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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公安局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加强司法协作的工作意见

时间: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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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公安局

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加强司法协作的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破产程序中的司法协作工作,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合肥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加强司法协作的工作意见》。全文如下: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公安局

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加强司法协作的工作意见


为持续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合肥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现就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司法协作问题,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到公安机关准许的相关单位刻制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章等印章。

第二条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到公安机关查询破产企业名下车辆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办理。

第三条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开具的调查令,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找对破产案件审理具有利害关系且下落不明的破产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信息:

(1)相关人员户籍地、暂住地、经常居住地及变更情况;

(2)相关人员出入境记录,有效期内的护照、港澳通行证等出入境证照及号码;

(3)外籍相关人员的居留证、港澳台相关人员的居住证登记信息。

第四条对下落不明的破产企业名下车辆,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函件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控。

第五条对以网络拍卖、其他方式处置成功或达到报废标准的破产企业车辆,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向公安机关请求按相关程序消除处置前的违法记录,公安机关给予协助处理。

第六条破产企业车辆的买受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交易凭证到公安机关办理车辆产权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办理。

第七条对被采取刑事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破产企业财产,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就解除事宜进行协调。

第八条在重大复杂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债权人会议安全保障、群体性事件处置、网络舆情应对等方面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书面通报属地公安机关,由属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九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遇到他人哄抢破产企业财产、账册、印章等资料或阻碍接管、处置企业财产等情形,向公安机关请求出警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

第十条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他责任人员等存在涉嫌挪用侵占公司财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伪造公章、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

第十一条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发现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人民法院按照《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肥市公安局关于在民商事案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流程指引》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回复审查结果。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建立常态化的工作联络机制,市中院民三庭、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作为对口联络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开展日常沟通、协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