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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曹春烨 刘硕 郭飞燕:对庭外重组的思考

时间: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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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重组作为一种介于市场协商与司法程序之间的风险化解方式,正逐渐受到关注。抽样调查显示,中国的民营企业平均寿命为3.7年,其中,中小型企业的平均寿命仅2.5年。根据2026年初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公布的数据,2025年全国法院通过破产程序处置的企业总数达3.1万家,其中通过重整/和解程序成功挽救的企业仅1481家,占比不足5%。这表明,大量企业难以通过司法程序及时得到救助,急需庭外重组平台和机制的建立来缓解司法压力,满足市场需求。此外,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张军院长通过推介昆山法院的成功经验,明确释放了支持并鼓励探索庭外重组模式的强烈政策信号。这均表明,庭外重组的意义愈发凸显。

广义的庭外重组主要包含两种形式,一种为与庭内司法程序相衔接的“预重整”模式,另一种则是完全由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自行协商达成债务重组方案的模式,整个过程不涉及司法机关的介入和干预。本文主要针对后者进行讨论,并针对其适用条件、优势与不足以及机制构建展开系统性思考。

 

 


一、庭外重组的适用条件

庭外重组并非无条件适用的万能工具,其有效性建立在特定基础之上,对债权人类型、债务人企业的业务前景、原股东的诚信度、金融债权的处理方式等均有一定程度的要求。倘若缺乏这些基础支撑,庭外重组往往会沦为形式,甚至成为延缓债务危机爆发的工具,进而导致债务企业丧失最佳挽救时机。

(一)债权人相对集中且以机构债权人为主

庭外重组的协商效率首先取决于债权结构。债权人数量较少、债权集中度较高,尤其是以银行、信托、保险、金融租赁等机构债权人为主要债权人的企业,更适宜开展庭外重组。机构债权人具备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风险定价能力和协商经验,内部决策机制相对规范,更易于达成一致意见。相反,若债权高度分散,涉及大量自然人或小额债权人,协商成本将显著增加,庭外重组的成功概率将大幅降低。

(二)债务人企业业务前景明确且原股东诚实可信

债务企业自身是否具备真正的“重组价值”是谈判的根本前提。债权人愿意接受债务减免或展期的根本动力,在于确信企业经过调整后能恢复持续经营和偿债能力。这要求企业核心业务具有可修复性,例如拥有不可替代的技术、市场地位或稳定的客户群体等。此外,庭外重组本质上是一种高度依赖信任机制的制度安排。原股东是否诚信可靠,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虚假披露或逃废债行为,直接决定了债权人是否愿意在没有司法保障的情况下参与重组。

(三)金融债权处理的合规边界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机构债权处置设有明确的合规界限,例如《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17〕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等均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与核销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在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债权本金无法直接向债务人豁免,只能将不良债权转让给 AMC 或其他合规受让方,或是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院裁定生效的方案实际受偿。因此,在庭外重组中,金融债权处理方式通常也仅限于展期、降息等,无法对债权本金进行实质性豁免。这要求债务企业必须具备基本偿债能力,否则庭外重组在金融机构合规层面难以实施。 

(四)民营企业同样适用

实践中,国有企业在开展庭外重组时,往往因其治理结构、信用背书和政策协调机制,具有一定的先天优势。但从司法实践看,真正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企业中,民营企业占比远高于国有企业。这一现实凸显了庭外重组对民营企业的重要性,它可能是民营企业在信用受损前,最后一道低成本的风险化解途径。因此,面对民营企业“破产重整不敢用,庭外重组无法用”的制度洼地,更应大力推动庭外重组机制建设。


二、庭外重组的优势与不足

(一)庭外重组的优势

1、程序保密性与声誉保护优势

庭外重组不进入司法程序,原则上无需公开披露相关信息,能够有效避免债务企业被冠以“破产”或“信用风险”的标签,减少市场的过度反应。通过庭外重组化解债务危机,有助于稳定客户、供应商及员工等多方的预期,防止因程序性公开引发抽贷、解约等次生风险,尤其适用于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

2、方案设计灵活性优势

在不受司法程序刚性规则限制的情况下,庭外重组可依据债务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情况,灵活制定展期、降息、担保调整及阶段性触发条款等市场化方案。这种灵活性更有利于达成债权人受偿与债务企业持续经营之间的平衡,提升方案的可行性。

3、高效率与低成本优势

庭外重组以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根据债务企业具体情况“量身定制”债务解决方案,且无需历经立案、审查、裁定等司法流程。在债权结构相对清晰的情形下,能够在较短周期内达成重组协议。这种安排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缩短重组时间。

4、程序可逆性强

庭外重组并不排斥司法救济途径。当协商进展顺利时,可在庭外化解风险;当协商遇阻或条件恶化时,可及时转入预重整或重整程序,作为司法程序的前置或补充,避免债务企业过早或被动进入刚性司法框架。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庭外重组协议效力在重整程序中的延伸进行了初步的规范和肯定,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提供了关键的制度通道,旨在鼓励当事人通过庭外协商提高重整效率。

