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报酬是管理人制度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基础和保障,没有合理的、富有竞争性和市场选择性的报酬机制,就不能更好地运用市场化手段促进管理人队伍的成熟和发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往往存在不合理的打折现象,也有个别法院把本应当属于破产费用的项目从管理人报酬中列支,也有部分法院对担保财产变现、保管部分的费用设定了最高限额。上述客观情况的存在严重挫伤了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对于管理人队伍的培育和建设是有害的。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人民法院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的考量因素没有法定化、固定化,存在任意决定、以低为宜的惯例;在少数大型案件上,如果没有透明、公开的管理人报酬决定机制也会产生利益输送的道德风险;同时"一揽子"决定报酬总额、没有具体区分可清偿破产财产的来源构成以及管理人在其中的作用,也抹杀了管理人工作中的亮点。实务操作中,确定管理人报酬应当按照精准评价、区分性质、差别标准、累加计算的方式予以确定,同时结合以下几个维度考量:
一、破产财产的变现难度及速度
管理人的报酬是以最终可清偿的破产财产的数额为计算依据,而破产财产变现的难易程度也直接反映出管理人业务能力的高低和投入成本的多少。如果破产财产已经在此前的执行阶段变现的,管理人报酬可以适当打折,以标准报酬的50%左右的水平予以确定;如果破产财产经过管理人的接管、保管、拍卖而变现的,则应当按照中等以上水平即70%左右的标准确定;如果破产财产是由管理人经过诉讼追回的,则该部分财产原则上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规定的上限确定。收回和变现速度也应当作为一个动态因素介人评估体系。
二、破产衍生诉讼的数量及效益
管理人从事破产衍生诉讼的数量及质量,也是管理人报酬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如果管理人从事了较多的破产撤销诉讼、债务人财产追收诉讼的,客观上为破产财产的增值作出了贡献,且破产衍生诉讼存在周期长、投人人员多以及耗费精力大的实际情况。诉讼作为管理人的主要业务专长,其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发挥在管理人报酬中应当得到足够的尊重和体现。我们认为,通过诉讼追收的破产财产部分,应当按照至少80%以上的标准比例确定为宜。
三、管理人对于程序推进的实质性贡献
这里主要是指重整程序及和解程序中,管理人在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中的工作表现以及促进重整草案协议及和解协议草案通过中的实质性贡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判定管理人在重整投资人招募、选定、重整计划草案制作中的工作表现及其质效,重点考察管理人在沟通、协调、斡旋、协商等与专业知识并不直接关联、但对程序推进具有决定影响的实际办事能力,管理人对专业知识、人情世态、机缘把控、心智揣摩的综合驾驭、独立判断和办案实效转化能力,应当是人民法院考察的重点。综合以上因素真实地得出对管理人中肯的评价。
四、打破以可清偿财产为计酬依据
根据《九民纪要》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在重整程序转人破产清算时,管理人的报酬应当以管理人的工作量为依据,而不应当单纯以可清偿的破产财产为计酬基数。此一规定虽然是有特指,但对于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具有重大启发意义。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框架内无法体现管理人工作成果和价值时,法院完全可以不再依据可清偿财产总额为计酬基数,而采用按照管理人工作量的方式进行核定。
同时,在少数财产无法变现或者变现有难度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也可以尝试参考债权人的分配模式,采用债权支付、实物支付等方式丰富管理人报酬的形式。
五、支持和鼓励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自主磋商确定管理人报酬
实务中,2015年之前都是在债权人会议中以表决项的方式确定管理人报酬,2015年之后多是采用人民法院直接确定而由债权人会议异议的方式决定。管理人的工作实效和成果,债权人最为熟悉,其对管理人的评价也最为直观和中肯。况且管理人报酬的多少与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密切相关,债权人会议与管理人磋商的结果最能恰当地平衡各方利益而无串通之虞。当然,最终确定的报酬方案,人民法院有权作出调整变更。这就把债权人意思自治、管理人尽职履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决定有机地统一作用于一事,也符合企业破产法的制度本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因此,采取竞争方式确定管理人报酬应当在不超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的限制范围的情况下,参照竞争选任过程中管理人的报酬承诺方案进行确定。对于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考虑因素,除案件复杂性,管理人勤勉程度、管理人实际贡献、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物价水平外,还应增添工作量、工作效果、工作质量和效率等考察因素,属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九条第(六)项"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的延伸。
六、联合管理人内部之间如何分配
联合管理人内部之间如何分配一般未予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本着协商为主的原则,在同比例分担实务开支的同时,同比例分配管理人报酬,如协商不同的,则交由人民法院决定;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最后一次破产财产分配时一次性支付,也可以采用按照案件进度,采取节点支付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支付条件的综合支付制度。
来源:一起申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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