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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中院: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其对外享有的债权是否也应视为提前到期?

时间:202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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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甲陶瓷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陶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某乙陶瓷有限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二审案
2025)鄂11民终595号

1关键词

破产程序;债务人;对外债权;提前到期

2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在债务人对外所负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依法及时受偿,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也应视为提前到期。

3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某乙公司被宣告破产后,对某甲公司享有未到期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视为已到期。如前所述,某乙公司管理人核查某甲公司欠某乙公司补偿款3480000元(5000000元-1000000元-520000元),具有事实依据,予以认可。某乙公司要求某丙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某乙公司无证据证实双方之间具有人格混同,故对于某乙公司要求某丙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某甲公司依据一审法院(2023)鄂1126民初8038号民事判决书、(2023)鄂1126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要求抵销上述债务并提出反诉,因该两份判决书已对所争议的事项均作出评判,该争议的事项与本案涉及债权债务无关联,不属于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的债权,故某甲公司要求进行抵销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本案中,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虽然约定某甲公司分五年补偿某乙公司500万元,但某乙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在某乙公司对外所负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况下,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依法及时受偿,某乙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也应视为提前到期,一审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二、关于某甲公司是否对某乙公司享有350万元的债权,能否抵销案涉补偿款的问题。根据某甲公司的陈述,该350万元系由该公司下欠万某的230万元及万某向蕲春某某公司、郝某林支付的120万元组成,因该款项的债权人系万某而非某乙公司,故本案不符合债务抵销的条件,同时,《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中已约定某甲公司同意全部免除某乙公司所欠的租赁费用,一审法院(2023)鄂1126民初1475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亦认定《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除第七条约定“甲方(某甲公司)欠万某、王某香及其原开办公司的欠款(以蕲春县人民法院判决为准),乙方(某乙公司)表示自愿放弃,不再主张该债权,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终结执行材料”中涉及万某个人债权处置,未经万某追认,该条款无效外,协议书的其他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故某甲公司主张应以某乙公司所欠租金抵销案涉补偿款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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