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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兴树 | 论破产财产处置的实践堵点、法理逻辑与纾解路径

时间: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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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财产处置的实践堵点、法理逻辑与纾解路径


作者:刘兴树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法学会企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会长

 

破产财产处置是企业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直接关乎债权人公平受偿、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及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破解僵尸企业出清、化解市场存量风险的关键抓手。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处置面临资产清查接管缺位、权属争议繁杂、资产变现低效、程序运行滞缓、税费成本高昂等多重堵点,系法律制度、市场运行、行政监管及历史遗留问题等多重因素叠加所致。本文立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破产司法实务痛点,系统梳理破产财产处置的核心困境,深挖堵点背后的法理根源与实务成因,从资产确权、分类处置、程序优化、税费减负、府院联动、制度完善、技术赋能等维度构建系统化纾解路径,为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完善破产财产处置制度提供实务参考与理论完善思路。

 

关键词:破产财产;资产处置;实践堵点;府院联动;法治化处置;破产程序优化

一、引言

在市场经济深化发展、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背景下,企业破产退出与重整盘活成为市场资源高效配置的常态化路径,破产审判制度的市场化、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持续提升。破产财产处置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合法、高效、公允的处置方式,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保障各类债权人有序公平受偿,推动闲置、低效资产重新流入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及配套司法解释构建了破产财产处置的基础法律框架,网络司法拍卖、管理人履职、债权人权益保障等配套规则逐步细化,有效推动了破产案件办理的提质增效。司法实务中,受企业内部治理混乱、资产权利负担叠加、行政司法衔接、配套政策不完善、各方利益诉求分歧等因素影响,破产财产处置周期冗长、变现率低、清偿率不高、程序空转等问题突出,制约了破产程序推进,影响债权顺利实现。

 

基于此,本文立足破产司法实务实践,全面剖析破产财产处置的现实堵点,厘清问题成因与法理逻辑,构建针对性、可落地、兼具理论支撑的疏通路径,同时细化破产财产处置法定操作规范,破解实务处置难题,推动破产财产处置工作迈向市场化、高效化、法治化轨道。

二、破产财产处置的核心价值与法理基础

其核心价值包括:第一,债权人公平受偿保障。破产制度的核心法理是公平清偿,通过规范、统一的财产处置程序,破除个别清偿、恶意逃废债等行为,平衡担保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务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等多方主体利益,实现债权平等受偿。第二,市场资源优化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盘活困境企业闲置、低效、被占用资产,破除资产流通壁垒,让优质资产向优质市场主体流动,淘汰落后产能,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净化市场生态。第三,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高效推进破产财产处置、缩短案件办理周期、降低处置成本,是衡量区域营商环境、司法服务效能的核心指标,也是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关键举措。

 

其法理依据为:破产财产处置以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效率原则、财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尊重债权人意思自治原则、管理人依法履职原则、强化社会责任担当原则为核心法理支撑。管理人、法院、行政机关各司其职、衔接配合:管理人依法负责清产核资、资产接管、变价清偿等工作;法院承担司法监督、程序裁决与强制保障职责;行政部门提供协同配合与政策服务,三方共同构建法治化处置体系。同时通过撤销权、追回权、强制腾退等法定权利,破解资产处置障碍,维护破产程序公信力。

三、破产财产处置实务堵点与成因剖析

结合全国及地方破产案件办理实践,当前破产财产处置全流程存在四大核心堵点,贯穿资产接管、权属认定、变现清偿、程序推进全环节,问题成因兼具制度性、实务性、历史性特征。

 

(一)全面清产确权受阻,财产管控面临缺位

第一,清产核资难度较大,资产底数不明。困境企业普遍存在内部管理混乱、财务资料缺失、账实严重不符等问题。同时,违规担保、账外资产隐匿、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产、股东抽逃出资、恶意转移财产等现象频发,导致管理人难以全面准确核查企业全部财产。

第二,财产权属关系复杂,权利争议频发。不动产、股权、无形资产等财产存在抵押、查封、轮候查封、长期租赁、权属代持、权利瑕疵等多重负担,导致产权界定流程繁琐,争议纠纷不断;而动产设备、存货、车辆等资产常出现下落不明、失控失联,实际管控难度极大。

第三,强制接管落地困难,程序推进受阻。企业原管理层、实际控制人、股东拒不移交财务资料、公司印章、实物资产等,甚至出现恶意阻挠接管、伪造虚假债务、毁损财务凭证等行为,由于管理人缺乏直接强制履职的手段,导致资产接管工作长期停滞。

 

(二)多元资产变价艰难,价值实现明显低效

破产资产类型差异化明显,各类资产均存在变现周期长、溢价率低、流拍率高等问题,难以实现价值最大化。具体表现为:

