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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爱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三方中介机构选聘公告

时间:202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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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爱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第三方中介机构选聘公告

 

2026312日,利辛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徽爱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安徽爱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

因清算工作需要,管理人现公开选聘第三方中介机构,分别负责债务人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服务工作,现就选聘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债务人成立于202142日,登记机关为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WX1BP79,注册资本55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周永丽,登记住所为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世纪大道与腾飞路南50米。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药品批发;药品生产;药品委托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工作要求

(一)财务审计机构工作内容及要求

对债务人截至破产清算受理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全面财务审计,并根据清算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专项审计服务,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计期间覆盖债务人截至破产清算受理日及整个破产程序期间,全面审查债务人的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审计股东出资情况以及资本充实情况;对关联方交易及异常交易等进行专项审计;

3、审计职工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拖欠情况;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债务人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

4、审计机构应当对债务人是否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重点审计,在审计中如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5、审计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应收账款情况;

6、配合评估机构进行债务人财产的盘点工作;

7、积极配合、协助管理人核查债权,协助管理人制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列席债权人会议,解答债务人、债权人提出的疑问与异议。

(二)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内容及要求

评估机构应对债务人名下及账面全部资产或投入进行评估,评估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评估范围包括不动产、固定设备、应收账款、无形资产、存货、对外投资等全部资产,评估机构应及时出具符合破产清算程序要求的评估报告及可能需要的专项评估报告;

2、积极配合管理人推进工作,协助管理人制作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就评估报告向管理人、债务人及债权人进行解释说明,在债权人会议期间答复相关问题;

3、完成法院、管理人要求的其他与评估相关的工作(具体以委托合同约定为准)。

三、资格要求

1、主体资格:中国境内注册登记、信誉良好、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

2、团队要求:

1)项目团队负责人执业年限不低于10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负责人及核心工作人员;

2)审计机构现场负责人需持有注册会计师资质证书,评估机构现场负责人需持有注册评估师资质证书;

3、资质要求:已列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鉴定、审计、造价等专业备选机构信息库”。

4、合规要求: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记录;与债务人及关联公司无利害关系。

5、时间要求:正式报告均应于第三方中介机构进场正式开展工作之日起15日内出具。

四、报名及报价

1、报名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2、以往参与破产案件的业绩证明文件;

3、项目团队人员情况表(含姓名、职称、资质证书、执业年限),列明联系人的联系电话;

4、工作方案及工作计划;

5、报价方案(须明确本次报价系固定包干计费方式,报价中包含开展工作所产生的差旅、办公等全部费用);

6、书面承诺(第一,无利益冲突及回避事由,申报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承诺按要求完成工作并配合协作;第二,审计费用的支付采取“先审计、后付费”的模式,无预付费用,审计费用的金额需最终报法院核准确定,审计费用作为清算费用优先偿付,在最终破产财产分配时予以支付);

7、列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备选机构信息库的证明材料。

五、报名方式及时间

1、提交要求:所有资料整理成册,一式1份,以密封形式提交。接受快递邮寄或者现场递交的方式,接收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南路与南二环路交口白天鹅国际商务中心A座23层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律师18856920909

2、报名截止时间:2026年424下午16时(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不予受理)。

六、选定方法

管理人将在报名截止后,根据各机构的资质、业绩或经验、工作方案、报价等因素择优确定服务机构。对未入选的机构,本管理人不再另行告知,亦不退回所提交的报价文件。

 

安徽爱利康制药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