对该案的裁判观点来看,法院认为破产拍卖系民事法律行为。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混淆了破产拍卖和司法拍卖的概念,对案涉悔拍保证金的适用法律存在显著错误。第一,破产拍卖行为是破产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平台对破产财产进行处置的行为,拍卖的主体并非法院,且该行为不属于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拍卖范畴。《网拍规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破产拍卖。第二,案涉悔拍保证金其本质并非抵押房屋拍卖所得的价款,亦非抵押物所衍生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而是特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处置抵押物时因买受人违约(即悔拍)而依法没收的违约金。故不应将抵押权的效力扩张至因拍卖程序违约产生的保证金之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中财产网络拍卖的实施办法》对此类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债务人财产。此外,《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到本案,案涉悔拍保证金应当列入债务人财产,并在破产程序中遵循公平清偿原则进行分配,不仅符合《企业破产法》的立法精神,也是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保障破产程序公正、公正的进行。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法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错误,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崇明某村镇银行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第一,关于拍卖主体,管理人的履职行为都是依法进行。破产拍卖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后指定管理人操作,对于财产分配也是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位进行分配,而非由债权人会议决定,包括债权也是需要法院以裁定方式予以确认。第二,关于悔拍保证金,崇明某村镇银行不认可案涉悔拍保证金属于违约金的意见,案涉悔拍保证金是因悔拍被没收取得,这是拍卖抵押物产生的没收款,是处置抵押物产生的款项。第三,关于本案能否适用《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即便不适用该条款,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上也明确载明保证金没收后,首先支付竞价产生的费用损失,其次就是弥补两次拍卖中产生的差价,拍卖公告是管理人自己发布的规则,管理人未将案涉悔拍保证金用于弥补重新竞价价款低于原竞价价款的差价,违背诚信原则。管理人应按照拍卖公告,将案涉悔拍保证金用于弥补差价。由于某能公司悔拍导致崇明某村镇银行的担保债权无法获得受偿,若该次拍卖最终成交,那么在清偿全部担保债权后还有大量款项可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崇明某村镇银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浩车圈公司将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工业厂房拍卖中因买受人悔拍而产生的1,000万元违约金列为抵押财产范围,并确认崇明某村镇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831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就崇明某村镇银行诉某浩车圈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8)沪0151民初2027号民事判决书,其第三项判决主文为如被告上海某林电机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崇明某村镇银行有权与抵押人上海某浩车圈有限公司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扣除第一顺位抵押担保债权之后优先受偿,扣除第一顺位抵押担保债权后所得价款超过本案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上海某浩车圈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某林电机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2019920日,本院作出(2019)沪031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某浩车圈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20191010日,本院作出(2019)沪03128号决定书,指定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为某浩车圈公司管理人。

2020310日,本院作出(2019)沪031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及债权金额分别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崇明支行,债权金额为46,748,509.90元;崇明某村镇银行,债权金额为12,752,151.37元,总计59,500,661.27元。

某浩车圈公司管理人于20211227日至20211228日在淘宝资产处置网络平台对某浩车圈公司名下的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工业房地产进行公开拍卖,并发布《拍卖公告》,载明竞价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已缴纳的保证金及已支付的价款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竞价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竞价价款低于原竞价价款的差价、清偿本案债务人债务等。如竞价产生的费用损失重新竞价价款低于原竞价价款的差价之和高于已缴纳的保证金已支付的价款之和的,买受人还应承担其中差额的损失赔偿责任

竞拍人某能公司于20211228日以11,450万元的成交价竞拍成功,但其仅支付保证金1,000万元,剩余款项10,450万元经某浩车圈公司管理人多次催要,均未支付。后某浩车圈公司管理人又委托上海某磐拍卖有限公司以网上挂拍的方式拍卖案涉拍卖标的。案外人上海某秒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33日以5,800万元的成交价竞拍成功。

2023317日,管理人出具《关于对抵押债权进行分配的报告》,载明分配方案如下:1.预留应付其他法院查封款项2,494,502.90元,该款项为本次资产处置中包含非债务人的财产,在财产变价按比例计算得出款项,后续支付给法院;2.预留应付本次变价产生的增值税税款3,000,000元;3.预留应付本次变价产生的土地增值税款9,000,000元;4.清算费用397,623.45元,其中评估费120,000元、电费44,788.86元、保安费107,400元、公告费1,500元、办公交通差旅费65,539.59元、仓储费58,395元;5.预留印花税、涉及本次交易的其他小税种及诉讼费用等500,000元。故上述资产拍卖后,可供清偿款为42,607,873.65元(58,000,000元扣减上述1-5款项),无法清偿所有抵押权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可得清偿款为42,607,873.65元,另在前述各项支出、费用实际支付后有剩余的或另有可供优先清偿的财产,仍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受偿范围内优先清偿,在无任何可供优先清偿的财产情况下,仍有剩余不足清偿部分则列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崇明某村镇银行的债权在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后且在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工业房地产等财产网络拍卖成交的5,800万元的范围内还有剩余的,将优先清偿给第二顺位债权人崇明某村镇银行,若本案中无其他可供优先清偿的财产的,对于最终仍有剩余不足清偿部分则依法处理。对于本案中由于悔拍没收的1,000万元保证金,后续依法依规,管理人将另做方案提交债权人表决。

2023321日,崇明某村镇银行向管理人发送异议申请书,对管理人未将前次拍卖因悔拍而没收的1,000万元列入提出异议,认为该款项是处置抵押物而产生的款项,属于抵押物处置而产生的,理应列入本次分配财产。

