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正式会员单位:
互助资金取之于会员,也服务于会员,按照《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各正式会员单位应缴纳互助资金,履行会员单位的基本义务。
请各正式会员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认真梳理本单位合肥地区已办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情况,对于法院已批复或存在可收取管理人报酬的案件,如有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缴纳而未缴纳的互助资金的项目,请在2026年10月31日前缴至如下账户: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
账户名称: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账号:8112301012300543516
并预留接受收据的手机号。
如暂时不能缴纳的,请提交具体情况书面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名称、缴纳金额及不能按时缴纳的原因等,报告交至以下地址:
协会邮箱:hfglrxh@163.com
联系电话:0551—63630536
联系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B座2907室
协会将根据缴纳情况及时开展复核工作,对逾期未缴纳互助资金,也不提交书面报告的会员单位,将通报合肥市司法局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6年9 月 28日
附件:
合肥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破产案件管理人互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节选)
第十二条 承办合肥市行政区域各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应当在实际获得管理人报酬时,按以下超额累进标准核算并缴纳互助资金。
(一)对管理人报酬 20 万元以下(含 20 万元)部分不缴纳互助资金;
(二)对管理人报酬超过 20 万元,且在 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元)部分缴纳 4%,如报酬为 100 万元,应缴(100-20)×4%=3.2 万元;
(三)对管理人报酬超过 100 万元,且在 3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部分缴纳 6%,如报酬为 300 万元,应缴 3.2万元+(300-100)×6%=15.2 万元;
(四)对管理人报酬超过 300 万元,且在 600 万元以下(含 300 万元)部分缴纳 8%,如报酬为 600 万元,应缴 15.2万元+(600-300)×8%=39.5 万元;
(五)对管理人报酬超过 600 万元,且在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部分缴纳 10%,如报酬为 1000 万元,应缴 39.5 万元+(1000-600)×10%=79.5 万元;
(六)对管理人报酬超过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部分缴纳 12%,如报酬为 2000 万元,应缴 79.5 万元+(2000-1000)×12%=199.5 万元。
第十三条 管理人报酬分期获得的,应当分期按第十二条标准累进核算并缴纳互助资金。
案件终结时进行最终结算,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