第一,不动产处置壁垒突出,变现渠道受限。部分企业存在欠缴划拨土地出让金及高额滞纳金、产权过户税费过重等问题。此外,部分房产涉及违法建设、分割违规、小业主产权界定不清、长期低价租赁、非法占用等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后续腾退阻力大,严重影响了资产的市场化变现效率。

第二,动产处置贬值损耗严重,保值增值困难。生产设备专用性强、通用性差、贬值速度快,存货易损毁、保管成本高,车辆等动产查控困难、灭失风险高,处置收益远低于评估成本。

第三,无形资产与股权估值变现两难,市场认可度低。专利、商标、商誉、特许经营许可等无形资产专业评估难度大,且市场认可度低;股权存在代持、质押、关联交易、标的企业经营恶化等问题,市场参与意愿低。

第四,对外债权资产回收价值低,清收成本偏高。应收账款账龄过长、债权证据缺失、债务人失联,催收成本高、周期长、回款率低,资产不良比例居高不下。

 

(三)破产程序周期偏长,案件进程表现平缓

第一,处置流程链条冗长,程序推进缓慢。资产评估、债权人表决、拍卖变现、异议处理等环节环环相扣,债权人表决反复无果,程序异议频发,导致处置周期过长。

第二,多方利益冲突尖锐,利益难以平衡。担保债权人、职工、税务机关、普通债权人利益诉求分歧显著,难以形成统一处置意见,直接阻碍处置方案推进。

第三,无产可破案件积压,挤占司法资源。大量破产企业资产不足以覆盖破产费用、管理人报酬、诉讼费用,无资金推进债权核查、处置程序,案件被迫中止,困境企业无法正常出清,形成“僵尸企业”沉淀,拖累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四)税费负担过重叠加,处置成本居高不下

破产财产处置交易成本远超普通资产交易,高额税费大幅挤压债权清偿收益,成为实务处置的核心阻力。一方面,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叠加,税费总额占资产成交价款比例超30%,处置净收益大幅缩水;另一方面,企业历史欠税、滞纳金、罚款数额庞大,相关部门要求先行清缴方可办理过户,进一步加重处置负担,出现“高成交价、低清偿额”的实务困境。

四、破产财产处置堵点的系统化疏解路径

 

立足破产市场化、法治化处置原则,以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程序高效化、清偿公平化为核心,针对上述堵点,构建全流程、分类施策、多方协同的疏通机制,兼顾实务操作性与法理合规性。

 

(一)全面清产确权,强化强制接管,筑牢资产处置基础

1.要进行全方位清产核资。管理人联合会计审计机构,全面开展财务核查、实物盘点、权属核验,穿透核查关联交易、账外资产、隐匿财产、股东占用资产,全面厘清破产财产底数,建立完整资产台账。

2.要依法行使法定权利追回财产。充分行使破产撤销权、财产追查追回权、无效行为否认权,撤销恶意抵押、低价转让、虚构债务、个别清偿等违法行为,全额追回被侵占、转移、隐匿的破产财产。

3.要以司法赋能强制接管。一方面,对拒不移交资产、恶意阻挠履职的责任人员,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任人员先行发出《限期移交决定书》及《预处罚通知书》,打消其侥幸心理、明确处罚措施;不予纠正的,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采取搜查、强制提取、强制交付等强制执行措施和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另一方面,管理人应搜集证据,以债务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告罪”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刑事控告或申请法院移送公安部门立案。利用刑事侦查手段的威慑力倒逼原高管配合接管,以此打通“刑事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实质通道,彻底破除接管障碍。

 

(二)分类精准施策,多元变价处置,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

1.针对不同类型破产资产,采取差异化处置模式,破除变现壁垒,探索运用“假马竞价”,设立财产管理信托等方式,提升成交效率与资产溢价。对于不动产,如土地、房产、设备、知识产权等进行整体或分类捆绑处置,优劣资产组合捆绑,吸引战略投资者参与竞买,提升资产溢价。

2.对于高新技术资质、排污权、采矿权等特许经营权,应在处置方案出具前,与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并争取明确“资产与行政许可捆绑处置”,或允许以清算式重整实现资质平移,从而实现资产溢价。

3.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动产,依法分宗、分割转让,降低投资门槛;对于欠缴土地出让金的不动产,确立“带瑕疵现状拍卖,出让金在变价款中优先扣除”的模式。即由自然资源部门评估出让金数额,并在网拍公告中明确,买受人竞得后,直接由管理人将变价款中的对应部分划缴给自然资源部门,由自然资源部门直接为买受人办理出让手续。

4.对于划拨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报具有审批权的政府决定由管理人公开拍卖处置或收回,若收回则需对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予以评估后补偿,补偿款列入破产财产。允许管理人处置的,应明确出让金数额并以处置价款优先扣除的模式保障。

