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te }}

郑志斌:世行“庭外重组机制” | 庭外重组的艺术(十六)

时间:2025-06-05

来源:“破产法快讯”微信公众号

阅读:0

字体:[] [] []

打印

郑志斌

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法理学博士

中国机械工业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

中机企协企业转机促进工作委员会主任

中国机械工业行业首席重整专家

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引言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自2003年启动以来,成为衡量各国商事法律效率和市场规则完善性的重要工具。其中,庭外重组作为企业债务危机化解的核心机制之一,是评价系统的重要考量因素。2021年,因数据争议DB项目暂停,2023年其替代项目Business Ready, B-READY正式启动,庭外重组模块在评估框架中经历了系统性重构。新版B-READY将庭外重组明确纳入评估指标,并赋予其在指标结构中的重要地位,新增了对庭外重组机制的考察。评估会检查一国法律是否建立了庭外重组的机制或程序,是否不存在不必要的法律障碍。

 

庭外重组在新版指标结构中属于破产法规质量的一环,与正式破产程序的法律要素一起,构成对一国债务重组整体框架的评价。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对于推动中国破产法制建设起到一定的作用,希冀本次新版评价体系也能助力中国庭外重组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一、庭外重组机制指标设立背景

庭外重组机制的重要性由来已久。在全球范围内,多次经济危机和企业债务高企的背景下,国际组织和各国立法者认识到,仅靠法院内的破产程序难以及时、高效地应对大规模企业财务困境。企业破产的正式司法程序往往成本高、周期长,可能错失挽救可生存企业的时机,并造成更大范围的经济冲击。相反,鼓励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法院外自主协商重组债务,可以更灵活地达成协议,降低处置成本并加快问题企业的出清或复苏 。正因如此,包括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在内的国际机构,一直倡导建立庭外债务重组的框架,把它作为正式破产程序的有益补充 。特别是在COVID-19疫情等危机期间,许多司法辖区出台了庭外重组的指导政策,以应对可能激增的企业违约,并减轻法院系统的负担。

 

世界银行B-READY新体系反映了这一国际趋势。2021年后,世界银行停止了旧的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转而开发新的“Business ReadyB-READY评估体系。B-READY强调监管质量和公共服务,对营商环境的评估更加全面和平衡。在破产营商环境领域,世行认识到促进企业及时退出或重组对于经济健康的重要作用 。如果破产制度缺乏有效的工具来快速处理债务重组和清算,企业的财务困境将被放大,进而危及金融体系稳定。

 

基于此背景,B-READY 2024报告在商事破产Business Insolvency)指标中专门增设了对庭外重组机制的考察,以反映当代破产法改革中预防性重组、庭外救济的理念。这标志着相较以往单纯聚焦法院内程序,新评估体系更加重视破产程序启动前阶段的制度安排 。例如,在B-READY破产指标第一支柱破产程序规制质量下的破产程序启动前和启动子类别中,就包含了庭外重组机制5个细项,以考察一国在企业正式申请破产前是否提供了灵活有效的债务重组途径。可见,该指标的设立根源于国际社会对高效债务重组日益重视的法律和经济政策背景,旨在推动各国完善相关框架来提升经济复原力。

 

二、庭外重组机制定义核心要求

B-READY报告将庭外重组机制指标定义为:“Absence of any impediments to mechanisms allowing to resolve insolvency outside formal judicial proceedings”,意即不存在妨碍通过正式司法程序之外的机制来解决资不抵债的任何障碍

 

这一定义表达了对庭外重组机制的核心要求是:法律和制度环境应当对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法院外达成债务解决协议保持开放,不设置任何不必要的法律障碍或制度性阻碍。其政策导向在于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可能情况下通过非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而非一味将企业推入耗时费资的法庭破产流程。

 

具体而言,该定义蕴含了以下要求和含义:

1.法律中性或友好:法律不应明文或实质性地禁止或惩罚庭外重组行为。例如,公司法和破产法应允许债务人在出现财务困难时,与债权人协商延期偿债、债务减免或债转股等方案,而无需首先启动法院破产程序。关于这一点,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文障碍性规定,但实务操作上有很大问题。特别是对民营企业而言,正常经营本身面临很多困难,出现困境需要救助时看病更难。上市公司纾困重组也是困难重重,司法重整支持本身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庭外重组工具供给如债转股等严重匮乏。

 

2.消除责任顾虑:制度应避免让企业管理层因尝试庭外重组而承担过度风险。某些国家以往的法律规定,公司资不抵债时董事若不及时申请破产可能需承担责任(所谓拖延破产的法律风险)。这类规定虽意在保护债权人,但过严的责任会阻碍董事积极寻求庭外拯救企业的机会。

 

现代改革趋势倾向于在保障诚信的前提下给予董事一定宽限或安全港,让他们有时间进行庭外谈判,而不会因合理延期申请破产而遭惩罚。因此,无任何障碍意味着应消除这些阻碍早期重组的法律责任桎梏,鼓励管理层及早作为。同样的顾虑,也存在于债权人体系内,特别是金融机构的决策程序。目前我国庭外重组实践,债务的减让或债转股安排,如果不通过破产程序,金融机构普遍存在决策顾虑,担心承担责任或事后有被追责风险,严重阻碍了庭外重组机制的发展。

 

