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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时间: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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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王正文的申请于2026年6月25日作出(2026)皖01破申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同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6年7月21日指定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为顺利推进安徽同济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审计机构,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1024日,注册资本8002万元,股东王正年持股50%,股东韦秀明持股50%,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投资、运营管理及配套服务;教育投资及相关配套服务;装修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及维修,建筑物清洁保洁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金属材料、日用百货销售;高科技产品研发;房地产销售及信息咨询等业务,营业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登记机关为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次审计基准日为2026年6月25日(即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

二、竞聘机构资格条件

1.竞聘机构应依法设立,具有相应执业资质,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无违法、违规行为、无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应单独申报、单独遴选,不接受联合申报;

2.竞聘机构与安徽同济公司破产清算案不存在利害关系;

3.编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

4.竞聘机构拟指派参与服务的团队负责人及核心成员近 3 年内具有至少3件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审计项目负责人经验,具备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经验。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总体要求

竞聘机构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按照管理人工作部署,对同济置业截至审计基准日的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破产审计,独立完成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工作,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常规破产审计核心工作内容

1. 审查同济置业提交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对外投资清册,核实资产权属、账面值与实际状况,对资产盘盈、盘亏、报废、减值等情形进行核查认定并形成专项说明;

2. 全面审查同济置业财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账户、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规范调整账项,核实债权债务真实性,配合管理人完成债权申报审核,共同编制债权债务清册;

3. 协助组织同济置业财产盘点、清查工作,针对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制定盘点方案,留存盘点工作底稿;

4. 核查同济置业呆账、坏账形成原因,按破产清算财务规范履行核销审核程序并出具专项意见;

5. 核查同济置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股东出资义务履行情况,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与合规性;

6. 核查同济置业破产受理前一年内的可撤销行为、个别清偿行为,以及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的异常交易、资金转出等情形,并向管理人出具专项审计意见;

7. 协助管理人完成同济置业纳税申报、税费核查及税务注销相关工作,配合税务机关完成税款债权核查;

8. 按管理人要求的时限与格式提交审计报告初稿、正式稿及专项说明,根据管理人、法院或债权人会议要求列席会议并就审计内容接受询问、作出解释说明;

9. 配合管理人开展破产财产变价、分配等后续清算工作,完成管理人交办的其他与破产审计相关的专业服务。

(三)专项税费及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要求

针对同济置业开展全税种税费征缴情况专项审计,并对全部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工作,单独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具体要求如下:

1. 全面覆盖截至2026年6月25日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全部税费种,分项列示各税种的应缴金额、已缴金额、欠缴金额、滞纳金及罚款情况;

2. 对同济置业开发建设的各房地产项目逐一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核实项目转让收入总额,依规归集土地取得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及加计扣除等项目金额,准确计算各项目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已缴税额及应补(退)税额,形成分项目清算专项结论;

3. 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审计结论需符合税务机关清算管理要求,配合管理人及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清算审核、税款确认、欠税核定等相关工作。

(四)工作成果要求

1. 出具《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审计报告》;

2. 出具《税费征缴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3. 出具分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审计报告》,满足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要求;

4. 配套提供完整审计工作底稿(电子归档版),以及管理人要求的各类专项说明、明细表;

5. 审计报告需符合破产清算审计规范,满足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会议使用要求,可作为债权审核、财产分配、程序终结的合法依据。审计机构均应根据人民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对其所出具的专业报告进行解释、说明;且应就有关专业问题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管理人询问。

、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限要求

中选的审计机构应在进场后15日内出具常规破产审计报告初稿(含税费征缴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审计报告的出具时限,由管理人根据各项目资料完整度及税务机关沟通进度另行约定,原则上不晚于常规审计初稿出具后30日内完成。

、费用支付

1.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审计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2.如审计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3.本次审计过程产生的人员、差旅等所有相关费用由审计机构自行承担。

4.本项目费用的支付方式:审计机构服务费用作为破产费用,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和收取,审计、评估机构报价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鉴于破产项目的特殊性,最终选定的机构需垫资开展工作,管理人将在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完完毕且资金进入管理人账户之日起30日内支付完毕审计价款。

、报名事项

(一)报名方式:现场或邮寄报名

(二)报名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A、B座二楼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

(三)联系人:律师,联系电话:13605655535、李律师,联系电话:13057579221;

(四)报名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参与意向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审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4.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复印件);

5.审计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本机构参与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和解或强制清算审计工作经验);

6.本项目的工作计划、人员安排、报价方案;

7.报名单位已被编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证明;

8.本机构出具的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机构及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承诺;

2)开展工作时,坚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3)独立开展工作,不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指示和干涉,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4)保证出具的报告与实际情况相符;

5)按照管理人规定时间及公告要求,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6)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法院、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的咨询,负责报告内容的解释工作;

7)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整。

上述报名材料需要一式份,装订成册,标注页码,封面应加盖竞聘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密封提交。竞聘机构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报名材料的,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

竞聘机构应于自发布公告之日起15天内向管理人提交符合本公告要求的报名材料,如通过邮寄方式报名,竞聘机构应考虑邮寄时间,管理人以实际收到材料时间为准。

已报名选聘审计机构的单位,不得同时报名选聘评估机构

七、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审计机构接受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由管理人综合评定后决定;

3.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审计机构的入场时间待签订委托合同后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如因案件原因,不进行审计的,管理人有权不签订委托合同或者签订委托合同后解除合同,管理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5.本选聘审计机构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6.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人。

附件 本次公开遴选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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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7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