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管辖,还是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案情简介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因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于2023年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其后法院依法受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了某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在清理公司债权债务时发现,在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前,债权人乙公司根据仲裁条款已经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向甲公司索要材料款100余万元。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要求甲公司支付材料款100余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仲裁费用等。
管理人核对后发现,由于资不抵债,长期以来未发放员工工资,公司员工已全部离岗,仲裁委员会寄出的相关通知没有人签收,甲公司也并未收到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开庭通知,既没有选定仲裁员,也没有进行答辩、质证,甚至没有参加开庭,仲裁委员会系缺席审理并最终做出裁决的。
管理人认为,此次仲裁存在严重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故依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A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请求撤销相关仲裁裁决。
审理裁判
A法院受理后查明,甲公司和乙公司签署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因甲公司未能按约支付相关货款,乙公司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仲裁委员会向甲公司寄发的相关仲裁通知,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根据双方合同中关于送达的约定,仲裁委员会结合仲裁规则依法认定本案文书已送达,故最终做出缺席裁决。
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前4天,甲公司所在地的B基层法院已经受理了关于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A法院认为,虽然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撤销仲裁裁决应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系破产程序中产生的民事诉讼,根据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关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
鉴于本案当事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管理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亦属于民事诉讼的一种,故相对于仲裁法而言,破产法属于特别法,应当优先使用,故相应撤销仲裁裁决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B法院管辖。
最终,A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至B法院管辖。
法律分析在民事管辖领域,仲裁法一直被视为是特别法,优先于民事诉讼法适用。当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仲裁法和破产法两者之间谁又是特别法?
根据一般常理,民事主体正常经营为常态,进入破产程序为非常态,故常态状态下适用的仲裁法为一般法,非常态状态下的破产法应为特别法,优先于仲裁法适用。这一逻辑在法律规定中也有明确体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在当事人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当事人或者管理人是否还可以依据之前签署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
仲裁条款作为争议解决条款,效力独立于合同效力之外,故仲裁条款不受当事人是否破产的影响,依旧有效。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据仲裁条款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确认债权。
但应注意,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的请求事项,司法解释将其限定为确认债权。换句话说,债权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确认债权的(比如支付货款、归还借款等),仲裁委员会依法可以受理。
除此之外,按照破产集体清偿效率优先、兼顾个别争议解决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述几个类型的案件仲裁委员会也应有权予以受理。1)相对方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2)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未履行合同的;3)债权人要求解除未履行的合同的。
上述案件通常不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处置,不危及广大债权人的根本利益,应予受理。但如属于返还原物、行使取回权、债权登记有异议、撤销债务人不当行为等,直接涉及到债务人财产处分的,应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交由破产法院管辖。
来源:仲裁园记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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