3.税收和监管激励:无障碍还包括清理那些妨碍庭外重组的税收、监管因素。例如,如果税法将债务减免视为债务人应税收入,会使企业不愿在庭外达成减债协议。这实际上构成庭外重组的障碍,各国应通过税收豁免等方式予以消除。同样地,金融监管可以出台指导方针,鼓励银行参与企业债务重组而不轻易对违约贷款诉诸诉讼,从制度上为庭外协商提供空间。FSB的同行评议报告也建议,各司法管辖区应审视并消除对中小企业运用庭外重组的显著障碍,并采取措施降低这些障碍。关于税收方面,无论破产重组抑或庭外重组,我国相关政策均缺乏有效支持,改革需求空间很大。关于监管激励,我们曾经出台一些支持庭外重组的金融债委会配套政策,但实际运行中诸多障碍,近年几乎销声匿迹,企业庭外重组举步维艰。

 

简而言之,该定义要求制度设计不设置门槛,但提供可能法律本身不强制进入法院程序,也不给庭外协议制造障碍,从而让债务人和债权人有机会通过市场化、协商式的方式自主挽救企业。这体现的政策导向是明确的:优先挽救、慎入破产。在制度含义上,这意味着一国破产体系应包含正式程序之外的纾困渠道,例如银行间自律公约、债务重组指导原则、调解机制等,并确保这些渠道的运作不受法律阻碍。只有当庭外途径行不通时,才需要启动正式的司法破产程序。这样的设计符合当代破产法拯救优先的价值取向,力图在保护债权人利益与拯救困境企业之间取得平衡。

 

 

三、庭外重组机制指标的作用和意义

B-READY的国际比较评估体系中,庭外重组机制指标扮演着重要且独特的角色。它丰富了对各国破产制度的评价维度,凸显破产框架的前端灵活性,对整体评分和各国排名具有多方面的影响:

 

1.衡量制度完善度的新维度:以往世界银行的营商环境评估(如旧的办理破产指标)更多关注法定破产程序本身的效率(如耗时、回收率、是否有重整机制等)。B-READY将庭外重组机制纳入评估,填补了对破产前阶段制度安排的考察空白 。这使得指标体系更加全面,不仅评估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表现,也比较企业在正式破产前是否有渠道自救。这一维度能够区分那些注重预防和早期干预的法制环境与传统上仅依赖法院程序的环境,在国际比较中提供了更丰富的差异信息。近年,我国破产法治建设成绩有目共睹,有的司法解释也是明显对标世行评估标准做出有针对性的改革。面对世行新体系的调整,企业在破产程序前的自救工具方面,无论立法还是实务,我们差距都很大,有关部门应引起足够重视,否则会影响中国整体营商环境评价排名。

 

2.支柱与权重中的作用:根据B-READY方法论,商事破产主题下指标采取三支柱结构,每一支柱均衡计分 庭外重组机制指标隶属于第一支柱破产规制的质量中的法律和程序性标准类别 。在该类别的5个细项中,它与破产申请发起、重整/清算启动条件等共同构成对破产启动阶段的评估 。由于B-READY评分既考虑企业灵活性(FFP)也兼顾公共利益(SBP) ,庭外重组机制主要体现提升企业灵活性的因素:有庭外渠道意味着企业有更多自主选择,降低了进入正式破产的门槛。

 

然而,这一指标同样影响公共利益评分,一个健全的庭外重组机制有利于维护就业和社会稳定,符合公共利益。只有当一国在企业灵活性和公共受益两个方面均满足要求,才能在该指标上获得高分。因此,在B-READY综合得分中,庭外重组机制指标既提高了评估的准确性和深度,又通过其权重影响各国破产指标的排名。

 

当下,对于中国来说,首先要充分理解庭外重组的本质,建立庭外重组机制不是仅仅靠法院的支持,法庭内外衔接只是庭外重组体系的一种模式。庭外重组的核心理念有二点,一是庭外重组是独立的机制,是和庭内重整并行的法律体系。二是庭外重组宗旨是以保护债务人为主,这和破产重整制度差异巨大。针对世行新评价指标,我国庭外重组法治建设亟需先从理念上做出大的变革和适应。

 

3.引导改革竞争与经验借鉴:作为国际评估的一部分,该指标对各经济体形成了正向激励。在全球发布的B-READY报告中,各国是否具备良好的庭外重组环境将一目了然。这促使各国,尤其是希望提高营商环境排名的发展中国家,重视并学习他国在这一领域的最佳实践。

 

中国已意识到B-READY新指标的重要性,已经开始出台与世行新指标接轨的政策措施,如最高院和证监会颁布了含有庭外重组内容的上市公司重整新规。通过国际比较,一国若在庭外重组指标上失分,可能会分析发现本国法律中的障碍所在,并据此推进改革以改进排名。这种以评促改的作用,使庭外重组机制指标成为推动各国破产法现代化、分享国际经验的一个抓手。当下,我国破产法立法正在加速推进中,目前处于一读阶段,希望有关部门充分利用难得的机遇,对标国际成熟经验,尽快在上位法角度补上庭外重组这块短板。

 

四、结语

在国际比较体系中,庭外重组机制指标的设置具有评价和导向双重意义:一方面完善了对营商环境中破产制度质量的评价,使排名更具可信度和全面性;另一方面传递出明确的改革导向,鼓励各国营造无障碍的庭外重组环境,从而在全球范围内提升破产处置的效率和效果。

 

破解中国庭外重组的结构性矛盾,本质上是重构债务治理体系的系统工程。我们距离世行庭外重组机制的标准尚有很大差距,亟需迎头赶上。我们需要突破既有制度惯性与部门利益藩篱,在债权人权益保护与债务风险化解间寻求动态平衡,发挥庭外重组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制度价值。未来改革应着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债务重组生态,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筑牢风险防线。

 

来源:破产法快讯”微信公众号

声明:本网站仅为提供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站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仅仅依照本网站文章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而做出的作为或不作为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