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服务单位: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铁路法院)2021年9月16日(2021)皖8601破申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运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皖8601破42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2年12月7日,铁路法院裁定对联运公司进行重整。2023年5月26日,铁路法院裁定批准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联运公司重整程序。因联运公司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铁路法院于2026年6月4日作出(2021)皖8601破4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联运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联运公司破产。
因破产清算工作需要,管理人拟通过公开比选方式选定一家专业税务机构对联运公司的涉税事项提供专业的税费测算、税务鉴证与申报协助及清算相关服务工作。现以询价函形式了解本项服务的市场价格,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联运公司基本情况
(一)工商登记情况
联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12日,法定代表人:张国栋,住所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宁夏路交口西南角“豫商大厦”16楼1601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房地产销售及营销策划。(以上范围涉及行政许可和资质的凭许可证和资质证在核定范围内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企业目前状态
联运公司名下资产主要为通过招拍挂形式所取得的豫商大厦大楼及一宗商业土地,位于包河区花园大道以南、宁夏路以西。豫商大厦总建筑面积为19672.819平方米(含地下),房屋用途为办公楼,于2013年底完成主体架构,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完成续建工作,并在政府支持下容缺完成验收,现已达到可销售状态,但尚未办理完成销售手续。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
(一)注册于安徽省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
(二)参选机构应当具备税务师事务所资质。
(三)参选机构不得与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与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近3年内为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过税务咨询或代理服务、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与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东、高管、债权人存在近亲属或关联关系,不得存在3年内因违规执业被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情形,且不得进入国家信用系统公示的失信人名单。
(四)税务机构及服务人员具有房地产破产企业税务清算、测算、申报相关经验的适当优先考虑。
(五)管理人结合报名机构的资质、经验和实力与服务报价费用综合评选确定中选单位。若符合前述条件且满足本公告第四条的参选机构仅有一家,经管理人询价并确认的,视为中选。如机构已入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社会中介机构名册,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工作范围及工作要求
(一)工作范围
1.测算破产受理后至工商登记信息注销期间的所有税费种类及大致数额;
2.清理公司破产受理前后的全部欠税、费,并出具鉴证报告。
3.根据税务局或法院要求,协助公司及管理人进行专项税务清算,并出具鉴证报告。
4.协助公司及管理人开展破产财产变价前后的税务筹划。
5.及时解读最新税务政策,排查涉税风险,指导税务申报。
6.协助管理人或直接与税务部门沟通,完成公司税务清算工作。
7.在管理人或公司需要时,提供税务咨询。
8.管理人认为需由税务机构完成的与本次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涉税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次固定报价中,中选机构不得另行主张任何费用。
注:本次报价对应本款列明的全部工作范围,最终服务内容及权利义务以双方签署的正式服务合同为准。
(二)工作要求
1.中选机构应在中选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调配人员进场,根据管理人要求,开展服务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2.中选机构应积极配合管理人推进工作,并在管理人或税务局明确要求的合理时限内完成全税种欠税清理清算与申报等工作;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完成的,需提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经管理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若中选机构逾期交付工作成果或成果不符合管理人要求的,管理人有权酌情扣减服务费用,逾期超过7日的,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服务关系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中选机构提交的所有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税费测算报告、税务鉴证报告、税务筹划方案等)需经管理人审核确认,管理人提出修改意见的,中选机构应及时调整完善,累计修改3次仍不符合管理人要求的,管理人有权要求更换服务人员或调整工作方案。
中选机构基于本次服务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的所有权益均归管理人所有,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中选机构不得擅自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中选机构需自行完成全部服务工作,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不得将全部或部分服务工作转委托给第三方。
四、服务期限
中选机构服务期限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联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注销之日止;若全部约定涉税服务事项已提前完成,经管理人书面确认可提前终止服务。
五、付款方式及时间
本案税务机构服务费用在中选机构完成全部约定服务工作且交付成果经管理人验收合格后,于联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时支付,具体以服务合同约定为准。本次选聘采取一次性固定金额报价原则,报价为含税费用且包括差旅费、调查费用及其他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递交方式及截止时间
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万科金域国际裙楼4楼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请注明“联运公司税务机构报价材料”)
接收人及联系方式:严律师 15324482583
截止时间:2026年7月2日17:00(以邮寄时间为准,逾期送达不予接收)。
七、评审及成交规则
1.评审方式:管理人将根据报价材料,组织人员综合评审。
2.二次报价:管理人有权对通过初审的服务商电话通知进行二次报价,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结果通知:评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将通过电话通知成交服务商,未成交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中选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正式服务合同的,管理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可选取其他符合条件的参选机构作为中选方。
八、询价说明
本询价函仅为本次税务机构选聘的询价文件,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最终中选主体,参选机构递交报价材料不视为双方已建立委托服务关系,最终权利义务以双方签署的正式服务合同为准。
九、保密义务
报价人需对本次询价项目的所有信息(含项目资料、报价信息、评审结果等)严格保密;
在管理人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管理人有权取消其报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中选机构因本次服务获取的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财务数据、交易数据、债权人信息、资产信息等全部资料,仅可用于本次破产涉税服务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服务完成后应将全部纸质及电子资料返还管理人或经管理人同意后销毁。
安徽联运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