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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破产程序中资产处置后的交付及腾退问题——与执行程序中的交付做对比

时间: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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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论是在破产程序还是在执行程序中,财产处置后的交付都是确保资产顺利处置的前提,也是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然而,两者在操作流程责任主体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本文旨在将破产程序中破产拍卖的交付与司法拍卖执行程序中的交付进行对比研讨,为读者提供参考。

 

01破产程序中破产拍卖的交付

(一)破产拍卖的交付流程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需在对财产进行清理和清点后,对破产财产的价值进行全面确定,一般采用评估的方式确定财产价值。随后,按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变价方式处置财产,如公开拍卖、变卖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破产财产通过拍卖或变卖成交且买受人支付价款后,便进入交付阶段。交付的核心在于财产实际占有和控制权的转移。拍卖成交后,管理人需要与买受人签订交付协议,明确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在完成财产实际占有和控制权的转移,经买受人清点、确认、验收后,双方签订移交清单即完成交付,也即现实交付。同时,需要根据财产性质确定是否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二)破产拍卖交付的特点

首先,在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和交付工作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管理人履行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的职责,处分财产则当然包括财产价值评估、公开拍卖、签订交付协议、办理物权变更等。

其次,破产程序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财产处置和交付过程中,债权人有权参与竞买。并且,管理人履职全程都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若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的行为不当甚至损害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甚至申请更换管理人。

再次,破产程序具有优先于其他执行程序的效力。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他执行程序或诉讼程序需暂停或中止,确保破产财产处置的集中性和高效性。

最后,在破产程序中,财产交付常面临腾退难题。破产企业的不动产可能被债权人或案外人占用,如员工、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第三方。占有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拒绝腾退,导致交付受阻。腾退问题不仅影响财产处置的效率,还可能引发新的法律纠纷。

(三)破产拍卖交付中的腾退问题

腾退是司法拍卖中的“老大难”问题,尤其是在不动产的交付过程中,往往因占有人的家庭、家庭成员的健康等特殊情况导致难以腾退和交付。因此在执行拍卖中有时公告会直接载明拍卖人不负责不动产的腾退,从而规避掉相应的腾退风险。202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因此,腾退问题成为司法拍卖中无可避免的难题。

腾退问题在破产程序也是尤为突出的难题。由于破产企业多面临严重的经营管理困境,公司资产常有疏于管理的情况,不动产可能被长期占用,占有人可能会以声称对破产企业享有合法权利如租赁权、抵押权等为由拒绝腾退。此外,可能也会因破产企业拖欠工资、租金、欠款等费用导致占有人以债权未获清偿为由拒绝腾退。

面对腾退问题,管理人由于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往往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经法院作出返还原物的生效法律文书后,若占有人仍拒绝履行义务,管理人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然而,这一过程耗时较长,会严重影响破产程序的效率。因此,如何高效解决腾退问题成为破产程序中的一大挑战。

 

02执行程序中司法拍卖的交付

(一)司法拍卖流程

在执行程序中,由法院负责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评估、拍卖,并在拍卖成交后负责交付及腾退。司法拍卖流程一般如下:

1.财产查控阶段‌

法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查询,并进行必要的查封、冻结等。这一阶段注重财产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确保财产不被转移或隐匿。

2.评估与拍卖阶段‌

法院对查封的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其市场价值。随后,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财产。法院需确保拍卖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并采取可能的方式广而告之,以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3.腾退准备阶段‌

拍卖成交后,法院需与买受人沟通,明确腾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同时,法院需对财产进行清理,确保财产处于可腾退状态。对于不动产,还需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

4.实际腾退阶段‌

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法院负责将财产的实际占有和控制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需对财产进行验收,确认财产的数量、质量、状况等。若存在瑕疵或问题,买受人可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需及时处理。

(二)执行程序中交付及腾退的特点

1.法院主导

在执行程序中,交付工作由法院直接负责。法院作为执行主体,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有效解决交付过程中的各种障碍。法院的介入确保了交付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了因占有人拒绝腾退而导致的交付受阻。

2.强制执行力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拒不腾退的占有人,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拘留等,确保腾退工作的顺利进行。这种强制执行力是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所不具备的,使得执行程序中的腾退工作更具效率。

3.程序明确性

执行程序中的腾退工作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意见》明确规定,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这一规定为法院的腾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腾退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腾退效率高

由于法院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程序中的腾退工作通常能够迅速完成。法院可采取强制措施,迅速解决腾退过程中的各种障碍,确保买受人及时取得财产占有权。这种高效性使得执行程序中的腾退工作更具优势。

(三)执行程序中腾退的法律依据

《意见》为执行程序中的腾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意见》规定:“拍卖财产为不动产且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无权占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负责腾退,不得在公示信息中载明‘不负责腾退交付’等信息。”这一规定明确了法院在腾退工作中的职责,确保了腾退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此外,《意见》还强调了执行程序中的审执分离原则,要求有效发挥审判、破产、国家赔偿程序对执行权的制约作用。这一原则确保了执行程序中的腾退工作在合法、公正的框架内进行,避免了因执行权滥用而导致的腾退问题。

 

03破产拍卖与司法拍卖中腾退的区别

(一)责任主体不同

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和交付工作主要由破产管理人负责;而执行程序中,腾退工作由法院直接负责。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有限,缺乏强制执行力;而法院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有效解决腾退过程中的各种障碍。

(二)法律依据不同

破产程序中的财产交付主要依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而执行程序中的腾退工作则依据《意见》等执行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意见》为执行程序中的腾退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确保了腾退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腾退效率不同

由于破产管理人缺乏强制执行力,破产程序中的腾退工作通常耗时较长,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执行程序中的腾退工作由于法院具有强制执行力,通常能够迅速完成。这种效率差异使得执行程序中的腾退工作更具优势。

(四)程序优先性不同

破产程序具有优先于其他程序的效力,一旦财产进入破产程序,其他执行程序或诉讼程序需暂停或中止;而执行程序中的腾退工作则没有这种优先性。这种差异使得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置和交付工作更具集中性和高效性,但也增加了腾退问题的复杂性。

 

04结语

破产拍卖中的交付与执行程序中的交付在责任主体、法律依据、腾退效率和程序优先性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些差异使得两者在处理财产处置后的交付与腾退问题时各具优势与挑战。

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着手优化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后的交付与腾退工作:一是完善破产程序中资产交付的司法保障,保障管理人在交付、腾退等方面有充足的法律手段解决腾退问题;二是完善破产程序中的腾退机制,明确腾退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流程;三是加强法院与破产管理人的协作,确保财产处置后的交付与腾退工作顺利进行。

 

来源:经纬资产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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