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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缴纳互助资金的通知

时间: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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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正式会员单位:

互助资金取之于会员,也服务于会员,按照《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各正式会员单位应缴纳互助资金,履行会员单位的基本义务。

请各正式会员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认真梳理本单位合肥地区已办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情况,对于法院已批复或存在可收取管理人报酬的案件,如有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缴纳而未缴纳的互助资金的项目,请在2026年10月31日前缴至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户名称: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账号:8112301012300543516

并预留接受收据的手机号。

如暂时不能缴纳的,请提交具体情况书面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名称、缴纳金额及不能按时缴纳的原因等,报告交至以下地址:

协会邮箱:hfglrxh@163.com

联系电话:0551—63630536

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B座2907室

协会将根据缴纳情况及时开展复核工作,对逾期未缴纳互助资金,也不提交书面报告的会员单位,将通报合肥市司法局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6年9 月 28日

附件: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节选)

第十二条 承办合肥市行政区域各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应当在实际获得管理人报酬时,按以下超额累进标准核算并缴纳互助资金。

(一)对管理人报酬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部分不缴纳互助资金;

(二)对管理人报酬超过 20 万元,且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部分缴纳 4%,如报酬为 100 万元,应缴(100-20)×4%=3.2 万元;

(三)对管理人报酬超过 100 万元,且在 3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部分缴纳 6%,如报酬为 300 万元,应缴 3.2万元+(300-100)×6%=15.2 万元;

(四)对管理人报酬超过 300 万元,且在 6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部分缴纳 8%,如报酬为 600 万元,应缴 15.2万元+(600-300)×8%=39.5 万元;

(五)对管理人报酬超过 600 万元,且在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部分缴纳 10%,如报酬为 1000 万元,应缴 39.5 万元+(1000-600)×10%=79.5 万元;

(六)对管理人报酬超过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部分缴纳 12%,如报酬为 2000 万元,应缴 79.5 万元+(2000-1000)×12%=199.5 万元。

第十三条 管理人报酬分期获得的,应当分期按第十二条标准累进核算并缴纳互助资金。

案件终结时进行最终结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