(二)庭外重组的不足

1、公信力不足

庭外重组常因缺乏司法强制力而面临公信力不足的挑战,重组协议的效力主要依靠各方自愿履行,一旦核心参与方的立场发生变化或出现利益冲突,重组协议的履行将存在不确定性,个别债权人的反悔也可能影响整体方案的执行。

2、专业门槛缺失的风险

当前庭外重组领域缺乏统一的准入标准和执业规范,实践中可能出现专业能力不足的机构或个人参与其中,导致方案设计失准、无法有效执行等问题,不仅难以实质性化解风险,反而可能加剧企业的风险。

3、需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

日本的庭外重组制度近年来经历了重要演变,其核心是从传统的“一致决”转向更具效率的“多数决”。韩国基于《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建立庭外重组制度,同样明确采用了债权人多数决原则。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的庭外重组实践中,尚未通过立法明确表决规则(特别是引入多数决),这要求全体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可能因个别债权人的单独追偿行为,导致债务企业仍面临诉讼、执行、保全等外部压力,进而导致重组协议无法有效执行。


三、庭外重组的机制构建

由于庭外重组并不借助法院的强制力,其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制设计的完善程度与执行力度。合理且稳健的机制构建,是庭外重组区别于“简单债务协商”并具备实质化解风险能力的核心要素。只有从机制层面进行系统设计,才能避免随意性和不可控风险,切实发挥庭外重组的优势。

(一)依靠公信力平台

公信力机制是庭外重组得以推进的基本条件。例如韩国的庭外重组制度是以《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为基础,其核心是由债权人委员会(通常由主要债权银行牵头)主导协商。在我国的庭外重组实践中,同样有必要引入具有行业影响力和市场认可度的第三方主体参与,才能提升利益相关方对庭外重组制度的信任、强化庭外重组过程中协商结果的约束力和信任度。单纯依赖当事人间的协商,其结果可能引发协商、执行结果的反复,导致协商成果无法真正实现,进而无法化解困境企业风险。

参照在上海市司法局、虹口区司法局指导下成立的北外滩企业庭外重组中心,同样可考虑依托金融机构债委会、行业协会等成立类似于北外滩企业庭外重组中心的公信力平台,并在特定情形下引入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协调参与,虽不能直接替代法院行使裁判权,但能够在信息披露、方案论证、协调推进等方面提供“准公共信用”,减轻各方对于履约风险和程序失序的顾虑。

(二)引入适格的专业机构

庭外重组本质上是一项跨领域的系统性工程,它深度融合财务调整、债务重组、公司治理调整、经营改善以及法律风险防控等多元维度,为确保各环节的专业性与协同效率,此项工作通常需由具备跨领域知识和实务经验的专业机构牵头组织与推动。作为参考,日本、韩国的庭外重组实践中一般选任三位重组专家,由金融专家、法律专家、财务专家构成的情况比较多,这一思路同样吸收仲裁机构处理和化解争议的经验,向困境企业提供多元化的专业建议。

(三)明确的启动、推进与终止程序

庭外重组应当具备清晰的程序节点,避免陷入无期限、无结果的反复协商。首先,应当明确启动条件和发起主体,庭外重组的发起应以债务人主导、债权人协同为原则。其次,在协商推进过程中,应设定阶段性目标和时间节点,如信息披露、方案初稿、债权人反馈、修订确认等,确保协商具有节奏和约束性。最后,应明确终止和转换机制,当协商明显无法达成一致,或者企业经营状况持续恶化时,应及时终止庭外协商,并转入预重整或司法重整程序。

(四)建立程序转换与衔接机制

司法转换与衔接机制是庭外重组的重要兜底安排,当发现债权人分歧难以弥合、企业现金流持续恶化或不再具备方案实施条件时,应及时评估向司法程序转换的可能性,避免因过度依赖庭外协商而错失司法救济时机。成熟的庭外重组机制,应当始终保留可转入司法程序的制度灵活性。

此外,庭外重组的成果需要与司法程序(如预重整、正式重整)进行有效衔接。北外滩企业庭外重组中心参照破产重整程序中指定管理人这一制度设计,设立了“企业重组官”角色,建议庭外重组中的“重组官”在企业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后,可参照继续履行合同相关规定,继续参与重整。法院在司法程序中正式指定管理人后,“重组官”的前期工作成果在接受管理人的审查后可以继续沿用,不必重新开始,进一步节约时间,提升效率。


 语

庭外重组并非意在取代司法重整程序,而是作为企业风险处置体系中的一项前端性、市场化的互补机制。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早期介入,在风险尚未全面暴露、企业营运价值得以保存的阶段,借助市场化谈判与协商,促使财务困境在进入司法程序前得以化解。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庭外重组并非“万能良方”,其有效性高度依赖于特定的前提条件与制度保障。只有在明确适用条件、完善机制设计、强化专业参与并设定清晰退出路径的前提下,庭外重组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来源: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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