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那么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用的债权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呢?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
1.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因此对于债务人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当认定为职工债权,按照职工债权顺序予以清偿。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条之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不再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那么可以推定自2006年1月1日之后债务人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不存在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情况,因此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的“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列入税款职权组,与税款债权同顺位清偿。
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之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所以在认定债务人欠缴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时应当结合各地区具体差异进行区分,例如《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故在郑州市内的破产企业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存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
除了“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外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当列入税款职权组,与税款债权同顺位清偿。
2.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债务人欠缴的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应当列入税款职权组,与税款债权同顺位清偿。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因此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为债务人继续营业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认定为共益债务。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六条: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三条: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一)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其余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三)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95元。
来源:破产重组理论与实务研究微信公众号,作者程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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