5.建立执破直通机制,助推联动合力;对非法占用、违规租赁的不动产进行强制清场腾退,扫清交易障碍。对于动产,要以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为核心渠道,公开竞价处置;对专用设备、存货,通过机构如行业协会等定向推介,对接专业买家,减少资产贬值损耗。对于无形资产与股权,可以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公允定价,采取股权转让、清算退出、减资回购、打包转让等多种方式拓宽处置渠道。对于债权资产,可以对应收账款打包拍卖,或委托专业律所依法催收,降低处置成本,提升回款比例。

 

(三)全流程优化程序,提质增效破除程序平缓

一是要简化表决审批流程。通过债权人会议授权管理人自主确定资产处置底价,或设置从一拍、二拍到多次流拍后按一定顺位或折价直接转入“以物抵债”、或进入“无底价拍卖”的一次性、全流程的预授权机制,既充分尊重了债权人的意思自治,又彻底剥离了后续流拍后的表决僵局,杜绝反复表决、程序空转。

二是要推行网络拍卖常态化。以网络司法拍卖为法定处置方式,同时对拍卖平台选择、流拍降价幅度、拍卖次数等处置方案交于债权人会议表决,摒弃传统线下处置弊端,实现公开透明、低成本、广覆盖,提升处置公信力与效率。

三是要建立无产可破保障机制。设立破产专项保障资金,由财政专项补助、行业共济资金兜底,保障破产程序正常推进,实现僵尸企业常态化市场出清。

四是要平衡多方主体利益。如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提前沟通协商、统一处置共识,兼顾不同债权人诉求,化解利益冲突。

 

(四)优化税费扶持政策,减负降本提升清偿收益

1.落实破产税费优惠政策,管理人应主动对接税务部门申报税务,依法按期申报闲置土地、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降低未来处置负担。明确破产财产处置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享有随时优先受偿的顺位;而企业破产前的“历史欠税及滞纳金”属于“税收债权”,只能在破产财产分配阶段按法定顺位清偿。资产处置后,待管理人将交易税费缴齐,税务机关即应“容缺开具”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资产买受人,确保买受人顺利过户。历史欠税,由税务局通过债权申报程序另行解决,避免历史欠税绑架当下的资产处置。

2.对企业历史欠税、滞纳金依法予以减免或分期清缴,破除税费壁垒。此外,进行前置税费精准核算,处置前全面测算税费成本,预估债权清偿收益,合理设定拍卖底价,避免税费侵蚀处置收益,保障债权人核心利益。明确破产税费特殊适用规则,区分正常经营交易与破产处置交易,适用差异化税费标准,落实破产程序税费减免专属政策,降低交易成本。

 

(五)健全府院联动机制,打通协同处置壁垒

构建常态化制度化联动体系,由法院牵头,税务、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多部门参与,建立定期会商、一事一议、疑难问题专班处置机制,明确各部门权责,杜绝推诿扯皮。

开通处置绿色通道,对破产资产解封、过户、注销、信用修复、资质变更等业务,管理人持法院司法文书直接办理,简化审批流程、限时办结,强化逾期问责。

强化行政政策支持,将破产资产处置纳入区域招商引资范畴,给予土地、税收、信用修复等政策倾斜,支持重整企业资质恢复、信用修复。

 

(六)构建长效保障机制,夯实法治化处置根基

完善配套制度规则,细化破产财产认定、权属确权、处置流程、税费减免、管理人履职等配套细则,明晰法院、管理人、行政部门权责边界,完善监督问责机制,实现全流程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善于数字化技术赋能,搭建统一破产资产信息管理平台,整合资产信息、竞买人资源、处置流程、程序进度,实现资产信息公开、线上处置、全程留痕、全程监督,消除信息壁垒。培育专业化队伍,打造专业化破产管理人、评估、拍卖、法律服务团队,提升破产财产处置专业能力,规范履职行为,提升整体处置质效。

 

破产财产处置是一项兼具法律性、实务性、系统性的工作,其困境是市场主体不规范、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司法衔接不畅、历史遗留问题等多重因素交织,单一处置举措无法彻底破解堵点难题。新时代破产财产的处置工作,必须坚守市场化、法治化、高效化核心导向,以公平清偿、资源配置为核心目标,以清产确权、多元变现、程序精简、税费减负、府院协同为核心抓手,通过司法强制赋能、行政政策站台、专业规范履职、数字技术支撑,构建全流程、闭环式、系统化的处置体系。同时,严格遵循企业破产法及配套规则,规范处置流程、明晰履职权责、平衡多方利益,既破解实务堵点,又完善长效机制,切实提升破产审判质效、最大化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有助于区域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与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未来需进一步细化破产财产处置的配套立法,完善府院联动长效制度、优化税费优惠政策、培育专业破产服务队伍,推动破产财产处置从被动纾困向主动规范,从低效推进向高效运行转变,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化解市场风险、优化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功能。

 

来源:微信公众号“长沙破产法庭”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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