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不可不知的六个税务关键点
1.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还需要正常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吗?
需要正常依规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破产程序期间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或者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期间,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企业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税务机关依法主张权利。
2.企业破产前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破产清算中按什么顺序清偿?
按照破产财产法定清偿顺序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
3.企业破产重整期间,能否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符合条件可申请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8号)规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房产、土地停止使用的,可申请减免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破产企业有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破产清算时可以退税或结转吗?
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破产管理人可合理梳理进销项,在企业存续申报期内尽量合规抵扣。
5.破产管理人处置破产企业房产、土地、设备等资产,需要缴纳哪些税费?
资产处置视同正常经营应税行为。主要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若处置房产土地产生应税所得,还涉及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6.破产企业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进入破产后如何解除非正常状态?
可由破产管理人代为办理解除非正常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破产程序期间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应当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在办理税费事项时,可以使用管理人印章代替债务人公章。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对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进行信息采集和验证。信息采集和验证后,管理人的具体经办人员可以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查询和办理债务人涉税费事项。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
来源:山东税务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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