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属于机关法人,可以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对于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受理的破产清算案件,税务机关可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到案件的办理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人所欠税款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在第二顺位清偿。税务机关对破产人欠缴税费的,经法定程序确认税收债权后,可根据债权申报通知书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确保国家税收权益得到不受侵害。
2.作为破产清算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了税务机关破产债权人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税务机关作为破产清算案件的债权人,在税款追征过程中对纳税人资不抵债,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情况,可以债权人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清算。
3.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当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实务中,人民法院通常希望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参与到破产清算案件中。这样,税务机关既可以全面了解破产企业资产情况,还可以为其他债权人讲解相关税收政策。
二、征收管理者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税收征收管理职能。
1.对破产人进行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不仅要对企业破产之前进行征收管理,也要对法院受理破产之后的纳税行为进行管理。比如:向破产人追缴欠税、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进行发票管控等。
法院受理破产后,税务机关也要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对需要领用发票的破产人及时发放发票,保障破产案件顺利进行。
2.接受破产企业纳税申报
破产人在税务机关监管之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对破产人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对需要前台办理的,应及时为破产企业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其中包括历史欠税(费)的申报、资产处置税费的申报、社保费的申报、困难减免申请等事项。
3.提供纳税服务
在破产清算案件中,纳税服务对象不仅仅是破产人,还包括破产清算案件其他当事人。实务中,税务机关应向破产人宣传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向其他债权人讲解个人所得税政策、配合人民法院向买受人说明资产交易环节税费及相关政策。财产分配完毕后,税务机关要及时为破产企业核销历史欠税、修复纳税信用等级、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一起申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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