202345日、2023426日,管理人两次予以回复,称其没收的保证金1,000万元系惩罚性质的赔偿款项,崇明某村镇银行作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以担保财产的变现所得价款为限,该保证金1,000万元不应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一审法院另查明:根据崇明某村镇银行提交的抵押权登记证明,崇明某村镇银行对某浩车圈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房屋享有抵押权。

某浩车圈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案涉房屋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抵押债权已获得全额清偿,崇明某村镇银行于202375日获得抵押物分配款2,622,497.49元。

某浩车圈公司诉某能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231123日作出(2023)沪7101民初1814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根据《拍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崇明某村镇银行要求某浩车圈公司赔偿202333日再次拍卖成交价5,800万元低于原拍卖价款11,450万元的差价5,650万元,扣除保证金1,000万元后,实际应赔偿4,650万元,符合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判决某能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浩车圈公司赔偿损失4,650万元。该判决业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崇明某村镇银行是否对因买受人悔拍所没收的保证金1,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崇明某村镇银行认为,其系案涉房产的抵押权人,对处置抵押物而产生的款项均有优先受偿权,案涉悔拍保证金1,000万元系处置抵押物所产生,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某浩车圈公司认为,管理人对案涉房产进行处置不应适用司法拍卖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拍卖法》之规定,崇明某村镇银行仅对抵押物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能扩大至悔拍保证金,悔拍保证金属于破产财产,应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对此一审法院分析如下:第一,关于法律适用。首先,《拍卖法》系规范拍卖行为的一般性规定,并未对保证金规则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而《网拍规定》针对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中的保证金规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既有公法之惩戒属性,亦产生私法上的赔偿后果。其次,破产程序属于概括的执行程序,在该程序中,管理人系由法院指定产生且作为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而对破产财产进行拍卖处置,较一般商事主体拍卖处置资产有所差别。此外,在破产实践中,管理人亦多是遵照《网拍规定》的相关规则来制定拍卖公告内容。比如本案中,某浩车圈公司管理人发布的《拍卖公告》载明,竞价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已缴纳的保证金及已支付的价款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竞价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竞价价款低于原竞价价款的差价、清偿本案债务人债务等。该条款即与《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基本相同。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某浩车圈公司主张本案不应适用《网拍规定》之规定,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第二,《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本案中,某浩车圈公司管理人对某浩车圈公司所有的案涉房屋在淘宝资产处置网络平台进行拍卖,竞拍人支付了拍卖保证金1,000万元,后竞拍成功又悔拍产生拍卖差价。根据某浩车圈公司管理人出具的《关于对抵押债权进行分配的报告》,第二次拍卖所得5,800万元已先行扣减了相关费用,故拍卖保证金1,000万元应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无法通过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的情况下,有权就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买受人悔拍的情况下,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则保证金作为对抵押物原有价值的弥补,应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本案中,案涉房产原拍卖价款为11,450万元,重新拍卖价款为5,800万元,故因竞买人悔拍而没收的保证金1,000万元应属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对象。因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8)沪0151民初2027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崇明某村镇银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案涉房屋所得价款在扣除第一顺位抵押担保债权之后优先受偿,经某浩车圈公司管理人确认,案涉房屋的第一顺位抵押担保债权已全额获得清偿,故崇明某村镇银行作为未获完全清偿之第二顺位抵押担保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悔拍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崇明某村镇银行对某浩车圈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房屋拍卖的悔拍保证金1,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破产抵押拍卖悔拍保证金处置纠纷。上诉人某浩车圈公司关于本案系争抵押财产在破产拍卖中因竞买人悔拍而没收的保证金应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分配清偿的上诉意见难以成立。第一,本院认同上诉人关于破产程序拍卖与司法执行拍卖存在区别的意见。本案应当根据破产管理人处置抵押财产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合约,依法确定相关权利和义务。本案破产管理人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对外发布案涉抵押财产拍卖竞价公告对拍卖交易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予恪守。第二,案涉竞价公告规定竞买人报名参加竞拍的同时交纳相应竞拍保证金1,000万元,竞价成交的,买受人被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作为缴清全额成交款中的一部分予以扣除。另规定竞价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已缴纳的保证金及已支付的价款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竞价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竞价价款低于原竞价价款的差价、清偿本案债务人债务等。以上竞拍保证金规定具有债权担保属性,系竞拍人提供的履约保证,担保范围有明确指向并有偿付的先后顺序。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约,按规定处置保证金。第三,事实上,上诉人已经根据案涉竞价公告,就系争1,000万元保证金依次冲抵竞价产生的费用损失、重新竞价价款低于原竞价价款的差额后的不足部分,向法院起诉要求悔拍买受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获得支持,现已进入司法执行程序。据此,系争1,000万元保证金已经生效裁判归入弥补重新竞价价款低于原竞价价款差价,并发生法律清算的效力。

综上所述,本案所涉破产抵押拍卖属于商事交易行为,拍卖法律关系当事人均应遵守拍卖文件合约的规定。案涉拍卖竞价公告设定竞拍保证金规则,对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理应据此解决争议。上诉人已按公告规定就竞拍保证金抵扣重新竞价与原竞价价款差价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并获得赔偿支持,现管理人却又提出悔拍保证金属于合同违约金应归入破产财产由全体债权人按比例清偿的意见,明显违反其制定发布的拍卖竞价公告关于竞拍保证金处置的规定,有违诚实信用,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上诉人上海某浩车圈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潘云波

     黄贤华

     王益平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侯聪宇

  书 记 员  

 

 

 

来源:上海破产法庭”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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