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正式会员单位:
互助资金取之于会员,也服务于会员,按照《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各正式会员单位应缴纳互助资金,履行会员单位的基本义务。
请各正式会员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认真梳理本单位在2019年6月1日以后办理或已经获得管理人报酬的项目。如有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缴纳而未缴纳的互助资金的项目,请在2025年6月15日前补缴,如暂不能补缴的,请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至协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名称、补缴金额及不能按时缴纳的原因等。
逾期不补缴也不提交书面报告的会员单位,协会将通报合肥市司法局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会邮箱:hfglrxh@163.com
联系电话:63630536
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B座2907室
特此通知。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5年5月30日
附:《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第十二条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各级人民法院内承办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应当从受理法院已决定获取的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按本条约定的标准交纳互助资金。
交纳互助资金采取超额累进方式,具体为:
(一)对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部分不交纳互助资金;
(二) 对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超过20万元,且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部分交纳4%;〖(100-20)×4%=3.2万元〗
(三) 对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超过100万元,且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部分交纳6%;〖3.2万元+(300-100)×6%=15.2万元〗
(四) 对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超过300万元,且在6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部分交纳8%;〖15.2万元+(600-300)×8%=39.5万元〗
(五)对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超过600万元,且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交纳10%;〖39.5万元+(1000-600)×10%=79.5万元〗
(六)对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部分交纳12%;〖79.5万元+(2000-1000)×12%=199.5万元〗
按以上标准交纳的互助资金账户余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时,暂停交纳。何时恢复交纳,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